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过程
广州市华康地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康公司)成立于1997年1月21日。现任法定代表人陈雪云,注册资本人民币6930.745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康王北路903号。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咨询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场地租赁(不含仓储)。
华康公司成立之初是香港与内地合作企业,由内地企业广州市荔湾区飞龙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龙公司)和港方企业香港泰华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华国际)合作设立,飞龙公司负责提供合作开发地下人防工程项目经批准征用的土地使用权,泰华国际负责认缴全部注册资本6000万港元。后港方投资人由泰华国际变更为香港康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明集团)。
2017年11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破终33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立案受理广州市志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燊公司)对广州市华康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广州中院于2018年1月12日裁定受理并于2018年1月24日经摇珠选定管理人的程序,指定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华康公司管理人。华康公司管理人于2018年1月26日正式开展工作。
在资产方面,经华康公司管理人调查及委托评估审计,华康公司主要资产为位于康王商业城的共84间商铺、公司账户剩余部分现金以及部分对外应收款项。华康公司开发建设的康王商业城,系广州市老城区主要大型商场之一,地理位置优越,具备良好商业价值,商业城自2005年取得房屋预售许可,预售物业中超过一半面积办理了抵押登记。根据华康公司提供的《商铺明细清单》和经华康公司管理人调查,属于华康公司的未售房产合计约1.7万平方米。其中大部分场地(约1.5万平方米)被志燊公司、广州市恒懋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占用、出租和收益。并且,部分商铺建设开发后未出售,其上存在抵押权等权利负担,多次拍卖均流拍,无法实现商业城整体正常经营。
在债权方面,该案小业主债权人申报债权额虽小但人数众多,且存在无法办证、长期未交楼等情形,如予以清算拍卖,拍卖价值较低,普通债权人难以得到有效清偿,企业清算注销也将导致小业主无处主张权利,并进一步引发信访上诉等社会矛盾激化的情形,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若能为开发商成功引入重整投资,便可提高资产价值,解决小业主办证和交楼的合法诉求,同时可以有效盘活公司资产和商场资源。因此,华康公司管理人在《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分别刊登公开招募意向重整投资人公告,吸引意向重整投资人报名参与重整。
截至2019年8月16日,有一家意向重整投资人广州市振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涛公司)报名参与重整,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充分利用自身商业运营投资人才和业内丰富经验,对项目本身存在的问题、区域商业形态、客户人群特点、客户需求特点等作了全面详细的前期调研,对本项目升级改造措施和项目精准定位作了详细分析,调动社会、政府、商业合伙人资源,做了大量的前期意向合作洽谈工作,为快速激活和提升本区域的商业价值作了充分的准备。振涛公司针对华康公司的状况及康王地下商业城的现状,于2019年9月12日提交《华康公司重整投资计划草案》,拟定了如下重整经营方案:
(1)聘请业内具有知名度的运营规划设计机构,对整个商圈按高规格标准进行整体运营方案设计,提升商圈的整体形象;(2)投入足额资金对经营环境进行改造升级,提升硬件环境的感观与档次;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公司所有物业进行消防整改,完善消防验收;(3)协助业主按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完善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资料,力争在短时间内完成办证手续;(4)与地铁公司已进行初步的意向沟通,争取在原康王商业城一区地铁口的基础上,在七区多增加一个地铁口,届时将大大增加商城来往的人流,对负一层商户受益最大;(5)招商启动时,将运用行业杂志、报纸、广播、网站、微信、抖音等立体宣传手段,并招募明星商业企业和国内外著名的品牌超市、零售业卖场等进驻商场,增强商圈的人流量和商业吸引力,提升整个商场的定位。同时根据需要不定期举办招商会、推介会、座谈会及品牌商户进驻签约活动,提高项目的热度,提高集群效应,刺激目标商家踊跃进驻。
华康公司管理人按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依据意向投资人所提条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依法提交法院,并提请债权人会议进行审议。经债务人申请,广州中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8)粤01破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华康公司进行重整。
2019年12月31日,华康公司管理人作出《广州市华康地空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重整计划介绍了现阶段华康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资产负债,明确了出资人的权益调整方案、债权人的债权受偿方案,以及后续的重整经营方案。其中出资人的权益调整方案和债权人的债权受偿方案涉及债务人挽救和债权人利益保障,尤为引人关注。(https://www.daowen.com)
(一)关于出资人的权益调整方案
