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类型的“公众人物”

二、作为类型的“公众人物”

一般而言,司法实践中的个案裁判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概念涵摄,或者简称为“涵摄”(subsumption)。其意指法官严格遵从法律规范的语义逻辑,将法律规范的效果赋予案件事实之中,从而形成确定性结论。另一种是类推(generalization)适用,它的基本原理为“相类似之案件,做相同之处理”,其多用于制定法尚未规定之事项。〔7〕涵摄推论是法官裁判案件的主要方法,类推适用则比较少见。但是在沃克案、巴茨案的合并审理中,美国最高法院正是通过类推适用的方法,将原本适用于公共官员的实际恶意原则扩展适用于“公众人物”。类推适用以类型化思维为主,其基本单位是类型。因此“公众人物”在美国司法判例中就是一种类型,而不是一个概念。进言之,法院对公众人物的认定也是通过类型归属方式实现,而非诉诸概念界定。详见下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