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过程

办案过程

一、案件简介

汉唐证券成立于2001年7月,由原贵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湛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并成立,在全国有22家营业部,是全国规模较大的综合性证券公司之一。因汉唐证券严重违规经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委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自2004年9月3日起对汉唐证券进行托管经营。2005年6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证监罚字〔2005〕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汉唐证券的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2007年9月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依法受理汉唐证券破产清算案,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及深圳广朋会计师事务所为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2009年7月21日,深圳中院依法裁定广州宝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46家汉唐证券壳公司与汉唐证券合并清算。

在汉唐证券破产清算案中,管理人接收债权申报共计120笔,均为无财产担保债权,申报债权金额折合人民币总计8,214,767,803.33元。经管理人审查并经深圳中院依法裁定确认债权额为6,253,001,907.24元。管理人共接收取回权申报29笔,其中确认14笔。管理人代表汉唐证券处理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共计112宗,其中,以汉唐证券或其关联公司作为原告或申请人的案件共有15宗,以汉唐证券或其关联公司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案件共有91宗。通过破产财产管理与变价、股票实物分配、资产清收等途径,汉唐证券实现破产财产总额为3,248,522,913.95元。汉唐证券破产清算案先后实施四次破产财产分配,普通债权清偿比例合计达到50.1636%,最大限度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2014年12月20日,深圳中院依法裁定终结汉唐证券及其46家壳公司破产程序,汉唐证券破产清算工作历时7年,至此圆满画上了句号。

二、相关文书摘要

(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深中法民七第1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经审查初步查明,汉唐证券系2001年7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机构字〔2001〕113号文,由原贵州证券公司和湛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并而成,是经批准成立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0,120.74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的代理买卖,代理还本付息、分红派息,证券代保管、鉴证,代理登记开户,证券的自营买卖,证券的承销和上市推荐,证券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004年9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证监机构字〔2004〕107号《关于委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托管经营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决定》,委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自2004年9月3日起对汉唐证券进行托管经营。2005年6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证监罚字〔2005〕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取消汉唐证券的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证监函〔2005〕144号《关于委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立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的决定》,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于2005年6月15日组织成立汉唐证券清算组,负责汉唐证券的清算工作。

汉唐证券清算组提供的天健华证中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出具的天健华证中洲审(2007)清字第0200009-1号《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07年5月31日,汉唐证券资产总额为人民币7,454,111,248.08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7,592,255,511.65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38,144,263.57元。(https://www.daowen.com)

另查,2007年7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证监函〔2007〕254号《关于同意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申请破产的函》,批准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申请破产清算。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7)民二他字第44号批复,批准本院立案受理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还债一案。

(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深中法民七清算字第18-6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隆安公司申请46家壳公司一并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如下:第一,46家壳公司与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资产、财务、人员严重混同的情况,对此,申请人、被申请人及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听证调查中均予以认可。因此,申请人作为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与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严重混同关系的46家壳公司破产并与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并案清算。第二,46家壳公司作为整体已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清算的法定条件。经审计,上述46家壳公司资产总额2,294,987,118.15元,负债总额为2,871,279,391.81元,净资产为-576,292,273.66元,已经严重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第三,46家壳公司客观上无法分别独立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应当一并立案受理。

依照《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7条第2款、第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立案受理申请人重庆市隆安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广州宝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46家公司破产清算案共46案;(2)指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深圳广朋会计师事务所为该46家公司管理人。

(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深中法民七第16-109号民事裁定书、(2009)深中法民七清算字(18-63)-3号民事裁定书

经审理查明,截至2014年11月30日,申请人共接受债权申报120笔,均为无财产担保债权,债权申报总额折合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8,214,767,803.33元。经审核,已获确认的债权113笔,债权总额为6,222,861,876.91元。经清算,截至2014年11月30日,破产财产总额为3,248,522,913.95元,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为67,368,810.86元,实际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为3,142,054,103.09元。2008年12月10日、2010年12月21日、2012年12月10日、2014年12月16日,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46家壳公司四次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破产财产分配,普通债权的分配比例分别为6.3595%、36.7257%、3.6154%、3.4630%,合计50.1636%。

法院认为,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46家壳公司破产财产已经基本处置完毕,破产清算工作已经基本完成,申请人申请终结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46家壳公司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20条第3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汉唐证券有限公司等47家公司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