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总结及实务指引
一、深刻认识实质合并破产的法律和经济逻辑,运用实质合并破产提高重整效率和成功率
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使得企业呈现纵深发展的趋势,大量的集团公司、关联公司应运而生。传统的公司法律规则大多围绕单一企业制定,难以应对集团公司、关联公司带来的一系列复杂问题。现代公司法律则通过股权、合同交易等方式将规制扩展至关联关系、集团公司。其中,公司法律对公司集团和关联公司的规制中最重要的部分系负面规制,如我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20条和第21条。换言之,在公司集团中,若母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等法律实体,利用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优势地位,滥用股东权利,通过关联交易或者其他方式掏空、侵占其他子公司等法律实体的资产,间接损害子公司、子公司的债权人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尚有《公司法》第20条和第21条的负面条款加以规制。但是,若集团公司滥用法人的独立人格后,利用破产程序规避公司法上的滥用公司人格的法律责任,进而摆脱债权人可能对自己的责任追究,以单一法律实体作为规制对象的《企业破产法》将对此无能为力。因此,《企业破产法》应当在对单一法律实体进行规制的基础上,通过赋予法院实施实体合并的权力,将规制对象拓展到关联公司、公司集团等多个法律实体。这正是关联企业破产合并的基本法律和经济逻辑。[14]
合并重整可以分为程序合并与实体合并。程序合并仅系出于降低破产重整成本、提高破产重整效率而设立的,并不影响不同法律实体的债权人、股东的实体性权益。而实体合并,则是指在涉及多个关联实体的破产案件中,允许法院在适当情况下不考虑这些实体的单独特性,而将其资产和负债合并和集中起来,当作一个单一实体的资产和负债来处理。[15]
实体合并必须满足基本的法律条件。实践中,法院实际上是延续了破产重整之外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思维模式,认为申请人需要证明公司集团成员之间在公司治理上高度混同,符合法人人格否认的条件。例如,在海航集团等321家公司合并重整案中,受理法院从人员、资产等多个角度论证了海航集团等321家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应当实质合并重整。此外,破产重整实体合并考虑的另一个条件是合并的成本与收益。如果集团公司之间的事务盘根错节,以至于将它们区分开来会花费大量成本,实质合并规则亦有适用的空间。例如,在美国世界通信公司重整案中,世通公司旗下各公司在一个月的时间里,发生了多达60万次交易,交易额更是达到了1万亿美元。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亦在《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2点中明确指出,如果“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
本案中,管理人接管汉能三家公司后,对汉能三家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负债进行调查核实。管理人调查后发现,汉能三家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第一,人员和办公地址混同:汉能三家公司股东及办公地址相同,核心成员兼办汉能三家公司业务;第二,财务混同:汉能三家公司之间存在资金混同使用的情形;第三,供应商和客户重合度高:汉能三家公司的供应商和客户绝大多数重合,分别破产不利于重整;第四,生产的产品高度一致;第五,资产混同:汉能三家公司设备混同使用,区分汉能三家公司各自财产的难度较大,且成本过于高昂;第六,三间公司之间存在大量关联债务与相互担保,存在债权归属混乱等问题,给资产清理、债权审核和案件审理带来困难。此外,汉能三家公司进行合并重整将增加重整成功机会,且合并重整更有助于债权人整体清偿水平的提升。阳江市政府大力支持汉能工业公司重整工作,希望汉能工业公司能重新恢复生产,重新树立起阳江工业制造业龙头企业旗帜。汉能三家公司合并重整,对投资商、债权人、债务人而言均不失为最佳选择。因此,管理人向阳江中院提交报告,建议对汉能三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并将汉能三家公司合并重整事宜提请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经表决,汉能三家公司债权人会议分别表决通过汉能三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
管理人和法院在特殊情况下突破了法人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对汉能三家公司实行实质合并重整,不仅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债务人利用破产制度损害债权人的利益,[16]而且有利于保留营运价值,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效率,提升重整收益,实现重整成功。(https://www.daowen.com)
二、把握“二次表决”机会,促使债权人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是破产重整过程中最为关键的法律文件,破产法对其规定了更为严格的表决规则,其能否通过取决于各方能否通过利益博弈达成一致。尽管法院在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以通过强制批准制度强制介入,但为了防止滥用强制批准制度损害对重整计划持异议的类别组的正当权益,我国《企业破产法》和《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强制批准制度的适用原则和施行条件进行了规定,并明确指出应当“慎用”强制批准制度,实践中各地法院对强制批准亦采取审慎的态度。因此,在重整计划草案第一次表决未通过后,如何抓住二次表决的机会促成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实乃重中之重。
从二次表决的方式来看,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1)在表决结果接近(通过)时,经短暂协商即进行二次表决;(2)暂时休会,确定复会时间,并于复会时再次表决;(3)重新召开债权人大会,进行第二次表决。最后一种方式要依法完成通知等程序,成本较高。[17]
本案中,管理人于2019年4月12日组织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汉能三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审议、表决。经表决,担保债权组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但其所代表的债权额未达到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担保债权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其余表决组则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由于担保债权组异议债权人反对声音较大,故管理人决定组织担保债权组再次进行表决,以争取时间与异议债权人进行进一步的磋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管理人与案件主审法官分别多次与担保债权组债权人进行沟通。在重整方案表决的关键时期,管理人鼓励、游说某AMC债权人主动收购了部分金融机构债权,进而在重整计划草案的二次表决中取得了担保债权组的支持,保证了重整方案的顺利通过。这种管理人、重整投资人与AMC共同合作的模式,不仅顺利解决了因重整受偿率低导致的金融债权表决不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问题,而且丰富了AMC处置不良资产债权包的模式,是对促成破产重整计划表决、通过经验的有益探索。
【案件提供: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叶宗坚、佛山市鸿正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陈燕华;评析人: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黄晓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