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过程

办案过程

一、案件简介

诺奇股份系一家注册地位于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自有服装品牌零售企业,以中青年男士时尚休闲服饰销售为主营业务,主要采取外包生产、直营销售与特许加盟销售相结合的经营方式进行经营。2014年1月9日,诺奇股份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为01353.HK。2014年7月,公司发生法定代表人失联的风险事件,导致公司股价持续下跌并于2014年7月23日停牌,股票市值蒸发超过一半,公司经营情况也逐步恶化并爆发债务危机,陷入经营困境。

诺奇股份风险事件发生后,泉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市政府和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成立了诺奇股份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并通过开展相关应对处置工作以减轻诺奇股份风险事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2015年1月20日,经市政府同意,在原工作组的基础上,成立了“福建诺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并吸收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作为该清算组成员,共同为诺奇股份妥善清理债权债务和依法开展各项脱困工作提供帮助和支持。2015年2月11日,债权人以诺奇股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面临被其他债权人起诉和查封拍卖资产的重大法律风险,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为由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诺奇股份进行重整。2015年4月1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诺奇股份重整一案,同时指定诺奇股份清算组担任诺奇股份的管理人。

诺奇股份采取的是再建型重整模式,必须通过引入重组方提供资金,以彻底解决公司债务清偿、股票复牌及后续经营的一系列问题。为此,管理人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通过向境内外发布征集信息、多轮次竞争性谈判等途径择优遴选重组方,并结合诺奇股份的实际情况和H股上市公司复牌工作的要求制订了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的要点包括:由原股东无偿让渡一定比例的股份,其中一部分用于引入重组方,另一部分用于分配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重组方有条件受让股份,并需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为诺奇股份提供资金用于偿债和后续经营,以及自行承担股票复牌的工作和相关费用;公司现有的主要运营资产不进行变价处置,由重组方支付相应对价后予以保留,以维持公司后续经营的物质条件和基础。2016年1月27日诺奇股份重整计划草案业经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16年2月1日获得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

诺奇股份负债总额约12亿元,负债规模巨大,若破产清算,普通债权的清偿率趋近于零,通过重整程序,普通债权的清偿率提高至11.4%,债权人利益得到了极大的维护,H股上市公司的地位得以维持。现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后续经营发展势态良好,诺奇股份实现了涅槃重生。

二、相关文书摘要

(一)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泉破(预)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诺奇股份位于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04年10月14日经福建省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9000万元。2014年1月,诺奇股份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同年7月23日公司股票停牌。2014年7月25日,诺奇股份发布指示性公告,称截至公告日期,公司已有4日未能与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该公司2014年8月19日公告显示,其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共计约人民币454,500,000元贷款已被贷款人要求偿还,并且公司存于其他银行的现金存款已被冻结。

根据诺奇股份提供的资料显示,近几年该公司多方融资扩大经营,企业债务负担沉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诺奇股份住所地位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诺奇股份不能清偿其对债权人所负到期债务,债权人依法有权申请诺奇股份重整,诺奇股份对重整申请没有异议,且具有通过重整复兴再生的可能。

综上所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1)受理债权人对诺奇股份的重整申请;(2)指定福建诺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为诺奇股份管理人。(https://www.daowen.com)

(二)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泉破字第1-22号民事裁定书

2016年1月28日,诺奇股份管理人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诺奇股份重整案于2016年1月27日上午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分为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对管理人提交的《福建诺奇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鉴于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出资人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根据《国企业破产法》第86条的规定,管理人请求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终止福建诺奇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诺奇股份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出资人组表决通过。管理人申请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内容合法且具有可执行性。依据《重整计划》,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不低于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债权受偿方案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合法公平。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各表决组通过情况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综上所述,管理人申请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1)批准《重整计划》;(2)终止诺奇股份重整程序。

(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泉破字第1-29号民事裁定书

2016年11月30日,诺奇股份管理人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关于福建诺奇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称诺奇股份向其提交《关于福建诺奇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提出诺奇股份《重整计划》的执行符合《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标准。管理人认为,诺奇股份《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合法、合规;执行情况符合《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标准。故申请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诺奇股份《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诺奇股份重整程序。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诺奇股份《重整计划》明确规定《重整计划》由诺奇股份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同时规定执行完毕的标准为:(1)应分配给债权人的货币资金已划转至债权人指定的账户或由管理人提存;(2)应分配给债权人的股份已过户至债权人名下或债权人指定的股份持有人名下或由管理人提存;(3)应调整给重组方的股份过户至重组方名下。后续资产处置及追加分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作为《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根据管理人监督报告所述,诺奇股份《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符合《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的标准。

综上所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诺奇股份《重整计划》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