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总结及实务指引
一、以“六稳六保”为指导思想,保障在营租户经营稳定
万象城公司逐月交租正常经营的租户约200户,涉及租户众多,且衍生出1000多位人员就业问题,处置不当将引发严重的社会稳定问题。管理人考虑到破产受理时万象城公司仅对投资者返还收益部分的债权人存在违约情形,不影响正常租户的经营,经向法院请示后,管理人决定万象城公司与租户的未履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将继续履行,从而稳定了在营租户。
二、寻求清算程序向和解程序转化的可能
管理人积极组织债务人、当地村委会负责人进行协调,对因欠缴租金所产生的债权处置问题达成共识。另外,村委会同意管理人提出继续履行万象城公司租赁合同的意见,保障目前在营商户的经营稳定,村委会作为债权人之一也表达希望万象城公司能成功和解,维持社会稳定。
在对万象城公司的实际情况作充分考虑后,管理人认为:若公司最终走向清算,投资者将面临投资损失,租户面临搬迁或倒闭,租户员工的就业也将得不到保障,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为此,管理人与债务人经过测算认为,万象城公司若持续正常经营,每月将略有盈余,若允许其继续经营,未来有可预期的收入来源以偿还其债务。在法院多次召集管理人及债务人研讨解决方案后,万象城公司提出与债权人和解的意向并作出了和解方案。管理人对该和解方案经充分分析、论证后,确定该方案的可行性。最终,方案得到法院的认可,裁定万象城公司进入和解,并允许其在和解期间继续经营。
三、积极安抚债权人,争取通过和解方案
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共计103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审核债权的过程中一方面积极配合法院向债权人做好安抚和解释工作,结合万象城公司正常经营下可产生现金流以偿还债务,客观分析清算与和解的利弊,推进和解工作;另一方面法院及管理人积极协调万象城公司的代理人及原股东亲属联系投资人,通过亲属自筹资金及引入投资的方式保证其履行和解协议的资金能力,积极发挥破产制度的拯救功能。
鉴于部分债权人身处外地,受疫情影响难以现场参加债权人会议,法院采用现场加书面形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采取现场加场外表决方式对和解方案进行表决,最终同意占有表决权人数83.50%,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总债权额的比例80.05%,和解方案获得通过。
四、制定监管制度,落实和解方案执行
2020年10月26日,经管理人申请,法院裁定认可和解方案并终止和解程序。管理人制定《中山万象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解期间监管方案》及《中山万象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解期间收支管理制度》并报法院备案,对万象城公司收入和支出作出监管,并要求其制定年度预算,大额支出须经管理人审批,减少非必要支出,确保和解方案顺利执行。
为监督和解协议顺利履行,管理人通过建立台账、定期回访,构建行之有效的保障机制。目前,已偿还10期款项(剩余2期未偿还),债权人对管理人的工作充分认可。
五、和解取得成效
本案中,管理人对万象城公司破产案中所遇到的普遍性问题给出了科学的解决方法:管理人在“六稳”“六保”指导思想下积极与各方寻求清算程序向和解程序转化的可能,并促进和解的达成,化解了企业经营、租户经营、涉村集体和投资者债务处理、人员就业问题、舆情引导等群体性涉稳问题,并且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万象城案从破产清算受理,到和解裁定,再到通过和解方案,法院认可和解方案,最终和解方案落地执行,仅耗时5个月,在这过程中,管理人在法院指导下,充分调动债务人的积极性,客观做好债权人的分析解释工作,共同为促进和解案贡献力量。(https://www.daowen.com)
六、社会影响
本案通过法院、管理人及债务人的共同努力,成功挽救了一家濒临破产的企业,解决了近200户的商户经营问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积极改善了中山市的营商环境。
2021年1月27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通过其公众号发表题为“商贸城和近200家商户,活了”的报道;《中山日报》在1月27日A06版也作出报道;经过法院的推荐,管理人就万象城公司和解案的履职情况接受了中山电视台的采访。
【案例提供及评析人:中山市成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释】
[1]参见李曙光、刘延岭:《营商环境与破产重组》,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企业破产法〉实施情况的评估报告》,第26页。
[2]参见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广东省破产管理白皮书(2022年)》,第1页。
[3]《企业破产法》第96条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4]《企业破产法》第103条规定,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104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5]参见李曙光、刘延岭:《营商环境与破产重组》,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企业破产法〉实施情况的评估报告》,第41页。
[6]2021年8月1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7]王卫国:《破产法精义》,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315页。
[8]张善斌、翟宇翔:《破产和解制度存废论》,载张善斌主编:《改革开放四十周年破产法热点透视》,武汉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442—446页。
[9]《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第43条规定:有关债务人的诉讼,除提起破产撤销权诉讼或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诉讼外,应由债务人作为诉讼主体,管理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