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总结及实务指引

办案总结及实务指引

一、对症下药,破产清算与重整有序衔接

本案因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最初作为破产清算案件处理,然而管理人并没有墨守成规,一味优先推进资产处置工作,而是在与东莞第三法院对案件实际情况及债务人财产价值进行了深入调研及分析后,力求建立破产重整企业的识别机制,对症下药。

经调查分析,富林智慧城所属土地位于东深公路旁(东深公路北起东莞市桥头镇,向南经东莞市常平镇、樟木头镇、塘厦镇,至凤岗镇,进入深圳市),交通便利,土地方正,是东莞市常平镇目前未开发土地中较大的地块之一,存在较大的投资价值。若能进行重整,投资人可承继富林智慧城的相关权益,可以减少土地拍卖的交易税费的负担,还可以保留富林智慧城主体资格,减少土地使用的报批手续,更有利于项目土地的开发建设。若能实现重整,显然更有利于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及债权人的清偿。即富林智慧城属于虽经营管理出现困难,但具有运营价值和挽救可能的企业。

在前述分析基础上,东莞第三法院、管理人加强了与债务人的分析,引导其分析陷于困境的原因,寻找突破困境的途径,准确判断重整的可行性,在有意向投资人时,及时推进本案转入破产重整程序。破产重整的根本目的,是拯救危困企业,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及债权人权益的最大化。进入重整程序后,管理人充分尊重债权人,无论是重整招募条件的设置及投资人遴选规则的制定,均听取了债权人的意见,保障了债权人的知情权及参与权。

同时,为保障债权人公平获偿的权利,在遴选前已有意向投资人提出意向出资2.37亿元的情况下,为了避免意向投资人竞争时,通过收购部分债权,在控制债权人数及债权比例的情况下,降低投资资金,进而使其未收购的债权人权益受到损害,本案经请示东莞第三法院,创设性使用了设有保留价的增价竞价方式,保留价为人民币2.37亿元,竞价全场首次出价为保留价。经遴选确定了云晟公司为投资人,从其提出的重整资金总额而言,无疑更具有优势。

破产重整不仅是法律行为,更是商业行为,有时甚至成为商业战场,让案件办理成为没有硝烟的战争。本案由于另一意向投资人掌控了部分债权人,在重整投资人遴选确认后,最初仍试图通过声明不同意重整方案及申请更换投资人等方式阻碍重整。经办过程中,通过法官、管理人与两意向投资人不厌其烦地多次有效沟通,最终促成其握手言和,避免了重新走回破产清算的老路,导致投资人两败俱伤,以及债务人债权人权益受损,实现了多方共赢。

本案是东莞第三法院第一宗破产清算转重整案件,重整计划草案虽历经波折,但最终获债权人会议100%表决通过,建立了有效的识别机制,拯救了有价值的企业,扮演好了“生病”企业的“医生”角色,在合法有序的前提下实现了利益衡平和多方共赢,彰显了破产审判的制度价值和社会责任,在东莞市乃至全国范围均有代表性意义。

二、创建东莞市首个破产个案微信公众号,保障案件公开性并提高效率

破产案件审理周期长、涉及主体多、文书资料多,对法官、债权人及破产管理人均造成不少困扰。法官及管理人一直在探寻更合理、更高效、更便民的送达方式。

经充分探讨,发现相对于传统的纸质送达,微信公众号送达节约了文书的打印、复印及邮寄成本,避免债权人地址变化或不在原址时不能及时送达的风险;与网站公告、电子邮箱等传统电子送达方式相比,破产个案微信公众号送达具有公信力高、安全性强、反馈即时等优点,有效解决了当事人因担心查收电子邮件或浏览网站不及时而抗拒电子送达的心理。在信息化多元化的社会中,利用微信拥有广大的用户群且免费使用的便利,通过微信公众号送达,每发一条信息都是以免费推送通知的形式发送,并能让债权人即时获知相关信息,到达率可以说是百分之百,无疑具备更多优势。

在这种背景下,东莞第三法院批准及指导管理人通过建立破产个案的特定公众号解决送达及公示难题。2017年7月10日,本案微信公众号——“富林智慧城破产管理人”正式上线,当天便发布了本案破产清算案件的受理裁定书、指定破产管理人决定书、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管理人工作报告及债权表等材料。后续财产估价报告、表决情况汇报、招募公告、会议通知、管理人工作报告、法院文书公告等,经报东莞第三法院审核许可后,均通过该公众号发布。该公众号的建立,对法院而言,能够减少接受咨询的压力,也可以更好地监管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进度;对于破产管理人而言,能够更加便利、高效地发布案件信息,减轻与债权人一对一沟通的工作量;对于各债权人而言,也能够更及时、全面地了解破产案件的进度,增加案件透明度;此外,在重整招募过程中,该公众号作为公告途径之一,起到更便捷传播、更易推广及吸引更多潜在投资人注意的作用,亦可方便投资人对案件来龙去脉及现状进展作初步了解,提高招募效率。创建公众号之举,着实达到了多赢的效果。

