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总结及实务指引
一、债务人企业和解价值的识别
法律规定的三种破产程序中,破产清算约占破产案件总量的90%,重整约10%,和解不到1%。[6]从目前的统计上看,破产和解程序在实务当中的应用不高,但应该看到破产和解制度在化解企业债务风险维护企业生产运营方面的优势。以本案来看,从深圳中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历时不到2个月,真正做到了提高审判质效,程序快进快出,既化解企业的债务危机,又有效维护了企业的正常生产运营。大族能联公司破产和解案,为探索企业破产和解制度树立了典范。破产和解是债务人与债权人团体就债务清偿达成的合意。和解制度虽然与重整制度均为破产法上的破产预防制度,但是和解制度的设计初衷是达成债权清偿安排而不考虑营业保护的需求。因此,不必为债务人的继续营业而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7]鉴于此,识别债务人企业的和解价值及和解可能性尤为重要。
以本案来看,首先,大族能联公司所处行业为朝阳行业,未来具有巨大成长空间,能够较好适用市场需求,企业具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其次,大族能联公司作为大族激光集团管理下的公司之一,股东多有央企、国资背景,股东构成合理科学,公司治理机构有序,内部治理机制正常运转。再次,债务人企业的债权主要为经营性债权,不涉及金融债权,均为普通债权。并且,经营性债权的形成原因大多发生在正常的业务合作过程中,未来仍存在继续合作的可能性。最后,偿债资金有保障,如自筹资金、应收账款、对外投资分红收益、政府补贴等,上述保障资金能够覆盖债权本金。通过对大族能联公司以上和解价值及和解可能性的识别,可以看到,对于暂时经营困难但救助有望的企业,运用和解手段能够化解企业债务风险,实现对企业的有效救治。
二、创新多元化调解机制(https://www.daowen.com)
在大族能联公司看来,公司之所以出现破产情形,一方面是由于受国家新能源产业政策收紧、新能源补贴大量欠付的原因,导致了包括大族能联公司在内的许多新能源企业均出现逾期违约情形;另一方面是由于受新冠疫情影响,许多电站项目施工无法正常实施,导致工程回款进度放慢。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仍正常运转,仅是由于流动性不足进入破产程序。因此,对于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对管理人全面接管企业不太理解。另外,债务人与管理人之间就企业继续经营问题、对外债权清收问题因立场不同而存在意见分歧。针对此情形,深圳中院向法院特邀调解机构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发出委托调解函,引入专业调解机构协助债务人和管理人共同推进调解工作。特邀调解机构从第三方的角度,一方面向债务人解释管理人清查债务,平等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法定职责所在;另一方面也与管理人沟通债务人希望高效达成和解协议,尽快恢复生产经营的迫切心情。经管理人、特邀调解组织与债务人、债权人多轮沟通,债务人向法院提交和解申请,并迅速制定了和解协议草案。
本案中,深圳中院在全国范围内首次采用委托第三方调解机构方式提前介入破产程序,真正地创新并完善多元化调解机制,将庭外调解和破产和解相结合。在管理人与债务人之外以第三方角度向债权人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充分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发挥多元化调解机制作用,以弥补债务人调解能力不足。同时将庭外和解成果带进和解协议,有效地推动了和解协议草案的谈判和制定,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为此类企业的挽救提供了可复制的样本。
【案例提供: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陈东、徐江华、胡隽;评析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王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