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总结及实务指引
一、广州首件执行转破产并预重整成功案件
百筑公司案主要有以下两大方面的办理难点:一是“执转破”程序以前的实践样态多为“执行转破产清算”,本案是“执行转重整”,而且要在重整程序之前加入“预重整”,三种程序杂糅并存,大大增加了本案的办理难度。二是本案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以及融资款的引入问题。
上述两大难点中,因预重整是破产审判实务中的新领域,如何办好广州首个预重整案件对办理破产案件共同体来说均是全新的挑战。
2020年5月,广州中院印发的《关于破产重整案件审理指引》对预重整案件如何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指引当事人协商选定临时管理人;预重整期间仅进行规则引导,重大事项均由临时管理人组织各方利害关系人在庭外自主协商确定;确定预重整计划效力从庭外向庭内延伸的审查规则等。这成功开辟出了一条挽救困境企业的“新路径”。
百筑公司重整案成功引导了执行债权人将案件转入破产程序,在较短时间内挽救了债务人企业,提升了债权人的受偿率。这对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提高困境企业重整成功率、减少重整时间、降低司法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等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管理人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利益,提高各方当事人的满意度
百筑公司所涉资产项目复工复建可能性大,如果进行破产清算,考虑到按现有建设情况拍卖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清偿完毕巨额税费和优先债权后,普通债权还能否获得清偿存疑。而且,本案担保权人、建设工程优先权人与普通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长期对百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满,各方之间的矛盾利益分歧严重,抵押债权人亦曾以“直接拍卖新塘百晟广场就可直接获得全部抵押债权受偿”为由反对百筑案件利用“执转破”与预重整程序进入破产重整。
同时,百筑公司的主要资产“新塘百晟广场”项目停工已久。该项目涉及307个回迁户,共计需交付3.2万多平方米的政府安置房。广州中院、增城法院及增城区人民政府对上述回迁户权益的保护极其重视。如果百筑公司无法快速引入重整投资款,加速启动项目楼盘建设,极易引发社会问题。
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为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结合百筑公司主要资产复工复建可能性大、直接拍卖将导致清偿不均、可能产生严重社会问题等诸多因素,管理人充分进行了法律风险测评和论证、可行性预判和分析,并在广州中院的指导下,充分调动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地将“执转破”程序与“预重整”程序相结合,这是破产案件司法实践中的一项创新。
需要说明的是,管理人在招募重整意向投资人时,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意愿做了大量的摸排统计工作,并从中协调、沟通,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最终促成了各方谈判,这也是重整计划得以快速通过的关键。百筑公司从进入预重整到法院批准进入正式重整仅花费4个月;从重整受理到重整计划获得批准,仅用时47日,极大地缩短了重整周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在管理人的努力下,百筑公司最终化解了清偿率低、严重资不抵债的危机,也使烂尾楼资产得以盘活,实现了社会价值、效率价值、市场价值的有机统一。
三、项目运用共益债务方式实现烂尾楼续建投入并完工交付300多套安置房,对解决相似问题提供了一种可行路径,为实务操作提供了宝贵经验(https://www.daowen.com)
近几年,经济形势下行,企业债务风险增大,破产重整案件逐年增加,如何通过制度优化,让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企业能够及时获得融资实现新生,既考验着投资人的投资风险管理能力,也考验着管理人的办案水平。如何解决资金问题,保障百晟广场项目顺利复工复建,是本案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在我国融资环境下,企业得到融资,有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信用等级,二是担保(主要是物的抵押担保),两者相辅相成。满足信用条件的假设前提是企业能够持续经营,任何财务报告、审计报告都基于这样的假设。将此与破产企业相对比,发现如果企业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则必然具备了破产原因,实践中对破产原因的判断主要是基于资产标准和现金流标准。通俗来讲,具备破产原因的表现是资不抵债和无现金。在此种情况下,破产企业已经不具备融资的信用基础,没有融资能力。因此,只能寻求于第二个条件即资产抵押,暂不说进入破产的企业一般没有可供抵押的资产,即便是有抵押资产,在《企业破产法》框架下,也不能给某项债权单独提供抵押,否则就构成了《企业破产法》上的可撤销事由。鉴于此,破产企业主客观条件都不具备融资的条件。
考虑百筑公司的重整需要持续投入,同时又受限于客观的融资风险,假使能将重整中的新债权融资认定为具有优先清偿保障的共益债务,债权融资将会更为便捷。重整中债务人融资的目的是为公司经营提供必需的现金流,融资结果更是服务于原债权人、债务人、员工等各主体的共同利益,即系为维护全体债权人和破产财产利益而发生,因此将其定性为破产法上的共益债务并无不妥。
本案管理人据此提出了共益债务的融资方案。根据重整计划,本案引入的8000万元融资将作为共益债务,全部用于复工复建,盘活资产项目,完成剩余工程,保障政府安置房的优先交付及工程款的优先全额受偿。由此百晟项目得以完工,资产价值被盘活,普通债权人的受偿率也因此得到巨幅提高,百筑公司也因此得以重生。
将重整程序中的融资款认定为共益债务制度,实际上是《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给破产企业提供的一个融资便利条件,也可以说是一项配套机制。本案运用共益债务的模式保障了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同时也为解决重整企业解决相似问题提供了新的路径选择和实务经验。
四、案件处理结果具有行业引导力和价值引领力,在同类案件中具有突出的代表性和指导意义
重整过程中,部分金融机构以百筑公司存在信用不良信息为由拒绝办理按揭贷款。如果因信用无法修复导致债务人企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无法获得新融资,则本案很可能重整失败而不得不宣告破产。关于重整程序中债务人企业的信用修复问题,实践中已有不少探索,但多表现为各地方、各部门基于条块管理思维下的“各自为战”,既缺乏全局性,又缺乏针对性,更缺乏持续性和常态性。而且,现行《企业破产法》又缺少关于信用修复的基本规定,管理人往往会在案件办理中陷入僵局,此种僵局甚至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债务人企业的正常重整进度。
令人欣喜的是,2018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破产审判会议纪要》指出:“人民法院要通过加强与政府的沟通协调,帮助重整企业修复信用记录,依法获取税收优惠,以利于重整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自最高人民法院在《破产审判会议纪要》中专门就重整企业信用修复问题提出要求后,全国范围内各类“府院联动”会议纪要中涉及信用修复的规定逐年增加,特别是2021年2月2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第9条(优化破产企业注销和状态变更制度)规定:支持重整企业金融信用修复。在该规定精神的引领下,广州中院、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提升破产程序质效、合作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中法〔2020〕87号),其第17条明确规定了支持重整企业信用恢复的相关内容。管理人据此向有关金融机构和征信部门申请恢复百筑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
百筑公司的重整成功,与管理人妥善把握执行时机、成功引导执行债权人将案件转入破产程序密不可分。该案的成功办理,也为全国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一套可行的“广州方案”。
五、管理人将办案经验结合学理进行分析,赢得学界和实务界的一致认可
本案负责人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郑飞虎律师受邀参加了“第十二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并结合办理本案的经验撰写了《预重整在“执转破”案件中的适用问题——以广州百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一案为分析样本》,该论文被论坛论文集收录,得到了与会专家的一致好评。该文为类似案件所涉疑难、复杂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理论支持,对破产重整业务领域的发展亦起到了积极作用。
【案例提供及评析人: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 郑飞虎、何肖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