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过程
一、债务人情况
债务人闫某,女,32岁,文化程度本科。闫某原为某电视台节目主持人,后辗转换过多次工作,收入水平一直处于较高水平。自2015年起,闫某开始投资创业,所投项目均因经营不善或停止经营或被受理破产,投资成本无法收回,闫某由此背负了260多万元巨额债务无力清偿。
二、案件受理情况
2021年4月18日,闫某向深圳中院提交个人破产清算申请,经法官面谈辅导后,2021年7月1日,其向深圳中院提交个人破产重整申请。2021年8月30日,深圳中院作出(2021)粤03破409号(个9)《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闫某个人破产重整一案。2021年8月30日,深圳中院作出(2021)粤03破409号(个9)《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
三、案件办理情况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即通过面谈、现场走访及电话沟通等方式对闫某的基本情况进行了相关调查。闫某因工作的特殊性经常需要出差,其生活轨迹无固定模式,本案受理时其借住在深圳、上海好友家中,无须支付房屋租金。闫某名下无机动车或不动产,主要财产为银行卡中的余额7.5元、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余额45.03元、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41,466.81元、两项对外股权投资。除此之外,还有手机、电脑、爱马仕包、巴宝莉大衣、首饰、衣物等物品。闫某的主要收入来源为每月固定工资2万元,及预期商演报酬每年3万—7万元。(https://www.daowen.com)
本案受理后,管理人通过发布公告、邮寄、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共有14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合计申报总额为994,806.51元。管理人审查确认并经法院裁定确认13家债权人的债权,合计确认债权金额为972,208.4元。闫某另负有亲属朋友债务150余万元,其亲属朋友同意,若本案重整计划草案顺利通过,则其债权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另行与闫某协商解决。
2021年10月13日,闫某个人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申报期内申报并依法享有表决权的9家债权人参加会议,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代表及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单位代表亦到场列席会议。管理人在会议上作了阶段性工作报告、债务人财产情况报告及债权审核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并要求债权人及债务人填写《债权核查意见反馈表》,发表《豁免财产清单》审查意见,并重点介绍了《重整计划草案》。会上,部分债权人对《豁免财产清单》《重整计划草案》的部分内容提出意见,管理人经与闫某沟通后,对《豁免财产清单》《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调整。根据《重整计划草案》,闫某每月的净收入20,000元扣除合理费用4000元后,可供清偿债务金额16,000元按月如期支付至管理人账户,管理人每3个月向债权人进行分配,清偿期限5年,最终实现普通债权本金加利息100%清偿。经管理人测算,在破产清算情形下,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仅为20.44%,破产重整情形下的清偿率远高于破产清算情形下的清偿率。最终债权人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豁免财产清单》与《重整计划草案》。
2021年11月1日,深圳中院裁定批准闫某重整计划,终结闫某个人破产重整程序。重整计划批准后,闫某每月均能按时还款,截至2022年4月,闫某已清偿债务金额合计为132,377.59元,比重整计划约定的同期清偿债务金额96,000元高出36,377.59元,超计划金额进行还款。
2022年7月18日,闫某向管理人提出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理由为受新冠疫情影响,其所在工作单位裁减人员,其不幸成为被裁减人员之一,目前为失业状态,无收入来源,加之其父亲被确诊患有癌症,急需资金用于医治病症,暂无力继续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每月按时支付债权清偿款。经管理人调查,以上情况属实。管理人认为,本案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闫某积极配合管理人的工作,认真履行《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及重整计划有关义务。在面临失业且无商演机会的情况下,闫某仍保持乐观态度,积极寻求工作机会,追求更好的工资待遇以保证重整计划顺利执行。管理人特向深圳中院申请延长本案重整计划。
2022年8月15日,因闫某“自案件进入重整执行期间后能够遵守重整计划的约定,积极履行清偿义务,并超计划金额进行还款。现因失业及父亲患有重疾还款确有困难,属于条例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客观原因”且闫某“承诺对债权人因延期所受损失予以补偿”,深圳中院裁定本案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向后顺延6个月至2027年4月30日。截至目前,闫某已经恢复按重整计划进行偿债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