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过程
一、案件简介
2019年7月12日,恩平市人民法院以恩平市丰泽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裁定恩平市丰泽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2020年10月19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恩平市人民法院认为通过重整解决企业困境,恢复生产经营,有利于更大限度保障债权人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公司社会价值最大化,裁定恩平市丰泽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二、相关文书摘要
(一)《债权复审通知书》(节录)
根据江门市永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永泰会所专审字〔2020〕028号审计报告的内容,“债权债务明细表”项下的“其他应付款”记载,冯某104,112,736.73元、陈某4,360,000元。但对于冯某于2010年7月向丰泽公司投入2510万元资本金,而后又于2019年5月将其中2460万元通过账务记载变更为丰泽公司欠股东借款的行为,审计报告未对该2460万元的款项性质进行确认。管理人认为该资金为冯某自愿对丰泽公司注入的投资款,需要自行承担经营风险,不能在2019年5月公司出现经营困难之际,通过账务更改的方式将2460万元变更为冯某对丰泽公司的借款,因此,将该2460万元不予认定为对丰泽公司享有的债权。
综上所述,管理人审查确认冯某的债权金额为79,512,736.73元,为普通债权;审查确认陈某的债权金额为4,360,000元,为普通债权。因冯某、陈某为丰泽公司的股东,参与丰泽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股东债权的形成与公司长年累月的经营活动息息相关,参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及《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指导意见,结合司法实践,确认冯某、陈某的债权性质为劣后债权,即股东债权的受偿顺序安排在其他普通债权人受偿之后。
(二)《重整计划草案》(节录)
1.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1)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根据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债务人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如果进行破产清算,现有财产无法满足各类债权的清偿,出资人权益为零。为挽救债务人,避免破产清算的风险,出资人应当和债权人共同努力,帮助债务人恢复经营能力,分担实现债务人重生的成本。因此本重整计划草案安排对出资额人权益进行调整。
(2)出资人组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5条第2款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立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出资人组由债务人现登记在册的2名股东冯某、陈某组成。
上述股东在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执行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权的受让方及继承人。
(3)出资人权益调整内容
冯某、陈某全部无偿让渡其所持债务人股权的100%由重整方或重整方指定的主体受让。重整方或重整方指定的主体持有重整后债务人100%的股权。
2.债权及费用的清偿、支付方案(https://www.daowen.com)
(1)清偿债务及支付费用的资金来源及金额
①债务人自有资金
债务人银行存款总额为763,093.23元,将优先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②重整方提供的资金
重整方共计提供100,692,582.23元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清偿各类债权。
(2)确定债权的清偿方案
①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以货币清偿的方式于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全额清偿完毕。
②税款债权
税款债权以货币清偿的方式于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全额清偿完毕。
③普通债权(不含劣后债权)
普通债权清偿率为50%,以货币清偿的方式分6年按月清偿完毕,共计72期,每期清偿的金额为管理人审核确认的债权金额÷72,第一期清偿时间为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起第四个月。
(3)预计债权、劣后债权的清偿方案
未向管理人申报的但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按照同类债权的受偿比例及受偿方式向债务人行使权利。
劣后债权不予清偿。若劣后债权依法转换为一般普通债权的,则按照上述一般普通债权的清偿方案清偿,即债权金额50%分6年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