本案公众号作为东莞市破产管理人的首个公众号,开创了东莞第三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微信公众号实行“一案一号”制的先河,作为对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一次创新尝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推动破产案件信息公开,完善相关规定

本案还涉及一个非常重要但很少人关注的破产程序中信息披露的问题。管理人提到,案件办理过程中创建东莞首个破产案件管理人微信公众号,推动案件信息公开的内容。

笔者认为,破产重整程序相对复杂,重整程序具体的信息类型包括重整程序本身的有关信息、债务人与债权保障的信息重整程序过程中的新信息等。重整程序本身的有关信息包括破产案件的受理、公告、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及执行等信息。债务人与债权保障的信息包括债务人历史信息、现状信息、预测性信息等。重整程序过程中的信息包括重整权益的信息、运营价值信息、外部环境信息与重整信息、重整方案制定、执行及相关信息等。[36]管理人称发布了本案破产清算案件的受理裁定书、指定破产管理人决定书、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管理人工作报告及债权表等材料,后续财产估价报告、表决情况汇报、招募公告、会议通知、管理人工作报告、法院文书公告等,经报东莞三院审核许可后,均通过该公众号发布。

笔者认为,上述公开信息更多是重整程序本身的有关信息,但是,债务人的相关信息特别与重整有关的预测性信息、运营价值信息、外部环境信息如果也能够披露,将会有更多信息披露出来,有助于各方充分了解相关信息,从而更加准确作出判断,有利于重整的成功。

2022年3月3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37]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破产重整等事项》。[38]

上述指引从破产事项的申请和受理、重整投资人、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及权益调整安排、法院裁定及破产事项实施等几个方面详细规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笔者期望《企业破产法》修改时,将信息披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在《企业破产法》进行规定。

【案例提供:广东众慧律师事务所 何少红、金莎、肖昭伟、祝智慧;评析人:广东众惠律师事务所 何少红、金莎,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王科建】

【注释】

[1]赵柯:《上市公司重整中的股东权益调整问题研究》,载《民商事审判指导》(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12页。

[2]贺小荣、王富博、杜军:《破产管理人与重整制度的探索与完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上),载《人民司法(应用)》2018年第5期。

[3]许胜锋:《重整中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价值及风险的实用性研究》,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3期。

[4]王利明:《破产立法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载《法学》2005年第3期。

[5][日]伊藤真:《会社更生法》,有斐阁2012年版,第547页。

[6]栾甫贵、张丽群:《企业破产重整价值评估的环境约束及其理论框架》,载《商业会计》2010年第6期。

[7]施天涛:《商法学》,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734页。

[8]陈国斌、陈豪:《破产企业职工债权优先性的解读与重塑》,载《民司法》2020年第16期。

[9]王欣新、杨涛:《破产企业职工债权保障制度研究——改革社会成本的包容与分担》,载《法治研究》2013年第1期。(https://www.daowen.com)

[10]孟祥、张根大、何东宁、詹晖:《〈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应用)》2016年第31期。

[11]淘宝网,网址为www.taobao.com;京东网,网址为www.jd.com;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网址为www.rmfysszc.gov.cn;公拍网,网址为www.gpai.net;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网址为www.caal23.org.cn。——编者注

[12]王欣新:《论破产法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载《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14年第6期。

[13]许德风:《破产法论:解释与功能比较的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472页。

[14]参见王佐发:《上市公司重整中债权人与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53—257页。

[15]参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五工作组:《破产企业集团对待办法》(中文),A/CN.9/WG.Y/WP.74,第4页。转引自许敏妮:《企业集团破产中适用的实体合并规则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2页。

[16]参见王欣新、周薇:《关联企业的合并破产重整启动研究》,载《政法论坛》2011年第6期。

[17]参见郭毅敏主编:《破产重整:困境上市公司复兴新视野》,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295页。

[18]何欢:《债务清理上破产法与执行法的关系》,载《法学研究》2022年第3期。

[19]201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的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组织民办学校破产清算,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

