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总结及实务指引

办案总结及实务指引

破产和解制度最早出现于1673年的法国《商事条例》,首创于1883年比利时颁布的《预防破产之和解制度》,有效避免破产制度给社会经济带来消极后果,注重以和为贵。

我国《企业破产法》也采纳了和解制度,在程序启动方面,企业破产法规定只有债务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且只能在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启动。如此严格的启动条件导致司法实践中通过和解实现破产预防、企业拯救的概率大为降低。[8]因此,本案能做到破产和解成功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一、和解前做好充分准备

(一)自营方式的继续经营

新港兴公司以在营状态进入破产程序且具有破产和解的价值和可能性,保持企业经营的持续性才能提高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和增强债权人的信心。顺德区法院大胆尝试以债务人自营方式保持新港兴公司继续经营,管理人通过掌握企业印章、营业执照、银行账户U盾、土地产权证等核心要素,分配利润集中在管理人账户进行收支管理,实现对债务人经营的有效监督管理。同时,为保障投资人某科技公司的资金投入权益,确保债务人的持续运营能力,管理人编写《关于继续债务人营业的分析报告》,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具体方案,提议以继续履行新港兴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的形式继续新港兴公司的经营。该方案于2019年7月3日经新港兴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予实施。

(二)经营监督透明、公开

破产清算期间,管理人每月制定新港兴公司经营状况报告,汇总报告新港兴公司的经营情况,编制损益表、业务收入表、收支明细统计表、报告营利情况预测、投资协议款项落实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每月更新,向法院汇报并向债权人公开,通过债务人经营状况的公开、透明化,提升债权人对新港兴公司持续经营的信心,助力和解谈判的开展。经营状况报告显示,新港兴公司从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月销售收入从113万余元提升至1000万余元,混凝土月产量从2471.91立方米提升到21,851.6立方米,恢复产能接近50%,同期年度累计净利润从24万余元提升到217万余元,毛利率从13.33%提升到15.89%。其中2019年7月至11月共创造销售收入(不含税)3642万余元,2019年1月至11月年度累计净利润217万余元,新港兴公司回收利润分配款131万余元。总资产周转率达77.23%。

(三)资金、资产回收再投入

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执行案件中止执行,各项保全、执行措施解除,原由云浮市人民法院保全冻结的银行存款100万余元及另案执行到位的执行款110万余元回收到新港兴公司的资金池再投入经营,大大缓解了运营资金压力,增强了投资人、债权人的信心。

(四)清算与和解谈判同步开展

破产清算过程中,通过债权申报、审查,管理人梳理汇总企业债务状况,共有26户债权人申报了28笔债权,申报债权总金额1.83亿余元。在债权审查过程中,同步由债务人、投资人与债权人开展谈判,截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债务人与22名债权人初步拟定和解意向,涉及的债权性质均为普通债权,涉及的债权总额为1927万余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随着信息的进一步公开,管理人、债务人、投资人加大了与债权人的谈判进度,提出实质性和解草案,并将债务分解为担保债权和普通债权,分别制定偿债方案。

二、积极推进和解程序的顺利进行

(一)破产清算转破产和解

2019年12月24日,债务人向顺德区法院提出破产和解的申请。顺德区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召开听证会,就新港兴公司提出的和解申请,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管理人、债务人、投资人某科技公司及8名债权人代表到场参与了听证会。听证会上,债务人向法院提交了和解草案及与多户债权人签订的和解协议,提出以削减债务加分期付款的方式清偿全部债务。管理人分析认为,债务人具备实施和解草案的产能和经营能力。到会的债权人均表示同意与债务人新港兴公司进行和解。

2020年1月3日,顺德区法院经审查,认为新港兴公司申请破产和解并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的和解草案,裁定受理新港兴公司和解,并于2020年1月4日在《佛山日报》上刊登新港兴公司和解的公告。

(二)准备和解协议

2020年1月20日,新港兴公司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书面方式表决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的主要内容如下:(https://www.daowen.com)

1.债权人某资产管理公司的2笔债权暂不予清还,待某资产管理公司向其他同案被执行人实现抵押权后,剩余的本金利息再以“免除利息(含正常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律师费,本金按50%,在三年内分季度平均支付”的方式支付。

2.某资产管理公司外的其他债权人债权,包括本金、利息、诉讼费。以“免除利息(含正常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律师费,本金按50%,在三年内分季度平均支付”的方式支付,支付时间从2020年1月起。

3.以上和解执行方案第2项所述的还款计划,每季度偿还金额为265万余元。

本次债权人会议共有26户债权人出席会议,有23户债权人同意和解协议,超过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2020年2月13日,债务人新港兴公司向顺德区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认可上述和解协议。顺德区法院经审查,于2020年2月25日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结和解程序。

