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闻必录”观念在近代条件下的合理性

四、“有闻必录”观念在近代条件下的合理性

“有闻必录”观念产生于19世纪中后期。当时这一观念的产生、发展和流行,都具有合理性。在古代风闻言事的御史制度和志怪小说写作手法的综合影响之下,从事近代报刊业的旧式文人创造“有闻必录”的传播观念是自然而然的。事实上,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有闻必录”一词甚至跃出了新闻传播领域,成为日常流行用语:晚清张春帆的小说《宦海》提到:“在下做书的更不便无喘妄语,信口雌黄,不过照着有闻必录的例儿,姑且的留资谈助。”〔33〕笔者认为,“有闻必录”这一观念在近代的合理性如下:

第一,报界“有闻必录”的做法符合当时国人的新闻观念。蒲松龄诗曰“新闻总入夷坚志”〔34〕,在我国古代,新闻意指一切新奇的有趣的见闻,古代的传奇便是新闻的一个分支。在宋代,“新闻作为专业名词的出现”就源于“小报业者对唐宋笔记体裁小说之借用”〔35〕。新闻的概念发展到了近代,其意指仍十分宽泛,“凡是读者尚未知道者,包括事物、思想、知识、意见,都是新闻,这是19世纪中国报刊另一特色”〔36〕。因而,申报在创刊之初的《本馆告白》之中,便有如下陈述:“夫一切可惊可愕可喜之事,足以新人听闻者,靡不毕载。”〔37〕可见在当时,刊载“风闻”之事和使用志怪小说写法,恰好符合世人的新闻观念,因而“有闻必录”这一观念在中国近代报纸上出现,是完全符合当时的社会环境的。

一般认为,“新闻”一词,最早出现于唐代。据姚福申的考证,最早出现“新闻”一词的是《旧唐书·孙处玄传》:“孙处玄,长安中征为左拾遗。颇善属文,尝恨天下无书以广新闻。”〔38〕此文之中,“新闻”与今天的含义颇为不同,孙处玄因为善于写文章,所以感到天下之书不足以记录新奇的事。此时的“新闻”一词还没有明确与新奇之事、奇闻轶事联系在一起。到了晚唐时期,笔记体小说开始以“新闻”为题,并且在内容上也广泛使用到了“新闻”二字。根据李彬的考证,《锦里新闻》与《南楚新闻》是迄今为止所知的仅有的与“新闻”有明确关联的笔记体小说〔39〕。二者均已遗失,其内容散见于《太平广记》等著名笔记体小说之中。从内容角度来看,《锦里新闻》与《南楚新闻》多以记录和描写唐代朝野逸闻奇事为主,“‘新闻’一词在这里带有猎奇色彩”〔40〕。自唐代以来,“新闻”在古典文学之中出现,多与这种含义有关,形成古代“泛新闻时期”〔41〕

可以推断,近代报刊的“新闻”观正是沿袭于中国古代社会的“新闻”观。二者对于“新闻”的理解都趋向于把奇闻轶事、志怪志异的趣谈当做新闻来记录和传阅。而这种“新闻”观的传递媒介,很可能就是当时熟读古代典籍的秉笔华士。

从《上海新报》、《申报》等刊载的新闻来看,19世纪中后期,报界对于“新闻”这一概念的理解是不同于今天的。报界实践表明,当时“新闻”概念的外延要宽泛得多,不仅包括前文所述的奇闻异事、传闻、风闻、趣事,而且后来还包括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事件的变动信息,如经济、战争等。这两类完全不同的新闻的并行,体现了我国近代“新闻”观受到的华人主笔和西方新闻观念的双重影响。从时间上来看,直到20世纪中期,我国报界仍然保留着在报纸上报道趣闻轶事的传统。

第二,报馆客观条件受限,没有充足的采访力量。众所周知,在19世纪六七十年代创刊的报纸,多为传教士所办,人力和物力均十分有限,常常只有几人,兼任主笔和经理,很少有可以派出的专职记者。在《万国公报》的前身《教会新报》创刊初期的十余年里,林乐知常常一人兼任教师、译员、编辑和传教士四职。在采访力量匮乏的情况下,日常新闻采访已令报馆捉襟见肘,因而更没有能力对“风闻”之事进行确认和追查,尤其是当“风闻”之事发生在外地时,报社的核实就变得更加困难。19世纪80年代,有线电报在我国创始,这一技术水平的进步对我国新闻事业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方便新闻来源的核实和消息的传播。但是,“当时电报费贵的惊人。从天津到上海,每字一角五文;从宁波到上海,每字一角二文。这样,逼得报社对电讯稿特别慎重,不是重大事件不发电讯”〔42〕。技术手段的限制,也为报馆核实“风闻”之事带来了障碍。在这种艰苦的条件下,报馆采编人员少、稿件严重不足,报馆将“风闻”作为消息来源之一是无可厚非的。

第三,报纸“有闻必录”的做法,虽然常常导致不实报道,但是,“有闻必录”并不等于信口胡诌,它往往是有些根据的,这种根据包括他人的传言、外地的电报、其他报纸的登载等等。正如申报所说,“本馆惟有照‘有闻必录’之例,无论传言,无论电音,无论转载中西各报,但有关于法越军情者,一概登录,以供众览。”〔43〕并且,报纸常常在“有闻必录”的报道之后加上“传言如此,未知却否”等字样来提示读者,以防止或减少失实报道出现的恶劣影响。

第四,对于部分近代报刊来说,“有闻必录”曾起到规避政治风险的作用。进入20世纪,国人办报风起云涌的同时,报界生产力发展,报馆力量也相对雄厚。在报馆有能力调查消息源真伪的情况下,坚持“有闻必录”说固然会引人诟病。但不可否认的是,在20世纪初,“有闻必录”在充当报纸“失实报道”的挡箭牌的同时,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1914年4月,袁世凯政府颁行《报纸条例》,不仅把《大清报律》对报刊的禁限条款悉数照抄,而且还从日本《新闻纸条例》等外国报律中搬来很多新的禁限措施。一时间,报界言论自由遭到极大的挑战,而《申报》此时就抛出了“有闻必录”的盾牌:“报之天职有闻必录,取缔过严非尊重舆论之道,故应取宽大主义。”〔44〕《申报》的举动掀起了报界抵制言禁、争取新闻自由的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