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闻必录”观念受到的批判和纠正

三、“有闻必录”观念受到的批判和纠正

自从19世纪中后期,我国近代报刊开始采用“有闻必录”的报道手法以来,对其的批评和争议就一直没有停歇,其中多为学界人士,但也不乏业界同仁。在批判之外,近代新闻学者也提出了对于“有闻必录”观念的改进,以进一步指导新闻实践。

“有闻必录”观念自出现开始,就经历了多样的批判。总结起来,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对于“有闻必录”观念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进行的批判。此种角度的批判以传教士林乐知为代表:“△第以月报(万国公报——引者)言似此绝无仅有之危机(指甲午战争——引者),自宜据事直书,用彰得失,而尤恐积疑之成误也,西报(欧美报纸——引者)徧寄耳目,自惜羽毛,其所探访而刊行者大都信以传言……当是时也,上海、广州、香港华字诸日报多执有闻必录之说,不问事之真伪或妄传大捷,或捏造游谭,便弋利之近图,留名之远念,愚民为其所惑,甚有谓夷人毫不足畏,焚毁教堂之祸因之接踵而起。”〔25〕林乐知以为,当时的华文报纸根据“有闻必录”的观念进行报道,不问事实的真伪,导致“愚民”、“为其所惑”进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后果,应予以抵制。

第二,从新闻界的社会责任感出发,批判“有闻必录”观念带来的不良社会风气。如徐宝璜认为我国报纸“因按‘有闻必录’之原则,本无调查所闻确否之必要也。甚有于此六字之下,未达不正当之目的起见,登载消息,攻击他人之私德,不留余地者。此为吾国新闻界幼稚之明证,亦一亟应纠正之事也”〔26〕。邵飘萍则表示,“以‘有闻必录’一语自逃其责任,愚意我国报纸中时见有所谓‘有闻必录’之无责任心的表示,乃最易流于不道德之‘专制的’恶习,以革新进步自任之外交记者万万不可沿袭之以招社会之厌恶与轻视”〔27〕。当时,时报也在发刊词中表明对于“风闻”之事采取不予刊载的态度。

第三,从新闻记者的业务水平和工作原则角度批判展开批判。胡政之曾撰文指出:“一个新闻记者,不仅采取真确的新闻,还要担负道德上之责任。俗云‘有闻必录’,这完全是不负责任的话。此种新闻信条,现在已失去其一部分的信仰了。外国之新闻记者当初亦是这样,但是,近年来他们渐渐提高新闻记者在社会上之地位,增进他们的人格,及其道德上的修养,所以报纸亦因之发展很快。”〔28〕此外,邵飘萍也曾从记者业务水平和修养的角度批判“有闻必录”的做法。

第四,对“有闻必录”指导下的“面面俱到”的报道进行的批判。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党性原则被不断加强。政党新闻理论与自由主义新闻理论开始发生激烈碰撞。故而利用“有闻必录”观念进行不加选择的客观报道的新闻实践引发了较强烈的批判。前文所述1942年《解放日报》的改版就可归为此类。

从史料来看,20世纪以后“有闻必录”的观念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同时也遭到同行甚至其他行业的批判,原因如下:

首先,“有闻必录”新闻实践对于新闻真实性和客观性的挑战。19世纪上半期,“有闻必录”的实践大多是以“风闻”之事充当新闻。在日常的新闻传播活动中,这类新闻无伤大雅。但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我国处于社会变革时期,新旧观念激烈碰撞,民族危机不断加深,历经数次战争。此时,读者对于新闻真实性和客观性的要求上升,那种“风闻”而来的消息再也无法满足读者需要,因而受到强烈的批判。

其次,危害社会生活。“有闻必录”所录之事可能牵涉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假新闻的传播带来的危害是难以估计的。此外,“有闻必录”的做法除了可能招致新闻真实性存疑以外,报馆如果一味打着“有闻必录”的旗号,就可能引发对于他人名誉权等的侵犯。1933年,我国杂志《医药评论》第108期上刊登的一篇评论就详细地指责了当时的新闻界对于医学界(医院)新闻“有闻必录”的做法导致了医患纠纷的升级以及对于医生、医学界名誉的诋毁。该文指出,“新闻记者采访新闻的责任,是不是以有闻必录为标准?假使这样,那么根本就错误了!新闻界是负着指导社会的责任的”〔29〕

最后,“有闻必录”所“录”之事太过琐碎。凡有所“闻”必“录”虽然在实践之中是不可能做到的,但是,受“有闻必录”观念影响,传媒可能会将报道篇幅局限于琐碎的、细致的新闻而在重大事件报道上有所缺失。1922年,一本名为《吴江》的杂志在第16期就刊载了一篇批判此种问题的言论。该文认为,“有闻必录。乃报纸之成例”。但是,“社会琐碎,不胜指摘”,“此新闻记者所应知者也”〔30〕。以此提醒新闻记者,虽然“有闻必录”在当时已经成为报纸的天职和惯例,但是记者不能凡“闻”必“录”,这样的新闻报刊是毫无新闻传播效果而言的。

除批判之外,学界也意识到“有闻必录”观念带来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笔者发现,徐宝璜在其论文《新闻事业之将来》中提出了“有闻必查”的观点:

三曰新闻之事实化。此新闻纸之重要条件,自应翔实,似不待言。但近顷之新闻纸,往往所载仅为一消息为非事实,而以‘有闻必录’四字为遁词,良足以淆乱。在有新知识与道德之记者渠必不出此,渠所信者乃为‘有闻必查’,查其属实,然后录之。去取之间,非鲁莽可以将事也(固亦有在言论不自由国家而用‘有闻必录’四字以避政府干涉者。此系例外,不在论列)。〔31〕

徐宝璜在否定“有闻必录”的同时,认为报馆在操作时,应将“有闻必录”改为“有闻必查”,由“录”变为“查”,体现了报纸既尊重新闻来源,又保障新闻真实性的全面考虑。1935年,赵坤良在《新闻究竟是什么?》一文中也谈到纠正“有闻必录”:

中国新闻记者的口头禅“有闻必录”,是犯了极大的错误。至于少数记者更以此四字为护身符,捏造事实,肆意攻讦,以达到其不正当的目的,更属丧心病狂了。我们再从“有闻必录”四个字分析研究:“闻”是一件事,“录”又是另外一件事,所闻未必可“录”,更谈不到“必录”,“闻”是“闻”,“录”是“录”,二者不能混为一谈。为什么呢?因为一件事,一个消息,是否正确,尚待调查,不是一听到就可“录”的;如果要“录”,倒要确确实实,一点不能马虎。……总之,报纸所载的新闻,应绝对正确,校对部除了校对错字外,更应校对新闻是否正确。美国纽约世界报所以能日销三十多万份,就是因为能特别注意新闻的正确。就是美国其他各报馆,在编辑室内都挂着“先探听是否正确,然后进行”的箴言。况且现在的新闻,就是将来的史料,一份一份的报纸,也就是将来的整部历史。如果现在的新闻不正确,将来的历史必随之错误,我们不是成了文化的罪人吗?因此我们应当把“有闻必录”四个字改做“有闻必确”才对啊!〔32〕

赵坤良所表达的“有闻必确”的观点和徐宝璜等的观点类似,实质都是呼吁报界在“有闻必录”的同时,应进行认真调查,确保所登载的消息是真实可靠的,不能混淆视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