三、根据疫情情况,及时变更和解协议

根据和解协议的约定,新港兴公司应于2020年3月底清偿第一期债务总额265万元。和解协议经过几个月的谈判、制定,于2020年1月20日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但在和解协议表决后,新冠疫情暴发,全国开始疫情防控工作,新港兴公司无法如期于2020年2月初复工复产。新港兴公司的和解协议实施方案是以每季度经营收入支撑债务清偿。疫情期间停产势必影响新港兴公司的经营收入,从而影响和解协议的履行,有必要对和解协议履行情况进行评估。经调查评估,新港兴公司经防疫部门检查可于2月底复工复产。但由于新港兴公司的下游客户为建筑企业,建筑行业普遍复工时间为3月底,即使2月底新港兴公司能复工复产,完全恢复产能时间最快也要到3月底。企业现有资金确实不足以支持清偿第一期债务265万元的同时保障企业一段时间的正常运营,有可能再次面临资金链断裂。因此,债务人新港兴公司向顺德区法院提交申请,请求变更和解协议执行期限,以帮助企业缓解新冠疫情对履债能力的冲击。顺德区法院高度重视新港兴公司和解协议执行情况,一方面指导管理人与债务人、投资人、债权人进行沟通,制订预案,多渠道解决危机;另一方面组织进行调研论证,从制度创新上提供解决方案。

2020年3月3日,顺德区法院到新港兴公司进行复工复产情况检查,与管理人、债务人及投资人进行座谈,了解新港兴公司的复工复产情况,上、下游企业的复工复产及资金回笼情况,提出一方面通过与债权人进行谈判,延期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面通过政府帮扶政策提供资金支持的方式帮助企业度过危机。

会后,管理人与债务人快速反应开展工作,制订资金运作计划,制订展期方案,将原定于3月底支付的265万元债务,分3个月清偿,3月底清偿50%,4月、5月底清偿25%,以保障复工复产后一段时间资金正常运转。同时,通过与债权人沟通,基本取得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

法院经过调研论证认为,原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月底,并经裁定认可具有法律效力。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如不按期执行和解协议,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进行清算。债务人提出的新的和解协议执行方案,实际上改变了原和解协议的内容,虽然获得大部分债权人的同意,但仍有个别债权人不同意延期付款,且个别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矛盾较深,经多方做工作仍无法取得其谅解。新冠疫情的发生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新港兴公司与债权人在协商、制定、表决和解协议时并不能预见疫情的发生。新港兴公司受新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影响企业资金回笼,是在和解协议订立后发生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新港兴公司履行债务的暂时困难,但未造成协议履行的根本不能,对和解协议的执行期限作出合理变更,既符合有关不可抗力法律规定的法理精神又能最大限度保护全体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利益,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后顺利开展生产经营,以持续经营收入清偿债务。鉴于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未对变更和解协议提供解决路径,顺德区法院创新参照认可和解协议的路径,组织债权人会议对债务人提出的延期执行和解协议方案进行表决,由法院裁定认可表决通过的和解协议执行方案,赋予和解协议执行方案法律效力,确保和解协议顺利执行。

2020年3月10日,新港兴公司再次召开债权人会议,对债务人新港兴公司提出的延期执行和解协议执行方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超过半数同意该方案,所代表的无担保债权额的2/3以上。2020年3月16日,债务人新港兴公司再次向顺德区法院提交申请,请求认可延期执行和解协议执行方案。顺德区法院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裁定,认可延期执行和解协议执行方案。

按照变更后的方案,新港兴公司已于2020年5月底顺利将第一期债务清偿完毕。新港兴公司通过破产和解“一揽子”解决企业的债务1.7亿元,维持企业产能近1亿元,并于2020年2月27日顺利复工复产,目前,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正常运转,恢复盈利。

2020年4月起,新港兴公司的产能已逐步恢复并超过人民法院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前的水平。管理人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综合电话、微信、现场察看等多种形式向公司负责人了解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并督促公司定期向管理人汇报公司经营情况,提供公司经营财务报表。根据公司生产负责人反馈,目前新港兴公司的日均产量达700—800立方米,2020年第二、第三季度产量累计达到138,122.72立方米,比2019年同期增长达101%。

在企业破产清偿过程中,即使剥夺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也不能满足债权利益。不彻底的债务清偿必然引起债权呆滞,使债权人陷入清偿无望的财务困境,以致发生连锁破产的后果。并且,企业之间的联系越密切,破产案件对社会不良影响的范围就越大。为了摆脱这种困扰,有必要寻求一种能调和冲突、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的办法来解决债务危机。作为温和的偿债方式,破产和解制度提供了一种通过债权妥协的程序机制,给债务人创造了复苏的机会和条件,运用债务人的有限财产最大限度清偿债务,减少社会资源的损失与浪费。

新港兴案是一件执转破后和解的典型案件,案件先是经历执行不能,后经顺德区法院对债权人进行破产制度的明释,合理分析利弊后,成功引导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解决诉求。在破产程序中,根据本案债权人的特点,债务人选择和解程序,通过和解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以破产清算受理,以重整为参照,最后以和解结案。债权人、债务人及合作经营方从自身角度出发,作出不同的考量,最终共同走向和解,让新港兴公司可以减少债务,轻装上路,重获新生。

【案例提供: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 胡聪、陈海、霍德伟、郑智文;评析人: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程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