1.出资人权益调整:华康公司资不抵债,所有者权益为负值。依据破产法规定,华康公司原股东将无偿让渡全部股权。管理人及华康公司原股东应在重整计划获法院批准生效后15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华康公司100%股权的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措施(如有)。当第一笔偿债资金汇至管理人银行账户后,飞龙公司、康明集团应在收到重整投资人书面通知后10日内配合重整投资人办理华康公司100%股权变更备案、过户及其他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等相关手续。在与重整投资人办理股权变更前,华康公司、飞龙公司、康明集团不得处分华康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
2.出资人组设立:《企业破产法》第85条第2款规定,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华康公司重整计划将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故设出资人组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本案出资人组由华康公司两名出资人组成,即飞龙公司和康明集团两家企业。
(二)关于债权分类和债权调整方案
1.债权分类:华康公司管理人将债权分为4类,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同时,有财产担保债权中无法就担保财产获得清偿的部分债权将列入普通债权组受偿;企业职工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工债权超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部分列为普通债权,列入普通债权组受偿。债权人会议由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
2.债权调整方案,华康公司管理人将债权调整方案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已确认债权的调整方案,另一类是预计债权的调整方案。具体如下:
(1)已确认债权的调整方案:①有财产担保债权组的调整方案。该组包含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按照其担保财产的评估快速变现价全额优先受偿。其余未优先受偿的金额转为普通债权,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按普通债权的受偿方案清偿。如有关担保财产无法区分的,则以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面积为限,参照担保财产所在区域平均单价(按经评估的快速变现价值计算的平均单价)核算可优先清偿的金额,其余未优先受偿的金额转为普通债权,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按普通债权的受偿方案清偿。②职工债权的调整方案。职工债权按广州中院裁定确认金额全额清偿。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超出部分列为普通债权,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按普通债权的受偿方案清偿。③税款债权的调整方案。税款债权根据《审计报告》测算金额予以全额提存。④普通债权的调整方案。因华康公司在破产受理时账户已几年无现金收入且资产几乎全部抵押,在破产清算情况下,经测算,如主要资产以快速变现评估价值进行变现和分配,在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平均清偿率约为1%。为考虑社会稳定(历史遗留小业主小额债权众多),重整投资人在主要资产快速变现评估价值上增加630万元投资款,对每户普通债权人5万元以下部分的债权金额进行全额清偿(一户债权人有多笔债权的,其债权金额合并计算),剩余偿债资金依法按比例分配。(在此清偿方案下,普通债权人的总体平均清偿率可由1%提高至约6%。以上清偿率为目前测算结果,实际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经审计的普通债权清偿率为准。)
(2)预计债权的调整方案:因诉讼未决、逾期申报、待补充审查等原因所涉待定债权金额共88,350,787.61元(均为普通债权),华康公司管理人对于其所主张的债权按上述债权调整方案和受偿方案予以提存。如生效裁判文书对其债权不予确认,则该提存金额将向普通债权人追加分配。为不减少已确认债权的分配金额,针对在本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后申报的债权以及未申报且无法预计的债权,重整计划将不专门为其安排提存,由重整后的华康公司按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经审计的同类债权的总体平均清偿率依法清偿。
上述《广州市华康地空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广州中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18)粤01破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止华康公司重整程序,批准华康公司重整计划,确认振涛公司为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额约1.54亿元。
根据重整计划,华康公司的抵押债权获全额清偿,有效盘活资产;职工债权得到全额清偿,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重整投资人的额外出资,在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让近百名小业主债权的清偿比例显著提高(近7成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超过50%),债权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56名普通债权人得到了全额清偿,解决康王商业城多年历史遗留问题和矛盾;重整投资人将自主补交历史潜在欠税并承诺成立物业维修基金,为地下商业城的建设和完善注入新的资金。该重整计划衡平了各方的利益,同时华康公司得以继续经营,创造了就业机会,为国家和地方带来新的税收收入,继续为广州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2020年5月,本案作为广州破产法庭的典型案例获登《人民日报》;2020年9月,本案作为广州中院的典型案例刊登在《广州日报》;2021年3月,本案被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评为2020年度八大优秀案例;目前本案被广州中院作为世界银行优化营商环境调查的典型案例之一进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