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总结及实务指引

办案总结及实务指引

一、破产重整程序是法院在个人破产案件中优先适用的程序

截至2022年2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启动个人破产申请审查74宗,受理个人破产申请25宗。在法院立案审查的74宗申请中,破产清算申请19宗,占立案审查案件数的25.7%;重整申请44宗,占59.4%;和解申请11宗,占14.9%。在法院裁定受理的31宗案件中,破产清算程序6宗,占比19.3%;重整程序20宗,占比64.5%;和解程序5宗,占比16.1%。[1]由此可见,破产重整是法院优先适用的程序。本案是个人破产重整案件,从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来看,该案管理人为重整成功付出了很大的努力。该案为深圳中院破产法庭第三宗个人破产重整成功的案例,也是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担任个人破产管理人承办的第一案。

通过上述统计数据和本案,我们可以看出重整优先的司法引导。根据债务人、债权人、社会公众的接受度,逐步探索并引导仍具有偿债能力的债务人通过重整、和解实现债务纾缓,支持清偿能力丧失或者难以恢复的债务人通过清算减免债务,既能够保障债务人获得救济,又能够提升债权人的清偿率和社会接受度。[2]

深圳破产法庭在2022年5月17日发布的《加强个人破产申请与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第9条进一步明确,[3]申请个人破产清算的债务人,应当符合丧失清偿能力且清偿能力不可恢复的条件。这一过程,反映出司法实践引导取得的切实效果,也反映出个人破产司法认知不断深入细化。

二、亲属、朋友同事债权作为劣后债权

管理人接受深圳中院指定后,积极联系债权人、债务人,将前期的尽职调查工作尽可能地做到全面扎实。该案重点在于沟通协调亲朋好友债权人,同意将其债权作为劣后债权,不在破产程序中处理。在征得亲朋好友6家自然人债权人同意后,管理人协助刘某某制订了符合各方利益的重整计划草案。2021年11月24日管理人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随后以100%高票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多次出现心理压力,担心亲朋好友对自己有不好的看法,并想撤回个人破产重整的申请,管理人用专业知识多次疏导刘某某的个人心理问题,促使刘某某坚定地走完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该案在债权申报程序中,共12家债权人申报债权。其中的6家自然人债权人中,有3家具有亲属关系,3家是朋友同事。按刘某某目前收入状况,全部债务在3年到5年无法全部获得清偿,即使能够清偿,清偿率也较低,且金融机构类债权人对亲属同期获得清偿有异议,此种情况很可能导致重整计划草案无法获得通过。本案若重整不成功,进入破产清算,则债务清偿率为65%。而如果6家自然人债权人不在破产程序中主张债权,债务清偿率则可提高到100%。在管理人的指导下,刘某某与亲属、朋友同事进行沟通,6家自然人债权人最终均同意不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主张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另行清偿。

在此,需要重点介绍下刘某某的同事,也是他工作和生活中的好大姐李某。李某是自然人债权人中金额最大的债权人。从刘某某开始申请个人破产,到开庭听证,再到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李某全程陪同,给予刘某某鼓励和帮助。据案件承办法官介绍,在法院举行听证,决定是否受理刘某某个人破产重整案时,毕竟个人破产是比较新鲜的法律事务,刘某某担心案件通过网络公开后,亲属、朋友同事会歧视自己。同时自己本身因债务问题并无多余可自由支配资产,刘某某有撤回个人破产申请的念头。这位李大姐当庭给刘某某做工作,鼓励其坚持下来,并主动提出申请个人破产若需要费用,相关费用由她来承担。案件承办法官看到刘某某还款的意愿,有重整成功的可能,也看到了刘某某最终决定继续坚持把破产程序顺利走完,更看到浓浓的人间真情,被李大姐真性情所触动,听证后决定受理刘某某的个人破产重整案。(https://www.daowen.com)

本案中,如果亲属、朋友同事债权人没有同意其债权作为劣后债权,不在破产程序中处理,如果自然人债权人中债权额最大的债权人李大姐没有在第一时间站出来支持刘某某,支持亲属、亲朋好友债权作为劣后债权,不在破产程序中处理,并用真情感动刘某某等其他朋友、亲属关系债权人,最后6家自然人债权人全部同意劣后,本案重整计划草案很可能无法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本案中,亲属、朋友同事同意其债权作为劣后债权,不在破产程序中处理,体现了浓浓人情味。亲属、朋友同事的支持是推动本案破产重整程序顺利进行的一大保障。

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顺利表决通过并得到法院裁定确认后,刘某某长长松了一口气。长时间以来沉重的心理压力终于得到减轻,刘某某对债权人在参与审理过程中表现的同理心、同情心表达感激,对法官、破产管理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表现的高度专业、敬业精神表示肯定,更对《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创新之举表达了感恩之情。现刘某某积极主动按月履行还款计划,并及时向管理人和破产事务署报告

三、实现了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双赢”

假设没有《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刘某某没有申请个人破产,刘某某要面对12个债权人的债务催讨,面临巨大的催债压力。一些债权人甚至会采取过激的行为进行催收,给债务人造成巨大的心理负担。催收不成之后,大部分债权人会在不同的法院,提起针对刘某某的诉讼,对刘某某的财产开展竞赛式的法律行动。刘某某在经济紧张的情况下,要独自应对这些诉讼;不仅如此,诉讼中、诉讼结束后,刘某某的财产可能被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刘某某的工资现金也会被冻结,刘某光继续工作的可能性不大,其大概率会丢掉工作。最终的结果就是刘某某因为自己的一次投资错误,而被纳入失信人名单,社会少了一个正常工作、正常纳税的纳税人、消费者,少了一名医生,多了一个“老赖”。对人民法院而言,债权人提起诉讼甚至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的过程也会产生巨大的司法资源成本。这显然是一个“多输”的局面。

相较而言,刘某某通过适用个人破产重整程序,进行债务重整,恢复了正常的生活和工作。而为了保住工作,取得理想的收入,刘某某必定会更加兢兢业业地工作,为单位、为社会创造价值和财富;同时,刘某某债权人的债权清偿率超过85%,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对人民法院而言,通过一个个人破产案件的审理,解决了有可能会发生的至少12个诉讼案件要解决的问题,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毫不夸张地说,通过本案的办理,让人们切实感受到了个人破产制度是利国利民,充满着人性与智慧的制度。

四、个人破产重整案件需要得到各方面特别是金融机构的支持

得益于刘某某所从事的职业及其本人的工作能力,刘某某恢复正常生活后,其本人的还款能力是能够达到重整计划规定的清偿率的。本案中,刘某某债权本金清偿率达到了100%。据本案管理人了解的情况,深圳中院个人破产重整成功的案例,本金清偿率基本上为100%。我们认为这个清偿率对债务人是比较苛刻的。在申请个人破产的债务人中,大量的经营企业失败的债务人,经营企业失败后面临着年龄大、家庭负担重、缺乏专业技能等问题。他们虽然具有良好的还款意愿,也有一定的还款能力,但是还远远没有达到能够把本金100%清偿的能力和程度。实践中,金融机构过高的还款期待,使重整的成功率大大降低,也大大打击了具有还款意愿的申请人的还款积极性。因此,我们也期望金融机构债权人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不要“一刀切”地制定所谓的“最低还款线”,而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个案中债务人可接受的清偿率。否则,深圳个人破产制度特别是个人重整制度的适用会受到影响。

【案例提供及评析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别彦豪、邹芳、何治军、山海潮、张芳、黄洁莹、童锐;共同评析人:王科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