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过程
1980年7月,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广东国投。广东国投注册资金为12亿元人民币,1983年被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享有外汇经营权。1989年被国家主管机关确定为全国对外融资窗口的大型国有企业。
广东国投从1983年至1996年的13年,凭借“窗口公司信用”,勇立潮头、大胆创新,通过贷款和发行债券,在境外筹集了大量资金,成为以金融和实业为主的企业集团。从资产规模看,广东国投是广东省当时规模最大的企业,在境内外投资项目共计3000多个,其属下的房地产公司拥有广东省当时面积最多的待开发土地,其总部所在的广东国际大厦是华南地区当时的最高建筑,广州人称为“63层”。1994年5月美国《商业周刊》的封面刊登了时任广东国投总裁黄炎田的照片。广东国投曾为广东经济的起飞、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然而,由于投资无序扩张、公司治理失当、腐败事件频发,加之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及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银行放贷收缩,广东国投表面风光无限的背后,潜伏着重大的危机:拖欠巨额债务无力偿还、出现严重的资金链断裂,导致多起诉讼发生。
1998年10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广东国投进行为期3个月的关闭清算,清算结果显示,广东国投总资产214.71亿元,总负债人民币361.65亿元,资不抵债人民币146.9亿元。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广东国投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1999年1月11日,广东国投及其3家子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1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依法裁定宣告广东国投、广东国际租赁公司、广信企业发展公司、广东国投深圳公司4家企业破产还债。广东国投破产案债权人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破产财产涉及面极广。
广东国投破产案绝大多数为境外债权人,1999年受理广东国投破产案时,关于由谁具体办理破产事务的问题,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由法院指定有专业资格背景的破产管理人,而当时国内破产法规定是组成以政府官员为主要成员的清算组。许多境外债权人担心、质疑清算组工作的客观公正性。为此,经政府和法院研究决定,由清算组和受理破产案件的广东高院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香港孖士打律师行、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等3家国际、国内知名的中介机构,协助清算组处理广东国投破产案的清算工作和境内外法律事务。
1999年,广东国投作为国内首家破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破产时面对着众多疑难问题,而我国当时施行的《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过于简单,许多问题并无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可供适用。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作为内地负责法律工作的中介机构,做了大量的开创性工作。办理本案的律师分为对外债务追收组、债权确认组、资产处置组、劳动纠纷组、金融衍生产品组5个小组,分工负责,工作到人,定期交流。对清算组法律地位、清算组与中介机构关系、“安慰函”的法律效力、股民对保证金的取回权、掉期合同债权的效力、破产代位求偿权、母公司与子公司破产的关系、跨境破产办理、境外债权追收等法律问题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有突破性的创新。每一个具体问题的解决都是探索性的,需要找到理论支撑、需要惯例依据,有的还需要债权人会议同意,需要艰辛的劳动和巨大的勇气。这些法律问题的解决办法的成功应用,为2002年破产法司法解释和2006年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的出台提供了重要的实践经验。
广东国投破产,对公众产生的社会影响巨大,2万多名自然人的5.9亿元存款能否先行兑付的问题和9个证券营业部如何处理才能不影响8万多名股民的问题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和广东国投破产程序能否顺利推进。上述两个问题处理不好也会产生巨大的国际影响,对我国的国际金融环境造成重创。广东国投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广东省政府委托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收购个人存款债权后取得个人的存款债权,在广东国投宣告破产后以债权人身份申报破产债权,平等参与破产财产分配。广东国投属下的9个证券营业部交由其他证券公司托管经营,在破产清算中进行整体竞价转让,不影响股民正常交易,维护了我国证券市场平稳,缓和了股民情绪。
