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过程
一、案件简介
珠海市斗门区龙基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持有《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等资质证书,拥有石油化工库一座及配套3000吨级专用码头,是一家集成品油、化工品批发经营和仓储经营于一体的能源销售企业。受2014年国际石油危机的影响,该公司深陷经营困境,资金链断裂,对外累计拖欠债务高达5.23亿元。2016年11月,债权人以龙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珠海市斗门区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同年12月,珠海市斗门区法院裁定受理龙基公司破产清算案。经调查和评估,龙基公司作为一家大型民营油企,直接破产清算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且该公司具有不可或缺的资质证照、人才技术、经验规模等优势,有再生价值和再生可能。2017年5月,依债务人龙基公司的申请,珠海市斗门区法院裁定该案进入重整程序。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效应,人民法院积极协调安监、环保、消防、港务等多部门,实现安全监管与破而不停两不误、员工不失业。通过调动债务人重整积极性,利用债务人对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了解,实行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管理人与债务人、会计师共同制定对债务人的财务监督制度,严格管控企业营运期间的资金往来、人事变更、资产处分等事项。通过维持企业正常运营,降低重整成本,增强了意向投资人的重整信心。在重整过程中,以司法理念引导市场主体庭外谈判,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创设主席竞聘上岗机制提高债权人参与重整谈判的积极性;创设双轨推荐制度,以债权人引荐和债务人推荐的投资人参与投资框架协议制定的形式,确保最终签约的投资人具备重整能力。龙基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经历了两次表决,通过法院的组织、管理人的沟通、债务人的说明后,在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思自治的基础上,最终促使出资人组全票通过、担保债权组全票通过、普通债权组90%的赞成票,高票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2019年1月24日,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依据龙基公司的申请,作出民事裁定,批准珠海市龙基公司重整计划。
二、相关文书摘要——《重整计划草案》(节录)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龙基公司已经严重资不抵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陷入困境。如果龙基公司破产清算,现有资产将无法满足各类债务的清偿,出资人权益为0。为挽救龙基公司,避免破产清算的风险,出资人应和债权人共同努力并分担实现龙基公司重生的成本。因此,在本重整计划中,安排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组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5条第2款规定,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出资人组由截至本重整计划制订之日在工商部门登记在册的龙基公司股东组成。上述股东在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权受让方及/或继承人。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内容
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龙基公司股权转让所得款项为1元(龙基公司现股东薛进标与广州市吉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龙基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投资人广东丰生益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对价),将不向龙基公司目前股东薛进标与广州市吉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分配,其余按本重整计划由广东丰生益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投资款(偿债资金)将用于偿付龙基公司的各类债务和费用,股东薛进标与广州市吉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对该投资款不享有任何权益。
债权分类、调整及受偿方案
债权调整目的,是降低债务人龙基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改善龙基公司的债务偿还条件,促进债务人龙基公司再生,保证调整后的债权得到清偿。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本重整计划对债权的分类、调整与受偿方案(含受偿资金安排)主要如下:(https://www.daowen.com)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人民币481,137,626.13元,共计3家债权人,其中:第一顺位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二顺位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为诚毅博大有限公司,第三顺位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为湖南新华联国际石油贸易有限公司。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同一担保财产已向多位债权人抵押且均设立抵押登记的,则多位债权人应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因此,龙基公司提供财产担保形成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将由第一顺位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二顺位有财产担保债权人诚毅博大有限公司、第三顺位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湖南新华联国际石油贸易有限公司,就担保财产在人民币140,192,800元范围内依次获得优先受偿,无法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部分,需列入普通债权组,按照普通债权组的受偿方案获得清偿。
(二)职工债权组
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龙基公司的实际情况,本重整计划将对职工债权按100%的比例进行现金清偿,不做调整。在龙基公司油库安全整改工作全部完成及经安监部门验收合格、龙基公司名下全部资质证照均仍保持有效存续及恢复正常经营,以及龙基公司股权全部变更登记(备案)至广东丰生益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第三方名下,以及龙基公司股权与龙基公司名下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建(构)筑物、输油管线及储油罐等]不存在任何担保、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权利限制且龙基公司名下全部资产及经营权移交至广东丰生益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第三方的情形下清偿完毕。
(三)税务债权组
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龙基公司的实际情况,本重整计划将对税务债权按100%的比例进行现金清偿,不做调整。在龙基公司油库安全整改工作全部完成及经安监部门验收合格、龙基公司名下全部资质证照均仍保持有效存续及恢复正常经营,以及龙基公司股权全部变更登记(备案)至广东丰生益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第三方名下,及龙基公司股权与龙基公司名下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建(构)筑物、输油管线及储油罐等]不存在任何担保、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权利限制且龙基公司名下全部资产及经营权移交至广东丰生益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第三方的情形下清偿完毕。
(四)普通债权组
根据偿债能力分析,龙基公司在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为0。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龙基公司的实际情况,本重整计划将对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作较大幅度的提高,具体调整如下:
1.对每家普通债权人人民币60,000.00元以下(含)的债权部分,按照100%的比例进行现金清偿,在龙基公司油库安全整改工作全部完成,以及经安监部门验收合格、龙基公司名下全部资质证照均仍保持有效存续及恢复正常经营,以及龙基公司股权全部变更登记(备案)至广东丰生益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第三方名下,以及龙基公司股权与龙基公司名下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建(构)筑物、输油管线及储油罐等]不存在任何担保、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权利限制且龙基公司名下全部资产及经营权移交至广东丰生益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第三方的情形下清偿完毕。
2.对每家普通债权人超过人民币60,000.00元以上的债权部分,按5%的比例进行现金清偿,在龙基公司油库安全整改工作全部完成,以及经安监部门验收合格、龙基公司名下全部资质证照均仍保持有效存续及恢复正常经营,以及龙基公司股权全部变更登记(备案)至广东丰生益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第三方名下,以及龙基公司股权与龙基公司名下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建(构)筑物、输油管线及储油罐等]不存在任何担保、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权利限制且龙基公司名下全部资产及经营权移交至广东丰生益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第三方的情形下清偿完毕。
按照上述方案清偿后未获清偿的债权部分,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龙基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按照上述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分为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小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进行分组表决。
预计债权中若因诉讼尚未终结暂无法确定的债权在经人民法院确认后,以及未申报但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仍可要求龙基公司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方案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