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总结及实务指引

办案总结及实务指引

笔者怀着十分复杂的心情对该案进行评析。当一个家庭,特别是夫妻二人同时因创业失败而破产时,对这个家庭的打击可想而知。当我们论述拯救“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时,更多是从法律理论上进行论述,而如何切实解决“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的债务问题又不能仅仅依靠法律就可以解决,政府、社会都有责任帮助解决。

本案典型性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具有现实意义

破产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是商品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的必然产物,应当允许所有不能清偿债务的自然人、法人均可通过破产程序实现救济,并保障债权人的公平清偿。[4]

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正式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该条例于2021年3月1日实施。这部地方立法,不仅是深圳市立法机构为深圳经济特区成立40周年献上的一份厚礼,也在我国率先实现个人破产制度“零的突破”。[5]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提供了个人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三类程序,供不同情况的债务人适用,简单来说,如果债务人虽一时陷入困境,但未来收入可期,那么可以和债权人协商,根据双方商议结果选择重整或者和解。如果债务人今后可能没有稳定的收入,基本丧失清偿能力,那么这种情况一般通过破产清算来解决。[6]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共173个条文,包括总则、申请和受理、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权人会议、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简易程序、破产事务管理、法律责任、附则13章内容。《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155条规定,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履行确定管理人资质,建立管理人名册;提供破产事务咨询和援助服务;实施破产信息登记和信息公开制度等职责。有学者指出,《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浓墨重彩之处在于增设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这一历史突破,在国内首次确立“法院裁判+机构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破产办理体系。

本案由深圳中院根据魏某某、吴某某的申请,受理魏某某、吴某某的个人破产重整申请,适用《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个人破产重整程序。虽然魏某某、吴某某已经丧失清偿能力,但是,其有未来可预期收入,而且,魏某某、吴某某承诺通过辛勤工作清偿债务,本案通过适用个人破产重整程序,实现拯救“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的立法目的,同时,在重整情况下,按重整计划进行清偿,本案普通债权的清偿率远远高于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清偿率,最大限度保护了债权人利益。

二、关于夫妻共同破产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171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债务人,其配偶可以选择同时适用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这是夫妻共同破产唯一的法律依据。(https://www.daowen.com)

《民法典》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与企业特别是公司被法律虚拟的法人人格不同,自然人是有血有肉的个人,具有独立人格。从企业破产的实践看,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是法院在决定适用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时主要考量的核心标准。[7]由于自然人不存在人格高度混同的问题,所以,自然人破产中,无论是重整、和解还是清算,破产程序可以合并,亦即破产程序可以合并审理,统一召开债权人会议,统一制定重整计划等,这种合并和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实质合并并不相同,属于破产程序的合并。[8]由于我国实行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夫妻一方破产的,其配偶可以选择同时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加入破产程序中。

同时,关于共同破产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是否还要分割、夫妻个人债务如何处置、家庭共同财产是否会受到影响、夫妻是否还能与其他人合并破产等问题,《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并没有规定,需要结合具体案例进一步研究。

三、夫妻共同破产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无须进行分割

在本案中,由于夫妻共同破产,而且,夫妻结婚多年,可以说,所有财产均是夫妻共同财产且均用于偿债,所以,夫妻共同财产无须进行分割。

如果夫妻一方单独个人破产,则需要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对区分夫妻共同财产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单独提起诉讼。

四、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管理人依据上述规定依法审核并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根据上述规定,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均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是本案显著的特点之一。

五、夫妻是否还能与其他自然人甚至企业合并破产

夫妻共同破产实质是破产程序的合并,而不像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企业进行实质合并破产,但是,夫妻是否还能与其他自然人甚至企业合并破产?首先,关于夫妻是否还能与其他自然人,特别是共同居住的家属一起合并破产问题,《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并未规定,需要进一步研究。而关于自然人与企业合并破产问题,从司法实践中,似乎可以得出自然人可以与企业合并破产的结论,比如2012年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海鸥公司与兴瓯公司2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中,2家关联企业实际控制人一致,资产与人员高度混同,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同意企业资产、债务和股东个人资产、债务合并处理的决议。2017年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厦门泰成系12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中,法院经审理查明这12家关联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陈氏父子,且存在多重贷款互保关系,财产由核心企业统一调配,导致各关联企业的财产权属界限模糊、无法准确区分,构成法人人格混同,法院据此裁定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并将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未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及其个人财产一并纳入破产财产范围向债权人清偿。[9]

【案例提供及评析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王科建、孙一丁、潘月、卜宏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