当时的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应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但广东国投债权人数众多,债权数额巨大,错综复杂,高效完成债权登记和初步审核的工作量十分巨大。广东高院授权破产清算组具体负责债权申报工作和债权审核工作,并对清算组进行指导和监督,即由清算组聘请的中介机构负责接收债权申报等具体事务性工作,并根据审查结果向债权人发出债权确认通知书,债权人未在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确认,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法院申请复议。广东国投有320家债权申报人,申报债权金额逾387.7亿元,经申报债权、破产清算组审查、法院审核,并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广东国投破产案的债权申报、登记和审核工作,依法在发布债权申报公告后的3个月内,于1999年4月16日顺利完成,保障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顺利召开。这一做法减轻了法院审理案件的工作量和压力,充分发挥了清算组的职能,是破产案件办理的一次大胆和经典的尝试,此后,我国立法机构采纳了这一做法,2006年出台的《企业破产法》也就有了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相关规定。
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只有得到确认,债权人才能实际取得破产程序当事人地位,享有参加破产程序和接受破产财产分配的权利。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多少、债权的性质,影响到债权人的权益。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已失效)第15条规定,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由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面对广东国投这样超大体量、债权债务错综复杂的破产案件,若申报的每一债权都由债权人会议直接进行审查确认,不仅难以操作,债权审查确认的时间无法预计,也将浪费无尽的人力物力。广东高院认为,可以在先由破产清算组聘请的中介机构代表清算组,根据法院提出的要求,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初步审查确认,对破产清算组审查的债权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这一程序,视同债权人会议行使了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5条规定的审查确认的职权;债权人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请裁定得到救济,从而保障其合法权益。具体程序操作上的做法确定后,君信律师事务所对债权人申报的每一笔债权都进行了严格审查,债权人对破产清算组的审查确认结果不服提出异议,广东高院依法审理后作出裁定解决。其中被否认的最大数额债权是债权人日本劝业银行依据广东国投发出的安慰函而申报的4500万美元。广东国投获得确认的债权人200家,确认债权金额202.2亿元人民币,未获得确认的债权金额185.6亿元。(https://www.daowen.com)
债权确认中最难解决的两个问题,一是依法确认安慰函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担保,二是依法认定政府担保无效但需承担过错责任。
安慰函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广东省政府为广东国投出具的介绍性函件,表明广东国投是我国对外融资“窗口公司”,由广东省政府全资拥有,当广东国投不按时偿还债务时,广东省政府将督促其偿还债务。另一种是广东国投向其子公司的债权人出具的函件,内容是广东国投负责督促、组织这些子公司按时还款或对子公司作出管理上的承诺,但没有明确表示当子公司不能偿还时,由广东国投代为履行或承担还款责任。据破产清算组不完全统计,在申报债权登记期间,有15家广东国投子公司的债权人,持广东国投出具的安慰函向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由于安慰函的措辞往往极近似于保证,安慰函的出具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到底是道义上支持,还是法律上的保证责任?君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从安慰函的名称、措辞和当事人交易习惯、当事人对安慰函的预期等进行判断,认为安慰函没有保证内容而无须承担保证责任,该观点得到法院认可,法院不予确认担保责任涉及金额23亿元。
广东国投破产后,当境外债权人知道广东国投的债务人多数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要全额追回广东国投对外债权已不可能,于是把希望寄托于为广东国投的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各级政府身上。政府机关如何承担保证责任,成为国外债权人关注的焦点,君信律师事务所也就此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首先,法律明令禁止政府机关为企业担保,如果政府机关为企业提供了担保,该担保依法应认定无效。其次,担保无效,政府机关应承担何种责任及多大的法律责任?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按照主合同是否有效、担保人是否存在过错对担保人的民事责任份额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最后,对政府机关以何种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则依据国务院和财政部专门的规定和批复,将政府机关对外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限定于政府机关的预算外资金。
