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制度的分类法

一、 安全制度的分类法

对所有外交互动来说,一些普遍共识性规则是其内在固有的要素,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所有国际政治都是制度化的。但是安全联合(同国际关系的其他实践一样)的制度化程度差别显著,有的只是最低限度,有的则到了相当高的程度。后面我们就会看到,对一个安全联合来说,它的制度化程度高低是很重要的。

制度化可以从三个维度进行衡量:共性、明确性和差异性。[4]

共性指的是参与者对适当行为期望的一致程度。

明确性是指具体性、持久性规则的存在程度,这些规则规定着官员们的实践、国家的义务以及改变集体政策的合法程序。明确性高体现为首要规则更详细,要求更高,明确规定了成员必须做什么;次要规则清楚,更全面,表明该如何修改规则或如何认可规则具有约束力,并规定不会因个别成员的否决而妨碍规则的修改和被正式认可。[5]例如,就这个意义而言,与其前任欧洲经济共同体在20世纪70年代时相比,欧盟现在的制度化程度更高了;而北约虽然没有欧盟的制度化程度高,但是与它自己在20世纪50年代时相比也更制度化了。

功能的差异性是指制度给不同成员分配不同任务的程度。肯尼思·沃尔兹(Kenneth Waltz)曾说,国际体系“无政府性”的一个标志就是它是由“相似单位”组成的,履行着由其不同实力所决定的类似功能。[6]相反,制度的标志是它组织起一个责任分配方式并使其合法化,让不同的参与者履行不同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