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过程

办案过程

一、案件简介

(一)债务人情况

债务人呼某于2014年至2016年投资经营深圳市呼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呼延文化公司),该公司经营场所与新一佳超市同处于深圳市罗湖区京基东方华都大厦。2016年8月,受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影响,呼延文化公司不得不关闭,导致呼某负债480余万元。2018年,呼某卖掉唯一住房,将260万元卖房款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之后坚持还债,仍欠100多万元未能清偿。

(二)案件受理情况

2021年6月9日,呼某向深圳中院提出个人破产申请。深圳中院经审查,于2021年9月2日裁定受理呼某个人破产清算申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破417号(个11),并指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

(三)案件办理情况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对呼某破产事实和财产调查发现,呼某的财产包括呼某为其女儿购买的两份保险价值5万元、呼延文化公司60%股权、少量现金及家具、家电、手机等。呼某当前每月劳务收入约5000元。(https://www.daowen.com)

本案中,共有7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924,146.87元。2021年10月,本案召开债权人会议,呼某向债权人会议提交了《豁免财产清单》,豁免财产包括价值约3950元的家具、家电、手机等学习生活用品,以及保障呼某本人及其所扶养人基本生活及权利的费用、基本生活费等必要生活支出费用。

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债权人对呼某的破产申请陈述、财产报告、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均未提出异议,通过了《呼某财产报告》《呼某豁免财产清单》及《呼某破产案债权表》。

2021年12月6日,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经管理人申请,深圳中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同时终结呼某个人破产清算程序。

二、相关文书摘要

深圳中院查明,呼某财产包括呼某为其女儿购买的两份保险价值5万元、呼延文化公司60%股权价值231,632.68元、工资、少量现金、家具、家电、手机等;7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总额为924,146.87元。呼某陈述,除上述债务外,其仍欠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50万元,但是,截至管理人向深圳中院申请确认债权表之日,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没有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关于豁免财产。呼某提出的豁免财产清单草案为:(1)家具、家电、手机等学习、生活用品,价值约3950元。(2)每月收入在扣除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保留以下必要生活支出:①赡养费支出每月487.50元。呼某母亲在陕西省延安市生活,由呼某及其兄弟姐妹3人共同赡养,按照陕西省延安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950元计算,呼某应承担487.50元赡养费。②抚养费支出每月3200元。呼某女儿就读高中,每月需支出学费400元、住宿费1000元、伙食费1200元、杂费600元。(3)呼某每月生活费支出2200元,按照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2200元计算。

深圳中院认为,呼某为证明其破产、财产状况等事实,提交了破产申请书、破产原因和经过说明、财产报告、债权债务清册及相关证据材料。深圳中院受理其破产申请后,依法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经调查认为,呼某的陈述符合事实,债权人对呼某的陈述和管理人的调查结论也未提出异议。呼某因生产经营损失导致负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在破产程序中遵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相关义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