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总结及实务指引
一、引导债务人以家庭为单位尽力偿债
李某某及温某某均向深圳中院申请个人破产清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受理后,深圳中院了解李某某及温某某基本情况后认为二债务人具有一定偿债能力及意愿,因此引导债务人通过积极工作增加收入来源,尽力偿债,促成李某某及温某某申请转入破产重整程序,并通过重整程序100%清偿借款本金。个人破产程序的转换不但有利于为金融机构挽回损失,更有效避免债务人利用个人破产清算程序消极逃债,对后续进入个人破产程序的债务人产生带头示范效应,有助于为社会树立正确的个人破产理念。
同时,深圳中院通过查明李某某及温某某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名下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裁定夫妻合并重整,通过个人破产重整程序鼓励夫妻二人在债务危机中共同扶持、主动努力承担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高效统一清偿家庭债务,形成互帮互助、互相关爱的优良婚姻家庭关系。在案件办理中,深圳中院多次指导管理人对李某某及温某某进行家访,并在家访过程中向债务人说明破产重整程序将对其家庭带来的积极影响。通过案件的办理,债务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均对个人破产制度增加了理解和认识,有利于倡导诚实、守信的价值观。
二、债权审查认定流程的创新
本案中,债务人主动申报拖欠18家债权人的借款,但鉴于个人破产案件的部分债权金额较小,债权人怠于申报债权,且债权人主体不宜辨别,债权人内部工作流程较长等原因,其中7家已知债权人经多次催促仍未申报债权,甚至无法取得有效联系。为充分保护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避免出现部分债权人因未能及时申报债权导致其不能通过个人破产程序受到合法清偿的不合理局面,深圳中院按照债务人的自认及其提交的证据裁定确认无法取得联系的7家债权,创新个人破产案件中的债权审查、认定的流程。
因债务人及管理人均不掌握部分已获裁定确认的债权人的具体联系方式,以上债权确认的创新举措虽对后续管理人组织债权人分组审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增加一定工作难度,但该工作流程对债务人在案件中的如实陈述、申报债务提出更高要求,有利于维持个人破产案件办理的诚信原则,同时对管理人在案件办理中的沟通工作制定更高标准,系对执行个人破产制度的有益创新。(https://www.daowen.com)
三、探索突破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限制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115条第1项规定:“除家庭住宅抵押贷款方案外,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不超过五年,每次债务清偿间隔不超过三个月。”本案中,李某某及温某某的负债金额较高,但家庭资产价值较低,唯一价值较高的小汽车已设立抵押登记,且是债务人谋生工具,不宜处置。同时,受学历、年龄的限制,李某某及温某某的月收入较低,偿债能力有限。若将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限制在5年内,债权清偿率难以提高,个人破产重整制度的优势无法得到充分体现。
为使债务人尽力偿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深圳中院指导债务人适当增加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以100%清偿债权本金为目的,探索突破《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对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限制。经计算,若将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设置为6年,债务人目前的收入水平可以实现100%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本息、普通债权本金的目标。以此思路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最终获得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并获深圳中院裁定认可。
虽然重整计划对普通债权的清偿期限为6年,突破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不超过五年”的规定,但鉴于重整计划对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清偿期限另行承诺为5年,对其因延期受偿的损失予以公平补偿的同时,获得了普通债权组的表决通过,深圳中院对本案重整计划的批准是在同意债权人表达意志、提高各类债权的清偿比例、尊重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协商结果的基础上,对个人破产重整制度中重整执行期限作出的新探索,充分彰显个人破产制度对尽力偿债的“诚实而不幸”债务人给予的司法保护。
综上所述,李某某、温某某因创业失利而陷入债务危机,二人通过个人破产重整制度获得喘息机会,并在进入破产程序后以家庭为单位积极、努力偿债,目前,二人开始执行重整计划。案件办理中,深圳中院创新债权审查、认定流程,并积极探索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设置思路,从案情出发,促成债务人依法重整的同时实现对债权人财产权益的最大保护。本案作为《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后第一宗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参与的个人破产重整案件,重整计划中对有财产担保债权清偿方式的设定可为日后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具有借鉴意义的样本。
【案例提供及评析人:深圳市中天正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迟浩好、任燕玲、彭幽寒、吴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