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过程

办案过程

一、案件简介

大族能联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20日,主要从事分布式光伏电站的投资、建设业务,隶属于深圳高科技明星企业大族激光集团,是一家新能源领域高新技术企业。因国家新能源产业政策收紧,新能源补贴大面积拖欠导致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2020年9月28日,经债权人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大族能联公司破产清算。截至破产受理之日,大族能联公司已累计实现税收3950万元;累计参与电站规模251MW,发电量13.84亿度绿电,累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38.3万吨。另外,大族能联公司作为大族激光集团管理下的公司之一,股东多有央企、国资背景,股东构成合理科学,公司治理机构有序,内部治理机制正常运转。

破产清算过程中,债务人多次反映大族能联公司具备继续经营的价值,管理人经调查也认为该公司因行业问题导致其流动资金紧缺陷入困境,但其管理架构完善具有经营能力,具备由破产清算转为破产和解的条件。为此,大族能联公司提出了和解计划草案,列明了清偿方案和清偿资金来源,明确了和解清偿比率、执行期限、还款步骤及和解协议的保障执行,通过该草案债权人的本金能够得到清偿。在第三方调解机构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的介入和协助下,该和解计划草案得到了绝大多数债权人的同意。2021年1月25日,深圳中院组织召开了转和解程序听证会,大族能联公司提出了和解计划草案,管理人发表了本案转和解程序的可行性和必要性。2021年1月26日,深圳中院裁定本案转入和解程序。

2021年1月29日,大族能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和解协议草案进行表决,36家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进行了投票表决,最终共有35家债权人表决通过,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总额94.4%,债权清偿比例高达94.3%。2021年2月3日,深圳中院依法裁定和解协议草案并终止和解程序。

二、相关文书摘要——《和解协议草案》(节录)

清偿方式说明

本《和解协议草案》的清偿方式为“只偿还债权本金全额,免除利息、违约金、诉讼费”,之所以采用该清偿方式,主要考虑以下原因:

1.本案所涉及的均为经营性债权,不涉及金融债权。而经营性债权的形成原因大多发生在正常的业务合作过程中,债权人的主要经营利润体现为本案债权本金,现考虑到债务人与各债权人已经合作多年且未来仍存在继续合作的可能性,因此对债权人申报本金全额清偿已经维护了经营类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案经确认的免除利息、违约金、诉讼费为2,075,874元,仅占管理人审核确认总债权的5.7%,免除该部分金额对债权人整体利益无较大影响。

2.据管理人向债务人了解,大部分经营性债权的拖欠时间集中在2017年年底至2018年年中,而债务人出现无法及时偿还该批到期债务的原因系因为国家新能源产业政策收紧,新能源补贴欠付等原因,该原因直接导致了包括债务人在内的新能源行业均出现逾期违约的情形,因此虽然债务人存在过错,但其主观上并没有拒不履行的故意,因此对于违约金、利息、诉讼费的产生不应由债务人独自承担。

3.债务人在进入和解程序前,已就该清偿方式征询了全体债权人的意见,36家已经确认的债权人已经有33家债权人同意,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也超过了无财产担保总额的2/3以上,因此该清偿方式已经得到了绝大多数债权人的同意,这其中也包括了免除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的债权人,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确认。

具体清偿方案

(一)普通债权

1.自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且深圳中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草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全部债权本金均先行受偿1万元(债权本金低于1万元的,以实际金额为准);债权本金超过1万元的债权人,本金扣除壹万元后按照25%偿付。

计算方式为:第一期受偿金额=(债权本金金额-1万元)×25%+1万元;

2.2021年3月31日前,债权本金超过1万元的债权人,本金扣除壹万元后按照25%偿付。

计算方式为:第二期受偿金额=(债权本金金额-1万元)×25%

3.2021年6月30日前,债权本金超过1万元的债权人,本金扣除壹万元后按照50%偿付。

计算方式为:第三期受偿金额=(债权本金金额-1万元)×50%

(二)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清偿,不参与本次和解程序。

(三)建设工程优先债权(https://www.daowen.com)

建设工程优先债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清偿,不参与本次和解程序。

(四)暂缓认定的债权

对暂缓认定的债权按照上述债权的清偿方式向管理人提存相应的偿债资金,待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后按照和解协议草案中载明同类的清偿方案向债权人进行清偿。

(五)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包括因破产和解发生的办公费用、诉讼费用、管理人报酬、中介机构服务费用、管理人聘请工作人员费用等。共益债务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及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等。

(六)管理人报酬

根据2007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2条之规定,本案管理人报酬根据债权人在本案中获得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确认。

(七)逾期申报的债权

债权人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但其在和解协议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补充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受理并进行审查。在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草案后,该债权人被确认的债权可依照和解协议草案确定的债权受偿方案获得清偿。

债权人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在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草案后和解协议草案执行完毕前补充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受理申报并进行审查,但债权人在和解协议草案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草案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草案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和解协议草案的执行保障

(一)和解款项的回款及支付工作由管理人进行监督及分配

债务人已按照管理人的要求将自筹资金500万元转至管理人账户,上述资金已经足够覆盖除债务人关联公司外的其他已确认债权人的第一次和解金额。管理人将在深圳中院裁定《和解协议草案》后尽快向债权人进行分配。

另外,针对债务人后续回款,管理人将依法予以监督并要求债务人将回款转至管理人账户,由管理人负责监督和支付。

(二)偿债资金的提存

债权属于本和解协议草案规定的暂缓认定的,应向其分配的资金将参照同类债权的清偿方案分期提存至管理人开立的银行账户。

(三)经营限制

和解协议执行完毕之前,禁止债务人转让所持股份、应收账款、机器设备及价值超过5万元的资产。

(四)股权转让限制

裁定和解后,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前,未经人民法院同意,债务人股东不得办理股权转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