作为全国第一家向法院申请破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债权人曾对破产程序能否顺利进行顾虑重重。在债权确认后,看到清算组及法院后续优质高效的财产追收和处置,债权人逐步树立了信心。随着破产清算工作的推进,境内外债权人的目光聚焦于债权清偿率能有多高、法院能否公正分配的问题。法院、清算组迫切希望打消债权人的顾虑,建立境内外债权人高效、透明的沟通和决策机制。然而本案境内外债权人众多且遍布世界各地,若事无巨细地通过债权人会议进行审议,实在耗费时间、增加成本、难以操作。为解决这个难题,中介机构提出参照国际惯例创设“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广东高院依据《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的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会议主席的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将债权人会议主席的设置从1名增加至9名,由债权数额最大的6家境外债权人和3家境内债权人担任,分别为瑞士银行、日本劝业银行、樱花银行、美国花旗银行、香港恒生银行、扬基债券及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成员轮流主持债权人会议,并不定期召开主席委员会例会,作为“自己人”的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更能反映债权人意志和要求,能够积极保持与清算组的联系和沟通,在债权人与清算组及中介机构间建立了相互信任的中间通道,提高了破产清算工作的透明度,完善了债权人利益保障机制,从制度上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广东国投破产清算过程中共召开了10次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会议,5次债权人会议,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主持外,其余4次均由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主持。
广东国投等4家破产企业共500多家债务人,欠债189亿元人民币,涉及全国8个省市,广东省内58个市、县。如此大量的对外债权如何追收,关系到广东国投破产案能否及时审结,关系到债权清偿率高低问题。广东高院为解决这些问题,将广东国投在广东省内对外债权追收统一指定给债务人所在地的58家法院执行,依法采取了查封、冻结、扣押、拍卖、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法律措施。
如何处置破产财产,直接关系债权清偿率的高低,而能否提高债权清偿率,是审理破产案件成功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志。清算组前期曾与单独的买家进行处置广东国投破产财产的商议,结果不尽如人意,且被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质疑。后来清算组始终坚持以拍卖作为处置破产财产的基本方式,依法进行拍卖程序的各项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以提高了破产清算工作的公信力。如广东商品展销中心以3.89亿元于2001年5月23日成功拍卖;9家证券营业部于2001年7月18日以1.53亿元转让给广发证券公司;广东国投对江湾新城75%的股权和债权于2002年1月31日以3.5亿元成功拍卖;对广东国际大厦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和债权于2002年10月18日以11.3亿元拍卖成交。
广东国投的破产财产范围广,包括股权、不动产、实物等,不容易一次性出售,也不可能短时间内全部变现,同时其享有的对外债权的追收工作也不可能短时间结束,根据广东国投破产财产的情况,清算组决定进行分批追收及变现。广东国投案首创了破产财产多次分配,这一做法被后来的立法所吸收。截至2003年3月18日,广东高院裁定终结广东国投破产案,共进行了3次破产财产分配,债权清偿率达到12.52%。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在清算组的申请下,本案创新性地保留清算组继续完成对外债权追收和追加分配等善后事宜。2008年4月及2010年1月,清算组进行第四次及第五次破产财产分配,债权受偿率均为3%,经过前五次分配,广东国投破产债权的清偿比例达到18.52%。
2017年6月29日,万科下属企业广州万科的全资子公司广州市万溪房地产公司在广东国投破产财产处置项目拍卖会上,以551亿元人民币竞得广信房产及广东国投广州分公司100%投资权益。广东国投破产债权最终可获得100%的清偿率,虽然有中国房地产上涨的因素,但也与当时清算组及受理法院分批处置破产财产,兼顾资产处置的效率与收益,以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利益的正确决定相关。
2020年12月30日,广东国投破产清算组向广东高院提交《终结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程序的申请》,清算组已全部完成广东国投破产债权分配,申请全面终结广东国投破产程序。2021年2月2日,广东高院作出(2021)粤破1号《民事裁定书》,查明“截至2020年12月24日,经清算组审核及本院裁定确认的广东国投破产债权347笔、总额人民币20,078,239,479元,已全部完成分配,所有破产债权实现100%清偿。清算组已依法缴纳广东国投清算所得税”,裁定“全面终结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程序”。至此,持续22年的广东国投破产程序终于全部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