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 言
目前,我国学者对于“有闻必录”的研究文献较多,且大多对这一观念持否定立场。学术界对于“有闻必录”这一观念的研究路径基本可分为以下三种:一是综合考证“有闻必录”的演变;二是从新闻业务角度研究“有闻必录”的不可取;三是与其他相关的新闻学概念进行比较研究。
第一,全面、综合地考察“有闻必录”观念
1986年,宁树藩发表了对于“有闻必录”考证的论文《“有闻必录”考》〔2〕,此文从多个角度对“有闻必录”这一新闻传播观念进行了全面的考察,具有相当高的理论水平和研究深度。不过,《“有闻必录”考》将注意力全然放在对“有闻必录”的批判上,并且在一些细节上过早的下了结论。但瑕不掩瑜,此文依然是国内对于“有闻必录”观念研究的一个里程碑。对于“有闻必录”的来源问题,有学者提出近代“有闻必录”观念是古代志怪小说写作体例演化而来的观点,并简要论述了“有闻必录”的缺陷和存在的合理性等问题〔3〕。1996年,刘建明对于“有闻必录”观念的研究从近代跨越到了当代,文章指出20世纪80年代“有闻必录”,“打着‘客观存在论’的幌子”复活,揭示了“事实的存在不应是‘有闻必录’的存在,而是揭示其新闻性格的存在”〔4〕,从理论上论证了“有闻必录”观念不可取的问题。也有研究者从申报早期史料出发,联系当时申报的创办环境,“提出‘有闻必录’不仅是规避言责的策略,而且还发挥了另一根本的作用,即建构报刊话语在读者心目中的合法性地位,这与申报作为商业报刊的媒体属性有关”〔5〕。此外,有学者从哲学层面上来对“有闻必录”进行寻根究底,从哲学层次和伦理角度出发考查“有闻必录”的产生、发展规律以及各种表现形式,找出其哲学理论前提,以此分析“有闻必录”对于新闻真实、新闻价值以及新闻自由的忽视。
第二,从业务角度入手研究“有闻必录”
从业务角度展开的研究也多为对“有闻必录”的批判。比如,《新闻的取舍与短长》〔6〕从新闻采访写作的取舍入手,谈“有闻必录”不可取,以笔者亲身经历为例子,反对记者不加取舍登载残酷新闻的做法,提出记者应要确实,还有取舍长短。又如,陈力丹所著《事实的再现与提炼》〔7〕一文,从尊重事实的角度反对报道的“有闻必录”,坚持用客观手法忠实再现事物的观点,并且结合新闻通讯的例子进行说明。也有文章从某类新闻报道角度出发,联系“有闻必录”的现状,进而指出其弊端和解决办法〔8〕。
第三,将“有闻必录”与其他新闻学概念或现象进行对比研究
2000年,姚褔申在《解读古代新闻的真实性观念——兼论新闻真实性观念的演进》〔9〕一文里,将新闻真实性的演进与“有闻必录”的观念联系起来,并考证了古代志怪小说为近代“有闻必录”的观念的思想源流。这种猜想在“有闻必录”研究中比较新颖,同时,此文还开创了新闻真实性观念与“有闻必录”观念相互勾连的研究角度。此后,学界对于“有闻必录”的研究较多的从这种角度入手,考察“有闻必录”观念与客观主义报道、新闻真实观以及新闻真实性的关联。再如,《有闻必录与新闻侵权》〔10〕一文从新闻采访之中的一个难题入手,指出在新闻记者采访时遭遇新闻当事人说出带有侮辱、诽谤字样的话来,新闻记者进行有闻必录,势必造成新闻侵权。还如,《真实性不等于“有闻必录”》〔11〕一文从新闻业务角度入手指出,新闻记者在处理恶性刑事犯罪案例时,将新闻事实淋漓尽致地刻画、描写,会带来极大的恶性影响,强调新闻报道应讲究分寸。
当代“有闻必录”研究范围较广,取得了不少成果,如中外“有闻必录”比较、“有闻必录”历史溯源、“有闻必录”的哲学思考等范畴,在研究深度上也取得较大研究进展。不过,目前学术界对于“有闻必录”的研究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没有彻底解决“有闻必录”的历史来源问题以及“有闻必录”观念的生成如何受到中国本土新闻观和西方新闻观的影响。
本文从前近代时期的文学传统、御史制度等方面着手,联系近代报刊产生的社会环境,试图发掘“有闻必录”这一新闻观念的思想来源与相应的文体来源。进而考察近代报人的“新闻”观与古代社会本土的“新闻”观之间的内在联系与区别,为更深入地进行“有闻必录”的新闻观念变迁研究以及近代与古代新闻观念的关系研究提供一些参考。
本文研究创新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一是,本文基于对“有闻必录”观念来源方面的考察提出,“有闻必录”观念在近代的出现有一定的合理性。通过一定的史料梳理及对比,笔者发现,近代报刊“有闻必录”的观念是由传统社会风闻言事的御史传统和六朝以来笔记体小说志怪志异的写作风格共同影响而来。本文提出,近代以《申报》、《上海新报》等报刊为代表的“有闻必录”实践与中国古代本土的“新闻”观是吻合的,都将“新闻”理解为猎奇与志怪志异。二是,通过史料发掘和搜集整理工作,本文提出较新的史料证明“有闻必录”的新闻实践在19世纪60年代就开始出现于我国报界,并发现“有闻必录”在民国时期曾在近代报纸、杂志上作为专栏的形式出现。此外,笔者发现了近代学者对“有闻必录”所提出的重要修正——“有闻必查”、“有闻必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