[20]《关于完善破产工作府院联动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第一点“主要任务”中规定:“(二)建立衔接有序、运转顺畅的破产工作府院联动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债务人破产处置工作中的风险防范、财产接管、资产处置、涉税事项、金融协调、费用保障、企业注销、防止逃废债等问题,着力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三)积极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建立重点领域和企业敏感案件事件信息共享机制,定期监测、评估、通报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相关信息,协调联动,形成合力,依法惩治恶意逃废债违法行为,强化社会诚信意识,优化破产司法环境。”第二点“成员单位及职责”中规定:“(一)市中级法院:统筹汇总全市法院在市场主体破产处置中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二)市发展改革委:协助组织召开府院联动工作会议,协调督促政府相关部门积极做好市场主体破产处置相关工作。(三)市教育局:协助处置民办教育机构破产事项。根据破产办理府院联动工作需要,依托信息化平台办理与本单位相关业务。(四)市公安局:加强对恶意逃废债犯罪行为的立案查处,依法加大对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配合开展强制接管工作,依法惩治拒绝接管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办理债务人车辆查扣、处置及过户工作。根据破产办理府院联动工作需要,依托信息化平台办理与本单位相关业务。(五)市民政局:配合业务主管单位做好破产管理人协会管理工作,救助债务人基本生活困难人员。根据破产办理府院联动工作需要,依托信息化平台办理与本单位相关业务。(六)市司法局:指导深圳市律师协会下设公司解散与破产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依法处理破产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违规违法行为。(七)市财政局:协助落实无财产市场主体破产清算的经费保障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经费支持。根据破产办理府院联动工作需要,依托信息化平台办理与本单位相关业务。(八)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协助处理债务人劳动争议纠纷,协助查询债务人社保参保、劳动仲裁等信息。完善企业破产与欠薪保障及失业救济的衔接机制。为债务人员工再就业提供相应服务。根据破产办理府院联动工作需要,依托信息化平台办理与本单位相关业务。(九)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协助破产案件办理所涉不动产登记查询、保全、抵押涂销、过户登记等事项。协助解决债务人不动产破产处置问题。根据破产办理府院联动工作需要,依托信息化平台办理与本单位相关业务。(十)市住房建设局:协助查询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房产交易信息等事项。协助处理债务人不动产破产处置问题。根据破产办理府院联动工作需要,依托信息化平台办理与本单位相关业务。(十一)市交通运输局:协助查询债务人名下小汽车指标更新资格等事项。根据破产办理府院联动工作需要,依托信息化平台办理与本单位相关业务。(十二)市国资委:清理、监测我市国有‘僵尸企业’情况,推动此类企业依法退出。协调落实国有‘僵尸企业’破产处置维稳、职工安置工作。(十三)市市场监管局:协助查询债务人工商信息、变更登记、查控对外投资、划转股权等事项。落实简易注销制度,统一破产企业简易注销的标准、要求和流程。完善企业破产信息登记制度。依职责对怠于或拒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人探索实施信用惩戒。根据破产办理府院联动工作需要,依托信息化平台办理与本单位相关业务。(十四)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加强对破产处置的金融事务协调,建立涉金融重大风险事件和不稳定因素信息共享机制等。根据破产办理府院联动工作需要,依托信息化平台办理与本单位相关业务。(十五)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根据破产办理工作需要,按照破产工作府院联动协调共享需求清单,依托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实现社保、税务、工商等破产信息互通共享。(十六)市税务局:依法处理债务人领用税务发票、税收优惠、税务注销、税款争议等事项。根据破产办理府院联动工作需要,依托信息化平台办理与本单位相关业务。(十七)深圳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协调金融机构债权人积极参与、推进债务人破产程序,加快内部决策流程,有效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办理管理人查询债务人银行账户开立、账户流水,解除保全措施等手续。指导、监督、协调金融机构做好风险处置工作。推动完善债务人信用修复机制。根据破产办理府院联动工作需要,依托信息化平台办理与本单位相关业务。(十八)深圳证监局:加强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破产处置的事务协调、政策指导、风险防控工作,建立重大风险事件和不稳定因素信息共享机制。”

[21]参见李曙光、刘延岭主编:《营商环境与破产重组》,载王福祥、李锴:《破产法之有效实施与配套法律制度之完善》,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73、77页。

[22]《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23条规定:“支持人民法院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体重整费用保障基金,完善不良资产处置平台,为有市场价值的市场主体扩大投融资渠道,加速不良资产处置,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降低债务重组成本。”

[23]王福祥认为,“市场化破产在本质上是指企业是否破产、何时采取破产行动,完全由市场决定。凡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都有发达的市场化破产制度保驾护航。”参见王福祥:《论市场化破产及其实施机制》,载李曙光、郑志斌主编:《公司重整法律评论》(第1卷),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7页。

[2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破产管理人制度·新旧破产法衔接》,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01页。

[25]参见王佐发:《上市公司重整中债权人与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1页。

[26]参见邹海林:《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不确定性》,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11期。

[27]张维迎:《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100—105页。

[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开展破产案件审理积极稳妥推进破产企业救治和清算工作的通知》(法169号)。

[29]《企业破产法》第1条。

[30]肖彬:《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的立法构建》,载《山东社会科学》2021年第4期。

[31]肖彬:《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的立法构建》,载《山东社会科学》2021年第4期。

[32]李晓燕、王昕娅:《论关联企业的法律识别》,载《晋阳学刊》2020年第1期。

[33]石一峰:《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责任中损失计算的利益衡量》,载《法学评论》2017年第4期。

[34]黄辉:《公司集团背景下的法人格否认:一个实证研究》,载《中外法学》2020年第2期。

[35]王欣新、蔡文斌:《论关联企业破产之规制》,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9期。

[36]2022年4月22日,破产法百家谈星友读书会第25期,杨忠孝分享《重整程序中信息披露:价值、立场与规则构造》。

[37]为全面贯彻落实《证券法》要求,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破产事项,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结上市公司破产事项监管实践经验,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自2022年3月31日起施行。

[38]为进一步规范破产重整等事项中的信息披露行为、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破产重整等事项》,适用于主板、科创板上市公司,自2022年3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