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过程

办案过程

广州恺瑞星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恺瑞星公司)于2009年8月20日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路180号,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为陈某某,经营范围为商务服务业,工商登记股东为陈某某(出资比例99.90%)、黄某(出资比例0.10%)。

2020年6月3日,新余高新区四方慧达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慧达公司)以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恺瑞星公司破产清算。2020年6月3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并于2020年7月2日指定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担任广州恺瑞星广告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立即展开一系列接管和调查工作。管理人到恺瑞星公司登记住址走访发现该址已无公司办公。债权人四方慧达公司向管理人反映,恺瑞星公司大股东及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为挂名,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邓某某。管理人根据债权人和法定代表人居住地居委会提供的线索,试图联系控股股东及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小股东黄某及疑似实控人邓某某,对公司情况进行了解核实。小股东黄某表示债务人企业一直是由陈某某实际经营,邓某某亦否认实际控制人身份,而陈某某则声称“我已经反映上去了,其他我不懂”。可见,相关人员对管理人的接管调查工作均未予配合。管理人团队经讨论后,认为要想做好恺瑞星公司的清算工作,首先应该确定公司实际控制人,这样才能确定相关责任人及可采取的法律手段并追究责任。从前期接触了解的情况看,实控人已经和其他各方主体达成“一致行动计划”,破产清算工作遭遇极大阻力,一时难以推进。管理人团队决定先从外围证据着手进行突破,通过查阅公司涉诉案卷、调取公司银行流水、与职工债权人进行访谈、与历任财务人员电话沟通等一系列调查工作,管理人确定债权人反映的情况属实,邓某某就是公司幕后实控人,同时还发现邓某某和其设立的多家企业与恺瑞星公司存在大量关联交易。管理人掌握上述证据后,将接管情况和调查情况向主办法官进行汇报,并请求法院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采取惩戒措施,责令配合清算。在主办法官通知邓某某到法院接受询问调查,并告知不配合清算的法律后果后,邓某某承认了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并同意配合管理人的接管工作,向管理人移交财务资料。

恺瑞星公司实控人向管理人移交财务资料后,此时前期的财产调查工作已经基本完成,除有一笔对外债权尚在诉讼追收外,并未发现恺瑞星公司有其他可供清偿债务的资产,数名债权人的债权均以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本。因为本案无任何一方垫付破产费用,虽掌握了恺瑞星公司财务资料,委托审计工作也难以开展。管理人决定展开第二阶段的财务审查。针对前期银行流水发现的关联交易,管理人对恺瑞星公司财务资料进行了初步梳理,发现2014年6月至2017年6月,恺瑞星公司实控人设立的关联企业与恺瑞星公司相互转账达上百笔,涉及金额数千万元,且没有记载于财务账簿。另外恺瑞星公司还有多笔款项支出用途为“还房贷”,相关记账凭证有涂改痕迹,而恺瑞星公司并未持有任何不动产,款项实际用途存疑。面对这些疑点,管理人要求实控人就银行流水和财务资料呈现的异常情况进行解释。实控人虽然就这些问题给出了答案,也提供了一些证据加以说明,但因为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过大,牵连的各方主体情况复杂,显然不是几句业务往来就能全部解释清楚的。(https://www.daowen.com)

基于上述情况,管理人初步考虑以此为基础,采取撤销权诉讼、财产损害赔偿诉讼等法律手段追究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尽管关联公司之间存在大量款项往来,但采用审计等手段仍难以明确确定邓某某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在损害公司利益证据并不充分的情况下,管理人考虑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财产混同为由刺破公司面纱,将实控人纳入承责范围。但囿于《企业破产法》未明确规定管理人能否在破产程序中刺破公司面纱追究自然人股东的法律责任,实践中未发现相应的判例,学界对此亦未达成共识,管理人以人格混同为由起诉追究实际控制人责任亦存在一定的难度。总言之,能否通过撤销权诉讼、法人人格否认诉讼追收相应财产,要求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在通过撤销权诉讼、法人人格否认诉讼等诉讼途径追究实际控制人责任均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管理人遂以“全面调查关联企业”为由,继续向实控人施加心理压力,迫使其对恺瑞星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经过几次谈话后,实控人主动向管理人提出和解。

取得这一重大突破后,管理人立即向法院进行报告,并协助债务人起草和解协议,就和解方案征求债权人意见。2020年9月13日,广州中院作出(2020)粤01破16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恺瑞星公司无争议债权共计3,631,189.93元,同日,出具(2020)粤01破16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恺瑞星公司和解。

因破产申请人(同时亦为最大债权人)与债务人矛盾甚为尖锐,和解谈判一度陷入僵局。管理人经过耐心地释法说理,同时要求实控人对和解协议的履行提供担保以解决债权人的思想顾虑。最终形成的和解方案为,职工债权采取现金方式清偿,保底清偿比例50%(视债务人对外债权能否回收而定)。普通债权采取现金+广告位使用权的方式进行清偿,清偿比例最高值57%(视广告位是否充分使用而定)。同时,管理人自愿将垫付的清算费用和管理人报酬劣后于职工债权清偿。经过不懈努力,债权人与债务人、实控人终于就和解方案达成一致。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全体债权人均一致表决通过和解协议。2020年9月24日,广州中院作出(2020)粤01破16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恺瑞星公司和解协议,终止恺瑞星公司和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