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过程

办案过程

一、案件简介

珠海市扬名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名房产公司)成立于1995年7月,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香港与内地合作)。扬名房产公司主要资产是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凤凰南路的综合购物中心“扬名广场”,包括扬名广场二期和扬名广场一期5—6层的约10万平方米的房产。因受对外举债过重等综合因素影响,扬名房产公司出现重大债务风险和经营困境,公司资产几乎全部抵押,且被多个法院查封、轮候查封。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于2019年11月4日裁定扬名房产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扬名房产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经营大型商业综合体扬名广场,本案受理前扬名广场的经营由珠海市珠免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托管经营。为提高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以及最大限度保留债务人进行破产重整的可能,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准许扬名房产公司继续经营。

根据扬名房产公司的具体情况,债权人提出了重整申请。在广泛征求债权人委员会、主要债权人意见的基础上,法院于2021年10月12日裁定转入重整程序。重整期间,为有利于招募到最为合适的重整投资人,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经报债权人委员会同意后,聘请珠海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辅助管理人面向全国招募意向重整投资人。通过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意向投资人招募行动,在充分扩大宣传力、影响力的基础上,拓展了招募渠道,创新了招募方式,最终为扬名广场项目找到了意向投资人,为扬名房产公司重整奠定了坚实基础。2022年1月17日,本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各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2022年1月19日,法院裁定批准扬名房产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目前,各项执行事务有序进行,重整计划稳步执行。

二、相关文书摘要——《重整计划草案》(节录)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扬名房产公司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均已陷入困境。如果扬名房产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现有资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已无剩余财产向出资人分配,出资人权益为零。为挽救扬名房产公司,避免其破产清算,出资人和债权人需共同作出努力,共同分担实现公司重生的成本。因此,重整计划对扬名房产公司的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组

《企业破产法》第85条第2款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本案出资人组由出资人香港扬名投资有限公司及珠海市航城水产集团有限公司组成。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

出资人香港扬名投资有限公司及珠海市航城水产集团有限公司的权益调整为零,全体出资人须向重整投资人无偿让渡其持有的扬名房产公司全部股权及权益。

债权的调整和清偿方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2条的规定,本案设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1.有财产担保债权组的债权范围

有财产担保债权组由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或优先受偿权的债权组成,具体包括拆迁补偿款债权、购房款债权、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抵押担保债权。

2.有财产担保债权组的调整原则

(1)有财产担保债权在对应财产的评估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

(2)同一财产存在多类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按照“拆迁补偿款债权>购房款债权>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抵押担保债权”的顺序依次进行清偿。

(3)同一财产存在多个抵押担保债权的,按照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4)有财产担保债权对应财产价值不足以全额清偿的,未获清偿的债权转为普通债权,按重整计划中普通债权清偿条件进行清偿。

(二)职工债权组

职工债权全额受偿,不做调整。

(三)税款债权组

税款债权组全额受偿,不做调整。

(四)普通债权组

1.确认为普通债权的债权人。

2.因特定财产价值不足以清偿而转为普通债权的债权人。

3.既有普通债权又因特定财产价值不足以清偿而转为普通债权的债权人。

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清偿比例为20%。(https://www.daowen.com)

经营方案

重整投资人将出资盘活扬名房产公司的资产,加强内部控制、完善治理结构;引入专业人才、组建经营管理团队;整合资源、明确定位;强化运营策略、提升商业价值。具体经营措施主要包括: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治理主体的权责界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有效可行的经营风险防范和化解体系,建立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

(二)为扬名广场的日常招商、运营引入具备专业商业综合体的成熟运作经验专业人才,组建高效的管理团队,拟定营运管理文件及与经营商户相关的营运指导准则等企业规范化运营文件。

(三)在现有商业生态平稳过度的前提下,将进行资源整合,迅速导入各项优势资源,增强流动性,明确项目的业态定位、功能定位、形象定位、客户定位、消费群体定位、项目战略定位。

(四)重新设定项目商业管理模式,提炼项目核心竞争要素,做好项目品牌规划,制定科学的招商和销售计划,提高项目盈利能力,提升项目的整体形象,实现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执行措施

1.重整资金来源

执行重整计划所需要的资金由重整投资人提供。

2.投资款的支付

投资款的支付是执行重整计划的基础,重整投资人应当自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将清偿职工债权的资金7,551,478.41元支付至管理人账户,并自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10个月内将执行重整计划所需要的其余偿债资金1,665,180,421.59元支付至管理人账户。如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偿债资金金额发生变动的,投资款的具体金额以实际需要的偿债资金为准。

3.出资人权益调整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扬名房产公司全体出资人应向重整投资人或重整投资人指定的第三方无偿让渡其持有的扬名房产公司全部股权及权益,并应当配合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4.营业事务及资产移交

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10日内管理人按现状将已接管的营业事务及财产移交给债务人。投资人在管理人移交营业事务及财产后负责扬名房产公司的经营管理。

5.重整费用的支付

扬名房产公司重整费用包括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等。在本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重整费用按本重整计划规定或合同约定随时支付。

本案管理人为维持抵押担保财产价值做了大量工作,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管理人有权向抵押担保债权人就抵押担保债权优先受偿对应的财产收取管理人报酬,具体报酬金额由管理人与抵押担保债权人协商确定。管理人报酬未协商确定前,暂不向抵押担保债权人进行清偿。

6.债权清偿

本重整计划规定的清偿资金从管理人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分配给债权人。债权人未向管理人提交受领偿债资金的银行账户信息或已提交但需要变更的,应自重整计划获得批准之日起15日内书面提交。因债权人自身原因,导致偿债资金不能到账或受领偿债资金的银行账户被冻结、扣划的,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未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受领偿债资金的,偿债资金将预留至管理人银行账户。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满3年,债权人仍不受领的,视为放弃受领偿债资金的权利,管理人将偿债资金退回重整投资人。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扬名房产公司可与债权人就债权清偿方式、清偿期限等事项进行协商,另行达成清偿协议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视为债权人已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获得清偿。

7.暂缓确认债权的处理

暂缓确认债权按照申报金额所对应的偿债资金预留至管理人银行账户,但债权人同意不作预留的除外。暂缓确认债权待得到确认后予以清偿,预留的偿债资金在清偿债权后如有剩余,剩余款项将归还重整投资人。

8.转让债权的清偿

债权人在管理人审查确认后转让债权的,受让人自债权转让结果告知管理人之日起行使权利,但因债权转让行为导致一家债权人的债权由2人或2人以上持有的,全体债权持有人按照一家债权人的债权行使权利。

9.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本重整计划由法院裁定批准后,如扬名房产公司财产仍存在保全措施,有关债权人应当配合管理人和扬名房产公司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15日内解除保全措施,在保全措施未能解除前,暂不向相关债权人实施清偿。必要时,管理人或扬名房产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10.债务人财产抵押登记的解除

自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30日内,债权人应配合管理人和扬名房产公司办理解除债务人财产抵押登记的手续。若债权人逾期未配合解除财产抵押登记的,管理人有权将债权人依重整计划可获得的偿债资金予以暂缓分配,待债权人配合解除抵押登记后再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