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没有定义的“公众人物”有什么意义?
公众人物术语来源于“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及其后续案件。本文从法学方法论的角度对它的真实含义进行了探讨。研究发现,在美国司法判例中,“公众人物”并不是一个特征明确的概念,而是一种具有高度价值相关性的类型。类型无法下定义,只能在一定理论视角下进行整体形象描述。因此,美国最高法院一直没有对公众人物术语下定义,也不可能对它下定义。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无法通过概念涵摄的方法认定“公众人物”,只能按照特定的价值取向对其进行类型归属。
然而,在中国语境下,“公众人物”的含义及其理论基础都发生了变化。国内学界普遍将其看作是一个概念,并且主要以“公众人物权利克减论”作为相关案件的司法裁判原则。由于这两个方面的变形,公众人物理论在司法实践中与法理上都面临着困境,也一直没有进入法律和司法解释中。2014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网络侵权纠纷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草案中有关公众人物的条款被完全删除。其中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是人们对“公众人物”的严重误读无疑是一个重要因素。
作为一种类型,“公众人物”的含义只能通过特定价值观念确立。在美国司法判例中,法院是借助米克尔-约翰的宪法理论认定公众人物。米氏学说显然无法移植于中国。因此本文认为,如果要认定中国的“公众人物”,那么我们就必须诉诸中国宪法理论,例如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此外,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权,但是不得进行诬告陷害。该条款事实上确立了国家工作人员名誉权案件的归责原则,即“不得诬告陷害”。〔22〕若以协商民主论之,我国法院也可以参照这一原则审理公众人物名誉权案件。当然,从根本上讲,只有法院的合宪性解释得到了制度保障,公众人物理论在司法实践中才会成为可能。目前国内学界在这方面的研究仍然比较薄弱,有待于今后深入进行。
【本文为李洋主持的陕西省社科基金项目“自媒体诽谤的法律规制研究——以权利冲突为视角”(2015L001)的成果之一。】
【注释】
[1]李洋,西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讲师,博士,主要从事政治传播研究、传播法研究。
LiYang,PhD,the lecturer of School of Journalism and Communication,Northwestern University,Major in political communication and communication.
【注释】
〔1〕Time,Inc.v.Holl,385U.S.374,407(1967).
〔2〕Chaplinsky v.New Hampshire,315 U.S.568,571-72(1942).
〔3〕易延友.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清华法学(第6辑),2005(1).
〔4〕New York Times Co.v.Sullivan,376U.5.254,273(1964).
〔5〕[美]小哈里·卡尔文.美国的言论自由.李忠,韩君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68.
〔6〕Curtis Publishing Co.v.Butts,388 U.S.130,164(1967).(Warren,concurring).
〔7〕杨仁寿.法学方法论(第二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208.
〔8〕[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95.
〔9〕杨仁寿.法学方法论(第二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208.
〔10〕李可.类型思维及其法学方法论意义——以传统抽象思维为参照.金陵法律评论,2003.
〔11〕[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95,10.
〔12〕林立.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28.
〔13〕Wells v.Liddy,186 F.3d 540(4th Cir.1999).
〔14〕陈波.逻辑学十五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90.
〔15〕[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100.
〔16〕Michael A.Bamberger.Public Figures and the Law of Libel:A Concept in Search of a Definition,Bus.Law.1978(33):709,714.
〔17〕魏永征.公众人物权益“克减”论可以休矣.新闻记者,2015(3).
〔18〕张金玺.论美国诽谤法之类型化归责体系.国际新闻界,2012(8).
〔19〕王利明.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中州学刊,2005(2).
〔20〕俞里江.司法实践中媒体侵权基本抗辩事由分析.法学杂志,2011(8).
〔21〕李洋.舆论监督权的法理悖论与消解.南京社会科学,2015(5).
〔22〕杜强强.基本权利的规范领域和保护程度——对我国宪法第35条和第41条的规范比较.法学研究,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