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总结及实务指引
本案的办案思路:大方向为“府院联动”,政府负责维稳工作与大力支持教育教学工作,法院与管理人负责案件的办理;案件专业方向为清点资产、厘清债务,寻找处理资产和债务的最佳模式。办案思路中涉及的府院深度联动、通过预重整探索重整价值、创新性地运用由教育专家组成咨询委员会对意向投资人办学能力进行评分、通过评审委员会遴选重整投资人,以及选出一名正选投资人和一名备选投资人的做法具有典型意义。
一、府院分工合作,又深度联动,共同推进尚城学校破产案
案件受理前,东莞市南城街道办事处教育办公室向东莞第一法院反映尚城学校资金不足以支付支出,办学经费断裂,希望通过破产程序从根本上化解尚城学校的债务危机,保障尚城学校现阶段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
案件受理后,东莞第一法院与管理人负责处理债务、资产、重整问题,东莞市教育局、东莞市南城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理学校维稳问题,以及大力支持教育教学工作,并及时了解家长意见;在尚城学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继续尚城学校的营业后,管理人申请东莞第一法院批准尚城学校继续经营。
二、探索处理尚城学校资产和债务最佳处置模式
本案经过评估,若进行破产清算,尚城学校的清算价值为162.22万元,不利于维护债权人利益,且在破产清算下,学校要注销,不利于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若进行破产和解,尚城学校原有的经营问题得不到解决,尚城学校有可能再次陷入债务危机,不利于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
(一)通过预重整探索尚城学校重整的可能性及可行性
预重整是相对于法定重整而言的,之所以采取预重整方式,是因为:(1)避免法定重整程序“6+3”期限的约束;(2)在没有民办学校破产重整成功的案例可供参考的情况下,管理人需要时间进行探索;(3)新冠疫情期间,企业迟延复工,耽误了重整的进度。采取预重整方式,可以将大部分任务和工作在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之前解决,为高效且高质量完成破产重整案件提供充足的时间。
(二)创新性地设立咨询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遴选投资人
因为本案破产主体具有特殊性,本案投资人遴选涉及学生受教育权的保障问题,不能仅凭投资人的出资额选定最终投资人,故本案遴选投资人的方式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创新。东莞第一法院成立了咨询委员会,由东莞市教育局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10名专家组成咨询委员会,对意向投资人的办学经验、办学成果、办学规划及安排进行评分。随后,由东莞第一法院、东莞市教育局、东莞市南城街道办事处、管理人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重整投资人的综合方面进行评审。(https://www.daowen.com)
(三)本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选定一名正选投资人和一名备选投资人
若尚城学校重整计划不能执行,尚城学校可能被宣告破产,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及保障师生权益,也不利于维护债权人利益。故《东莞市南城区尚城学校重整投资人第二次招募说明》载明:“评审委员会最多可选取两名重整投资人,如评审委员会选取两名重整投资人的,其中一名为正选投资人,另一名为备选投资人。正选投资人与备选投资人分别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将合并为一份《重整计划草案》,优先执行正选投资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在正选投资人的重整计划草案出现无法执行的情况时,执行备选投资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合并后的重整计划草案将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设置一名正选投资人和一名备选投资人,有利于保障重整计划顺利执行完毕、重整程序顺利完成。最终该合并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债权人会议的表决通过。
三、发挥“府院联动”协调机制作用
本案充分发挥“府院联动”协调机制的作用是重整成功的重要因素。
201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规定,[19]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当事人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法》并没有明确民办学校破产的规定,该批复对《企业破产法》是一个补充,为民办学校的破产清算扫清了法律上的障碍。
民办学校相比一般企业而言具有特殊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学校进行清算涉及学校办学资格、学生学业前途、学校教职工的安置等比较特殊的情况,如果仅仅按照一般企业对待,民办学校的破产清算会带来很多社会问题,也不是仅仅通过破产清算这一法律途径能够解决的,需要政府和法院进行配合,发挥联动协调机制的作用。本案中,管理人负责依据《企业破产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处理债务、资产、重整问题,东莞市教育局、东莞市南城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理学校维稳问题及大力支持教育教学工作。在尚城学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继续尚城学校的营业后,管理人申请东莞第一法院批准尚城学校继续经营就是“府院联动”协调机制起作用的结果,也是本案重整成功的重要因素。
笔者作为破产管理人承办破产案件时也切身感受到了“府院联动”的重要性。笔者还曾经就深圳市破产工作府院联动协调机制撰写论文。2020年7月3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18家单位共同出台了《关于完善破产工作府院联动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20]《实施意见》提出要建立衔接有序、运转顺畅的破产工作“府院联动”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债务人破产处置工作中的风险防范、财产接管、资产处置、涉税事项、金融协调、费用保障、企业注销、防止逃废债等问题。积极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建立重点领域和企业敏感案件时间信息共享机制,定期检测、评估、通报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相关信息,协调联动,优化破产司法环境。但是,实务中有些事项的处理方式仍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企业清算义务人不配合接管甚至采取消失的手段逃避接管,会给破产清算工作带来很大阻力,若没有公安机关的配合,人民法院、管理人无法强制接管。又如,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涉嫌逃废债,但管理人和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手段有限,管理人的报案往往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民事纠纷而不予立案。再如,破产案件终结破产程序后,由于破产企业股权冻结无法解封导致企业无法注销等。另外,《实施意见》未提及但与《企业破产法》有效实施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如银行贷款监管法律制度、政府破产重整并购基金制度等应引起高度重视。[21]而《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出台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破产重整并购基金制度问题。[22]
如果说《企业破产法(试行)》时期的政策性破产阶段中,所谓“府院联动”协调就是政府领导,那么《企业破产法》时期的市场化破产阶段中的联动协调就是形成个案解决方案,即一事一议,无统一标准,亦无统一处置方案。受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的启发与激励,以我国2019年10月22日发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成立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并赋予实际职能为标志,“府院联动”协调机制已经进入新的、高水平发展阶段。这种高水平的“府院联动”协调机制并不是退回政府干预破产程序的“政策性破产”的老路,相反,这种“府院联动”协调机制是市场化破产中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联动协调机制,[23]是建立在转变行政机关监管理念,并以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引导市场主体及时退出,促进企业重生基础上的联动协调机制。我们期待,在《企业破产法》修改时,将这种成熟的,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联动协调机制写进法律。
【案例提供: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 林楚泉、戴勇、王奋发、谭碧芯、林俊豪、冯继刚、彭朝政、何衬兴;评析人: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 林楚泉,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王科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