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过程

办案过程

量通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量通公司)成立于2006年10月9日,营业期限至2027年3月9日,商事主体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注册资本为18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股东为广州市星光投资有限公司、量通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量通公司官网的介绍,量通公司于2006年经商务部批准成立,是广东省最早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担任中国融资租赁协会常务理事单位、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理事单位、中国融资租赁研究院副理事长单位、广州融资租赁联盟副理事长单位和广东省商业联合会常务理事单位。量通公司着力于向高端产业集群提供跨境结构化融资租赁服务,先后为央企、大型国企和民生工程提供全方位融资租赁服务。

在其官网的简介中,量通公司实际控制8家租赁企业实行集团化管理,是银行跨境金融产品服务商和全球资金整合管理平台。凭借卓越的交易结构设计能力、高度的信用整合能力、优质的风险控制能力进行大规模跨境融资,跨境融资合作伙伴遍布美洲、欧洲、澳洲、亚洲20多个重要城市,业务覆盖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央企、大型国企和民生工程等项目,资金主要投向高端装备制造业、电力企业、航空业、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矿业及钢铁行业等项目。

《南方日报》的一篇标题为《量通租赁国际“朋友圈”多是金融巨头》文章报道,量通公司是华南外商系租赁“冠军”,是行业内跨境融资业务的领跑者。

2015年6月,第四届中国(广州)国际金融交易博览会上,量通公司发布上半年业务投放超过200亿元、融资租赁资产合同余额将近600亿元的规模等发展成果。2015年8月,量通公司发行了“广发恒进——南方水泥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该专项计划成功募集人民币30亿元,是当时全国单笔最大的租赁资产证券化项目,也是全国首单增量租赁资产证券化项目。彼时的量通公司,在众多“第一”的光环下,俨然是华南融资租赁界一颗冉冉升起的新星。然而这一切,却在2016年戛然而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粤01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中,披露了量通公司当时的子公司广东盛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通租赁)开展跨境业务的细节,即彼时租赁界通俗名称为“通道”的业务。2013年盛通租赁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广州地铁签订了《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具体操作模式是广州地铁先把资产出售给盛通租赁后再租回来,盛通租赁则向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申请3亿美元外币贷款,办理结汇手续换成人民币之后提供给广州地铁。盛通租赁与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权益转让协议》约定作为贷款协议项下的一项担保措施,盛通租赁向受让人转让上述租赁合同及相关合同项下的全部权益。本质上是将合同权益作为3亿美元贷款的担保措施,当盛通租赁不能如期偿还贷款时,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可以优先处置租赁合同权益。在当时,境内存款的利息高于境外贷款,因此存在利差。盛通租赁在交易结构中赚取的是利差,承担的是汇率风险。

2015年下半年开始,人民币汇率出现较大幅度的贬值,盛通租赁无力偿还美元贷款,想以通道为由,不承担偿还贷款责任,最终败诉。同一时期,量通公司及其旗下的其他融资租赁公司,都遭遇了大量类似诉讼案件的败诉,涉及的金融机构还有: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及一些金融租赁公司等。

本案的破产程序也是始于两份类似的败诉判决。量通公司与银行签订了《平安银行代客利率互换业务总协议书》,银行根据量通公司的委托,进行了利率互换交易的平盘操作并产生了损失。此外,量通公司还与该银行签订了《平安银行人民币对外汇期权总协议书》,量通公司的期权到期,期权交易均被执行,导致银行产生了损失。在两份合同的履行中,量通公司均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垫款本金构成违约,银行即诉请量通公司清偿垫款本金及利息损失,法院予以支持。直至强制执行程序,量通公司均无法偿还欠款,后经由执行程序转为破产程序。(https://www.daowen.com)

2020年5月2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受理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山一路支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对量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平安银行主张其对量通公司名下的数个银行账户享有质押担保的优先受偿权,并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越秀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予以确认。但是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与量通公司的诉讼案件中,兴业银行申请了诉讼保全,并首先冻结了前述银行账户的资金。在兴业银行诉量通公司的案件结案之后,该案经办法院内蒙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包头中院)把前述已冻结的资金划拨到包头中院的执行账户中。平安银行对包头中院的冻结、划款行为均存有异议。

关于平安银行是否对该笔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一事,平安银行与兴业银行僵持不下:兴业银行认为平安银行的优先权不成立,自己对案涉款项首先冻结,案涉款项应当用以清偿自己的债权;平安银行则认为自己的优先权已经生效判决所确认,兴业银行案件所在法院冻结甚至划走自己享有优先权的款项不合法。因为两家银行的争议,造成两家银行对于对方案件经办法院持不信任态度,兴业银行对平安银行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民事判决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平安银行也对包头中院的划款行为提起了执行异议。

两家银行对同一笔款项僵持不下,案件久拖不决,案涉款项被划转之后迟迟未能分配。于是,平安银行遂向广州中院提起对量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拟通过破产程序主张权利。在破产程序中,兴业银行也一度对本案受理破产存有异议,认为平安银行试图以该手段阻止其在执行程序中分配财产。

管理人从案件基本事实着手,逐一厘清细节问题。由于细致入微的工作作风,起初平安银行并不理解管理人逐一梳理案件细节的做法,认为管理人应当直接根据生效判决认定债权性质,并认为管理人此举是试图找出案件破绽以提起再审。但管理人向其解释,梳理案件的每一处细节是债权确认所必需程序,而且由于该债权争议较大,基于谨慎审查原则不应仅凭生效判决认定债权,还应当分析生效判决是否确实无误,如果生效判决存有错误的,管理人有责任提起再审;如果经审慎分析,认为平安银行的债权性质确为担保债权的,管理人在出具债权复核结论时也将详细论述,以最大限度向异议债权人兴业银行做好解释工作,尽量避免异议债权人提起破产债权异议之诉,以免破产程序久拖不决。

平安银行逐渐理解管理人的工作,但仍不认为兴业银行会放弃对此笔款项的异议,认为平安银行与兴业银行对该笔款项相争多年,兴业银行无论如何都会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

经过管理人对案件分析梳理之后,确认原审判决认定无误,平安银行对案涉款项享有优先权。管理人在债权复核意见中把涉及优先权的3个案件所涉的事实情况通过表格的形式向兴业银行展现,以说明平安银行对案涉款项享有优先权,相关民事判决的认定无误,管理人维持了对平安银行债权的初审结果。出乎平安银行意料的是,兴业银行收到了管理人的债权复核意见之后,认为管理人工作到位,认可了管理人债权复核意见,并未就此再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

仍在包头中院执行账户中的案涉款项,由于兴业银行并未就平安银行的债权提起诉讼,平安银行的债权性质已经确定,管理人发函给包头中院,请求将案涉款项划拨至管理人账户进行处理。经过管理人、广州中院与包头中院法官的多次沟通,在2020年12月,包头中院将案涉款项划拨至管理人账户。

2020年12月30日,因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广州中院裁定终结量通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