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总结及实务指引

办案总结及实务指引

一、深入案件事实,细致梳理脉络

债权审核,不仅要进行形式审查,如债权人是否采用书面申报形式、是否在申报期限内申报、是否提交了证实债权申报主体资格、债权类别等,审核债权更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审查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及时效性,重点查明债权是否成立、是否有效、债权类别、债权数额和财产担保情况等。本案中,债权审查注重实质审查,管理人并不依赖于生效判决,而是深入案情、细致研究,最终明确了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平息了争执多年的款项异议。

在量通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平安银行向管理人申报了3笔担保债权,担保物为前述银行账户存款,平安银行提供了越秀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书作为依据。由于有生效判决确认平安银行对案涉账户内的存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管理人初审确认平安银行的债权为担保债权。兴业银行对于管理人出具的债权初审结论提出异议,认为平安银行的优先权不成立,建议管理人对案件提起再审,并多次询问管理人是否会重视其提出的异议且作出回复,还是仅根据生效判决确认债权而不研究案件事实本身。

在债权复核程序中,管理人前往越秀法院调取了确认平安银行对案涉款项享有优先权的3个案件的卷宗资料,以及兴业银行对平安银行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一审、二审卷宗材料。结合案件中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管理人对案件的每一处细节,包括每个账号的质押约定、质押情况等进行梳理,对于存疑部分,管理人逐一向平安银行询问。

虽然本案中一方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债权性质,但是在另一方对此存有很大异议并对于判决结果非常不认可的情况下,管理人对于债权性质的认定下沉至案件事实本身,在本案中即为“优先权”认定是否正确,而不仅仅浮于表面单纯以生效判决来认定债权。在破产案件中,申请人提起破产程序往往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考量。而管理人的中立身份具备依法履行职责的必要性,管理人需以负责任的中立角色从细微处着手、客观分析案情,才能以最大努力解决各方当事人之间(包括债权人与债权人之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复杂纷争。

二、尊重司法赋予的权利,严格履行管理人义务

破产法司法解释赋予了管理人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权利,因而分析生效裁判是否正确也是管理人的职责所在。试想一番,如果管理人在本案债权复核中,仅以生效判决为由驳回了兴业银行的异议而不分析生效判决本身,兴业银行势必认为管理人未尽职责、未认真对待债权人的异议,同时也会加深对管理人甚至对破产受理法院的不信任感。(https://www.daowen.com)

在本案中,管理人并没有选择更简单的方法——用“已有生效判决确认债权性质”为理由直接驳回债权人的异议,而是选择了一条看似更加困难、工作更加繁复的路径,通过梳理案件事实,分析“优先权”本身是否成立、生效判决认定是否正确的角度,以理服人,最终完成了原本像是不可能的事情——兴业银行最终被管理人说服,不再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多年的纷争尘埃落定,最终圆满解决争议。

实际上,本案除了平安银行与兴业银行的款项争议之外,还存在招商银行与工商银行对另一笔款项的争议。但共同点在于,虽然各方对款项争议一直僵持不下,但是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通过繁复、细致的工作,与债权人不断沟通,最终均认可了管理人对于争议债权的认定和处理,在破产程序中均未提出破产债权异议之诉,对相关分配方案也未提出异议。

三、搭建各方沟通桥梁,凸显破产程序价值

管理人并非一项简单的工作,它不仅代表债权人的利益,也代表债务人的利益,就像是一个天平,一手托着债权人、一手托着债务人,两方的利益都要兼顾和平衡。在破产清算案件中,管理人的角色并不仅仅是简单的债权确认和分配清偿,当债权人与债权人之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有利益纠葛且影响到破产案件办理时,就需要管理人做好“中间人”角色,在职责范围内竭尽所能地定分止争,在本案中尤其如此。

当两家债权人对同一笔款项僵持不下时,这就要求管理人工作要细致入微、对于争议较大的问题不能浮于表面、不能为了“快”“省事”而选择捷径,否则欲速则不达。只有不怕麻烦、细致工作、深入问题的根本,向当事人列出案件事实,以理服人,才有可能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和认可。有了当事人的支持、理解和信任,才能高效推进管理人工作,避免案件久拖不决持续消耗债权人、债务人时间、精力,才能使破产发挥出更大的程序价值。

本案在指定管理人半年后顺利结案,结案时本案所有债权人(包括前述争议各方债权人在内)对管理人的工作均高度认可。

【案例提供: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罗国林;评析人: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黄晓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