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过程

办案过程

一、案件简介

(一)债务人情况

张某某,男,于1945年出生,原为武汉某高校讲师,后响应深圳经济特区建设辞职“下海”。其在1999年担任深圳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为任职公司的一笔183万元经营贷款向银行提供担保。因公司未能如期还款,债权人银行提起诉讼后,法院判决张某某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法院20余年多次强制执行、恢复强制执行,其名下唯一房产被拍卖抵债后仍未能全额清偿债务。张某某退休后,仍主动向执行法院报告个人财产,每月以其养老金坚持偿债,个人仅保留2000余元基本生活费用,因年事已高,基础疾病频发,生活拮据,多处信访但无法律途径可予以救济。

(二)案件受理情况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后,张某某于2021年6月7日向深圳中院提交个人破产和解申请。经听证后,深圳中院于2021年7月16日裁定受理张院生个人破产和解申请,案号为(2021)粤03破347号(个6),并指定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案破产管理人。

(三)案件办理情况

本案管理人经指定成立后,严格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规定开展通知与公告、告知债务人接管与调查、审查债务人的豁免财产清单、接受债权申报与审查债权、筹备债权人会议、协助债务人起草和解协议、与债权人沟通豁免财产清单与和解协议等各项工作。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团队对张某某的个人情况、负债原因、婚姻家庭情况、财产状况、收入状况、财产交易状况、历次执行情况作了全方面、细致、严格的调查工作。本案经管理人充分沟通,债权人表决同意了豁免财产清单,豁免张某某每月支付房租、水电费、自费医疗、基本生活开销的合理生活医疗费用4300元、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12,003.41元、高龄津贴每月200元、执行法院已发放的生活保障费余额9000余元。(https://www.daowen.com)

最后,在严格核查债务人状况的前提下,在与债权人充分沟通以争取其支持与谅解的基础上,债务人与债权人最终达成和解方案:张某某履行约52,000元款项的支付义务后,剩余未清偿债务予以免除,和解协议执行期为1个月。2021年10月8日,深圳中院裁定终结张某某个人破产和解程序。2021年11月4日,本案和解协议全面执行完毕。

2022年4月8日,深圳中院出具深圳经济特区第一份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民事裁定书及公告,裁定张某某对债权人剩余债务的清偿责任予以免除。

二、相关文书摘要

就张某某申请个人破产和解一案,深圳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28日进行了听证调查。根据张某某提供申报的情况,其于2009年退休,每月由深圳市社保局发放退休金6000余元,执行法院依照执行裁定书扣划其退休金,每月向其发放2200元基本生活费用,无其他收入来源。深圳中院认为,张某某提出的个人破产申请,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规定,于2021年7月16日裁定受理张某某个人破产和解申请,并指定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同日,深圳中院向张某某作出《履行个人破产程序义务通知书》《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要求其严格履行《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相关义务,直至根据条例规定应当解除义务之日止。

2021年8月24日,深圳中院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张某某豁免财产清单及和解协议草案,债务人张某某、债权人代表及管理人到场并发表意见。2021年9月22日,债权人向管理人反馈表决意见,同意并通过了张某某豁免财产清单及和解协议。

2021年10月8日,深圳中院认为,在张某某个人破产和解程序中,依法进行了债权申报、财产调查、制定豁免财产清单及和解协议草案、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等,在管理人协助下,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本案和解程序规范完整,和解过程公开透明,和解协议系债务人与债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债务人与债权人依法达成和解协议,管理人提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规定,裁定终结张某某个人破产和解程序。

2022年4月8日,深圳中院出具深圳经济特区第一份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2022)粤03破申112号(个免1)民事裁定书及公告,裁定张某某对债权人剩余债务的清偿责任予以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