办案总结及实务指引
一、惩戒债务人不诚实行为
个人破产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所以,对于债务人的不诚信行为应当予以严厉惩戒。本案中,债务人在管理人明确告知其权利义务的情况下,仍因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对个人破产制度的不熟悉、诚信意识不强,违反了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其存在多次离开深圳市时未按照要求向管理人主动报告,且未如实陈述其过去两年产生的商演收入的行为。管理人在发现债务人自行披露的商演收入低于管理人调查统计的商演收入后,第一时间要求债务人对商演收入情况进行说明,并向深圳中院申请对债务人违反《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因债务人对其未及时向管理人报备离开居住地、未如实申报收入的不诚信行为进行了深刻检讨,并承诺在日后案件推进中及时向管理人报备行踪、确认将所有可预期收入用于清偿债务,深圳中院最终决定对债务人罚款5000元以示惩戒。
个人破产制度作为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重获新生的制度,实施前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舆论界不乏质疑之声——个人破产制度是否会成为债务人逃废债的工具?本案的办理回答了这个问题,个人破产制度绝不容忍债务人的不诚信行为,绝不会让心怀不轨之人投机取巧。经管理人申请,深圳中院对债务人作出处罚决定,亦对债务人起震慑作用,帮助债务人树立诚实守信的价值观。
二、逐步获得债权人对个人破产制度的认可与支持
本案是深圳经济特区第二宗个人破产重整案件,债权人大多为金融机构债权人,个人破产制度于其而言较为陌生。债务人的金融机构债权主要产生自信用卡消费,各大金融机构都拥有各自成熟的还款机制来保证债权的实现,故金融机构债权人在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等环节中普遍存在积极性不高的现象,部分债权人消极对待、拒绝申报。鉴于此,管理人通过线上及实地拜访的方式向债权人讲解个人破产制度的价值,让众多第一次接触个人破产制度的金融机构充分了解个人破产制度中对债权人的各类保护措施,引导其向管理人提交债权申报材料,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实现其债权,并告知其应积极通过参与债权人会议等方式参与个人破产程序,积极行使对债务人的监督权。个人破产制度不仅在于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亦有利于债权人节省实现债权的成本。在豁免财产清单及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阶段,管理人听取债权人意见并与债务人沟通调整豁免财产清单及重整计划草案,调整后,普通债权本息可获100%清偿,本案重整计划草案最终经债权人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体现了债权人对个人破产制度从逐步接受到进一步认可、支持的过程。
三、根据客观情况变化及时调整重整计划执行期
在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后,债务人一直按照规定还款方式履行还款义务。但由于其父亲被检查出患有肺癌,债务人需将2022年5月、6月的工资用于支付其父亲的治疗费。再加之上海市因新冠疫情蔓延实行严格的管制措施,债务人所在的公司大规模裁员,其与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处于失业状态,无收入来源。债务人于2022年7月18日向管理人提交《申请书》,申请延长6个月重整计划执行期限,承诺债权人因延期所受损失,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予以补偿。(https://www.daowen.com)
与企业不同,个人破产重整计划执行期普遍较长,且因是以未来收入偿还债务,影响重整计划执行的因素更多。本案重整计划执行期内,债务人受新冠疫情影响失业,无收入来源以持续还款,只得申请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考虑到债务人在重整计划批准后的半年内一直积极还款,甚至超计划还款,且暂无法按重整计划还款确系客观原因导致,管理人特申请深圳中院延长本案的重整计划执行期限,深圳中院裁定将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延长6个月。根据客观情况变化及时调整重整计划执行期给予了债务人喘息的时间,同时,延长期限内债务人需向债权人支付逾期利息,亦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和司法温度。
四、真正实现个人破产制度对债务人的挽救功能
本案债务人年轻且有不错的工作和收入,但因被投资项目美好的蓝图所吸引而贸然投资,对创业公司面临的复杂性严重预估不足,导致亏损严重,让自己深陷泥淖,导致资金枯竭,最终无法清偿借款。在保证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应当给予这类因参与商事活动导致无法承担债务的年轻人“重启”的机会。债务人通过再生产创造社会价值,可最大限度实现债权人利益,增进社会整体利益。
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时,尚未被债权人起诉或被申请强制执行,亦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可见债务人一直以来均通过自身行动积极偿债。通过个人重整程序,债务人能妥善解决其债务问题,避免了债务人年纪尚轻就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保护了债务人的信用和未来发展,促使其发挥自身价值,更好地回馈社会。通过对债务人再生产的保护,真正地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尤其是年青一代拥有再度前行的力量,让市场经济焕发更多活力。
综上所述,本案办理过程中,债务人闫某存在未如实陈述工资收入的不诚信行为,深圳中院对其罚款以示惩戒;闫某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并以实际行动及时披露执行回款情况、积极还债,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引导债务人树立诚实守信价值观的制度价值。在债务人确因客观情况无法按重整计划按期还款申请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时,在债权人利益可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深圳中院对本案的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作出调整,给予一定时间让债务人闫某获得充分的喘息机会,使其及时调整自己的工作状态,充分实现个人社会价值,恢复还款能力,真正实现个人破产制度对债务人的挽救功能。
【案例提供及评析人: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 黄嘉蕙、李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