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总结及实务指引

办案总结及实务指引

一、开启了个人破产和解程序的司法实践

办理破产是世界银行对于营商环境考评的一项重要指标。个人破产制度是完整的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是深圳第一宗也是全国首例审结的个人破产和解案件。长久以来,在破产三大程序中,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程序实务案例众多,但是和解程序的实务推进屡屡受阻,其原因源于多个层面,包括传统和解文化的缺失、金融机构决策权限的限制、破产欺诈的客观存在、和解方案履行的不可控性等。

本案中,针对破产和解程序的现实困境,管理人与债权人多次深入沟通,了解债权人和解决策中的疑虑,针对税务、可豁免债权的性质、内部决策机制等问题逐一考虑并提供回应与解决对策。

二、实现了债务人的解困和救助,为债权人节约了追偿成本

本案自债务产生至今,已有20多年。债务人在该20年间,唯一的居住房产被拍卖,租住在深圳偏远的农民房内;退休后的养老金被执行,每月仅发放1900—2200元的基本生活费用。但随着债务人越发高龄,债务人既无其他稳定收入来源,同时晚年基础疾病频发,处于生活危困状态。债务人也曾通过向执行法院申诉,前往政府部门信访,频繁登门与债权人沟通协商和解,但受限于法律法规对个人破产和解制度的缺失和债权人作为金融机构的决策特殊性,各方虽均表达了人道主义同情却实难提供合法有效的救济路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出台为张某某有效消解其债务提供了有效的解决路径。

本案受理后,管理人严格围绕“诚实而不幸”的首要原则对债务人开展调查工作。在调查工作中,一方面管理人需面对社会各界关于个人破产制度可能是逃废债工具的舆论压力,另一方面碍于债务人年事已高且对生活、医疗等各方面的急切需求,管理人需在极短时间内完成对债务人全方位调查的同时与其债权人保持密切联系以达到和解的目的。

对于“诚实”而“不幸”的把控,管理人分别从债务人的个人情况、负债原因、婚姻家庭情况、财产状况、收入状况、财产交易状况、历次执行情况等方面入手,通过各项调查结果、比对债务人的陈述等手段,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隐瞒转移财产的情形。同时,管理人团队结合债务人的现状,对于债务人的豁免财产清单、和解方案均作了细致的核查,提供了切实有效的建议。最后,本案通过法院审理、管理人履职及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的有效监督,最终经和解,将张某某剩余未清偿债务予以免除。(https://www.daowen.com)

该案不但充分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对“诚实而不幸”债务人的解困和救助价值,而且使债务人在76岁时能从20多年的负债中解困。

本案的成功办理也为债权人节约了无意义追偿的成本。因债务人年事已高,收入有限,且有基础疾病,依照传统的民事执行程序很难做到“案结事了”。通过破产和解程序可以一次性解决偿债问题,节约了所需的司法程序及时间成本。

本案的成功办理令社会公众通过鲜活的案例进一步感受到个人破产制度的人文关怀及立法“温度”。

三、为因生产经营负债的债务人解困提供了借鉴案例

2019年6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中明确提出,“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实务中,诸多企业经营者系因生产经营原因导致承担连带责任,在企业通过破产程序清算后,经营者及其家人仍无法从债务中解困。但企业的经营失败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诸多的经营者是希望通过“东山再起”或以其他劳动、劳务收入所得继续偿债。本案债务也是债务人为所在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致,本案的快速成功结案,为该类经营者债务人的债务解困提供了可借鉴案例。

深圳中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张某某对债权人剩余债务的清偿责任予以免除,该裁定系深圳经济特区第一份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裁定书,其标志着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真正从沉重的债务中得以解脱,无论对于个人破产程序的实践还是债务人个人的生活都具有深远意义。

【案例提供及评析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宗士才、包嘉多、陈庆修、田莹、陈闽、何彦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