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总结及实务指引

办案总结及实务指引

一、对于夫妻合并重整制度的实践具有典型意义

任何个人在社会当中都不是孤立的,个人破产必然会对债务人的婚姻家庭财产及其亲属生活造成影响。夫妻既是家庭生活共同体,也是家庭经济、生产经营共同体,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共同债务高比例交织的情况下,析产成本较高且没有必要,合并重整将有效地提升处理共同债务的效率。

王某、蔡某自2014年登记结婚,且婚后生育两子,生活、消费、经营均交织在一起,难以区分。王某、蔡某共同申请个人破产并被裁定受理夫妻合并重整后,夫妻名下债务合并、资产合并、未来收入合并和债务清偿合并,重整中指定同一管理人,适用同一份重整计划,免去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债务环节的烦琐耗时工作,最大限度地节省重整的成本与时间,且有利于将债务人家庭尽快从破产状态中拯救出来。夫妻合并重整模式也将是有配偶债务人办理破产案件的趋势。

二、非家庭住宅抵押贷款担保物权处置模式

王某、蔡某于2018年向银行贷款78万元购买惠州房产一套,并于2021年12月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惠州房产政策,该房屋存在3年的转让期限的限制,且王某、蔡某无资金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并居住。即该房屋不属于《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可以与抵押权人就该抵押贷款的本金、利息、清偿期限和方式等内容达成家庭住宅抵押贷款方案的家庭住宅,同时该房屋存在3年的转让期限的限制,限制期限内难以转让。

基于此,为合理处置该房产,管理人通过向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函协商沟通转让、向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发函咨询该房产在惠州市存量房产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中的价格、协助债务人在第三方交易平台及二手房交易市场上挂卖等多途径同时探索处置房产,以便及时维护房产抵押权人利益。最后,债务人积极配合重整、维护房产抵押权人利益的态度获得房产抵押权人谅解,且因该房屋目前处于限制转让期限内,考虑到惠州房地产二手买卖市场价格不理想等客观因素,为了使债务人财产的变现价值最大化,房产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参照家庭住宅抵押权之规定就抵押贷款的本金、利息、清偿期限和方式等内容达成协议确认:债务人应当根据房产政策、市场行情等及时变价房产;房产变价后,变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房贷债权,债务人应当同时给予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因暂时无法处置房产延期受偿的损失,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予以公平补偿。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偿债资金在担保物房产变价并获得相应的变价款后即时支付。

三、对未申报债权的处理方式

本案中,根据债务人陈述、债权人申报情况,就债权人已申报部分,管理人审查确认且经债权人和债务人核查无异议并经深圳中院裁定确认的无财产担保债权12家,确认本金金额合计人民币78万元;除上述已申报债权外,根据债务人陈述,本案尚有债务人申报、管理人通知但债权人截至重整计划草案出具之日暂未申报的债权人共2家,未申报债权本金约28万元。

考虑到未申报债权人均为金融债权人,且各大金融机构在个人破产制度实施初期尚未能建立完备的债权申报等破产程序参与工作机制,未能及时申报债权,本案中,重整计划对普通债权的清偿方案为本金全额清偿,为避免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补充申报债权导致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清偿导致重整失败,重整计划中对未申报债权的处理方式为预留未申报债权本金,预留金额为债务人预估,具体金额最终以债权人债权申报且管理人审查人民法院最终裁定为准。(https://www.daowen.com)

因未申报债权债权人未及时向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因此,重整计划执行期内,债务人的还款优先清偿已申报债权部分。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未申报债权人向管理人补充申报债权,经管理人审查确定、债务人及债权人会议核查并获得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管理人将根据重整计划已执行情况径行调整实际分配金额并通报人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已申报债权和补充申报债权已按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但未申报债权未执行完毕的,债务人应按照重整计划继续执行,执行的款项由管理人提存,提存的时间为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期限后满2年,但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期限不满5年的,提存时间自本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7年届满。期限届满后提存款未受领的,退还给债务人。

四、平衡各类债权人、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王某、蔡某夫妻合并破产重整案件中,债务人虽为王某、蔡某两人,但涉及的却是包含两个未成年孩子及一位共同生活近亲属共计5口人的整个家庭。债权人方面,除1位朋友债权人,其余12家债权人包含房产抵押权人和车辆抵押权人在内均为金融债权人。为平衡好各方利益,管理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多方协调、尝试通过多种途径使债务人资产价值最大化、提高债权清偿比例、协助债务人制订更为合理且不过度增加债务人家庭负担的重整计划草案。最终,重整计划草案经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及普通债权组双100%表决通过。管理人工作获得各方较好的办案评价。

五、重整计划实行由债务人执行、管理人监督的模式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125条虽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执行,管理人协助和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但因个人破产制度实施时间较短,法院、债权人及社会各界对破产欺诈行为较为警惕,在清偿模式上,实务中多数为债务人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按期将偿债资金支付至管理人账户中,再由管理人执行分配。

本案中,管理人采取走访、面谈及实际调查等方式,对债务人的破产原因、婚姻家庭情况、财产状况、收入状况、财产交易状况、诚信状况作了全方面的细致调查,认为王某、蔡某夫妻确属“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且王某系IT工程师,工资较高且稳定,蔡某在破产以后也积极求职获得稳定工资,基于此,管理人认为本案可以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立法之本意,重整计划由债务人执行,管理人协助和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执行,管理人不执行清偿款分配事宜可以提高分配效率、简化管理人工作,但并不代表管理人就可以放手交由债务人执行。本案中,为避免债务人不执行或存在执行欺诈行为,管理人同时制定了合理的监督措施,如普通债权的清偿周期为每月一次,债务人应当每月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收入、支出及债务清偿情况,较高频率的清偿周期可以让管理人及时掌握债务人的执行情况;债务人应当确定仅用于执行重整计划清偿的专用账户,并应将专用账户查询密码提供给管理人,以便管理人及时查询账户支付明细等。

【案例提供及评析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宗士才、陈庆修、包嘉多、陈闽、黄健铨、朱子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