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过程
一、案件简介
四川天德制药有限公司等32家公司主要分布于四川省内江市、贵州省毕节市等地区,主营业务集中于医药生产、物流、房地产开发、矿业等相关领域,企业性质均为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天德制药有限公司等32家公司的股东虽有不同,但均系卢文广先生实际控制的企业。2017年12月27日,内江市人民政府、毕节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就四川天德制药集团暨关联企业有关帮扶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了《研究对四川天德制药集团暨关联企业贵州乌蒙山生物医药产业有限公司进行帮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以期实现公平清偿各类债权,帮助企业脱困发展的目标。
2018年2月7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受理四川天德制药有限公司和内江广仁药业有限公司2家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时指定四川天德制药有限公司清算组为管理人。2018年2月26日,法院分别裁定四川天德制药有限公司、内江广仁药业有限公司重整。2018年5月28日,根据四川天德制药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法院裁定贵州广明阳光置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乌蒙山制药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与前述2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同时指定四川天德制药有限公司管理人为以上13家公司管理人。2018年11月6日,根据四川天德制药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法院裁定隆昌金锋矿业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与前述13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同时指定四川天德制药有限公司管理人为以上32家公司管理人。2019年12月27日,法院裁定批准四川天德制药有限公司等32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32家公司合并重整程序。
二、相关文书摘要
《重整计划草案》(节录)
债权调整与清偿方案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的调整与清偿方案
1.有财产担保债权的调整方案
(1)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范围仅限于本金,除本金之外的其他债权按普通债权清偿方案清偿。
(2)建设工程款优先债权及抵押担保债权对应的财产是重整后公司继续生产经营所需的资产,全部予以保留,不作变现处置。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金额以对应的特定财产评估价值的75%为限,不足部分按照普通债权清偿。
(3)同一财产同时存在建设工程款优先债权和抵押担保债权的,依照先建筑工程款优先债权后抵押担保债权之顺序进行清偿;同一抵押担保财产存在不同抵押担保债权的,抵押担保债权按抵押登记的先后顺位予以清偿。
(4)因本案为实质性合并重整,根据《四川天德制药有限公司等32家关联公司(汇总)专项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采矿权评估报告》,天德制药等32家公司严重资不抵债,债务人股权价值调整为零。因此,有财产担保债权在对应的以债务人持有的天德制药等32家公司的股权之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金额为0。
2.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清偿方案
本案有财产担保债权中,累积优先受偿的金额共计464,452,796.48元(其中,建筑工程款优先债权受偿金额65,477,653.03元,抵押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金额398,975,143.45元)。有财产担保债权在其可以优先受偿的范围之内全额保留,延期清偿。具体安排为:
(1)延期清偿的方式及金额:有财产担保债权中依照本重整计划获得优先清偿的债权,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48个月内分四期清偿完毕,每期为12个月,各期依次清偿比例为5%、10%、35%、50%。
(2)延期清偿期间不计算利息。
(3)有财产担保债权未获优先受偿部分转入普通债权清偿的金额为525,275,401.07元,依照普通债权的清偿方案进行清偿。
(二)职工债权的清偿方案
天德制药等32家公司职工债权共9,754,387.57元,不作调整,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现金100%清偿。
(三)税款债权的清偿方案(https://www.daowen.com)
天德制药等32家公司税款债权共11,169,835.98元,不作调整,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现金100%清偿。
(四)普通债权的调整及清偿方案
1.普通债权仅清偿本金,对于除本金以外的其他债权不予清偿。
2.每家普通债权人的债权本金在5万元以下的部分(含5万元)全额清偿,自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现金100%清偿。
3.每家普通债权的债权本金超出5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比例延期清偿。考虑到本案资产变现所存在的不利因素,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该部分债权受偿比例提高至23%。自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48个月内分四期清偿完毕,每期为12个月,各期依次清偿比例为5%、10%、35%、50%。
(五)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支付
本案中破产案件受理费用、管理人报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将在投资人投资的重整资金中随时优先分期支付;管理人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按照相关合同支付;其他破产费用根据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随时支付。
重整期间所发生的共益债务由债务人随时支付。
(六)暂缓确认债权
暂缓确认的债权待符合债权确认条件后,应由管理人进行债权审核,并报法院裁定确认。待法院裁定确认债权后,可以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方案受偿。在确认前,受偿款项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七)未申报债权
未依照《企业破产法》之规定申报的债权,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权人可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向乌蒙山生物医药产业公司主张权利。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债务人现已严重资不抵债,如果破产清算,现有财产将无法满足各类债务的清偿,出资人权益为零。为挽救企业,避免破产清算的风险,出资人应当和债权人共同努力,分担实现公司重生的成本。因此,本重整计划草案安排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组
《企业破产法》第85条第2款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置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本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故设出资人组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鉴于法院已经裁定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关联企业的资产整体承担对外负债,因此本案出资人组由裁定进入重整程序时天德制药等32家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组成,采用以每个公司为主体分开表决的形式进行表决。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对在2018年11月6日后至本重整计划规定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前取得天德制药等32家公司股权的主体同样具有效力。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
天德药业等32家公司在重整后保留乌蒙山生物医药产业公司等18家具有经营资质、价值的公司进行经营,其余公司予以注销。予以保留的18家公司中,除乌蒙山生物医药产业有限公司之股东外,其余17家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权全部无偿让渡给乌蒙山生物医药产业公司。予以注销的14家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为零,由管理人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