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识
东盟地区论坛的决议是由共识而不是全体一致原则决定的。这是东盟内部决策规范的延伸。对东盟来说,这个规则的起因,是担心如果让任何成员国不满意到一定程度,都有可能加深国家间的冲突。要使成员国确信机制不会威胁主权或国家统一,共识性决策在逻辑上是必然的机制。这一规则被明确写进了1995年在文莱举行的第二次东盟地区论坛会议主席团声明中:“东盟地区论坛的决定将通过所有参加者经过仔细广泛的协商后达成的共识决定。”[24]这个声明反过来也体现了东盟地区论坛的《概念文件》(Conceptual Paper),该文件是为论坛的制度性和议程性发展制定的蓝图。由文莱外交部长编辑的《概念文件》,事实上平衡了中国对过快制度化的担忧与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对更正式的、更具干预性的组织和议程的偏好。[25]但是在程序性问题上,这个文件体现了东盟(和中国)的偏好:“东盟地区论坛文件的程序规则应该以现行的东盟规范和实践为基础:决策应该在详尽而广泛的协商后根据共识做出。不会进行任何形式的投票。”[26]
乍看起来,共识决策对具有多样性的行为体来说好像是次优决策规则。虽然它比全体一致规则更有效率,但是如果负责决定何时算达成共识的行为体追求几近全体一致,或者该行为体实力太弱或受惠于某些特定行为体,那么总是存在个别行为体可以获得非正式的否决权的风险。然而,对瑞士州政府内政治党派的共识决策所做的研究表明,共识规则在“次文化划分明显”(如东盟地区论坛中有多种多样的次群体)的体系中有可能减少群体内部冲突。[27]即使在囚徒困境或说服型博弈中,共识过程——尽管监督、裁决和强制机制都很虚弱——也能提供一些制度理论认为功能上适当的机制。[28]在追求共识的制度中扩展讨论和研究功能可以有各种方式:发展出对安全问题的性质有新的、共有理解的新专家拥护群体;创造问题联系性;揭露“真实”意图;为有望带来偏好变化的说服提供论坛。这些反过来可以重新定义正在进行的博弈。
共识也是一个稳固的决策规则。如斯坦纳(Steiner)对瑞士联邦制的研究所表明的,一旦决策者开始根据共识行事,他们就可能会坚持下去。[29]如果他们之间人际互动足够多,他们可能建立起一定程度的群体内团结,受到与多数主义投票相关的得失威胁。另一种可能是,共识决策降低最终成为失败方的风险。在国际上失败要付出国内政治代价。如果经常在国际上败得很惨,就更难维持对国际制度的国内共识了。(https://www.daowen.com)
共识决策要求主席具有高度的合法性,因为他必须决定什么时候算达成了共识。即使对结果不是完全满意的那些人也必须尊重决定。[30]在这方面,由于东盟的领导权被认为是合法的,被各方所接受,东盟宣布的共识决定通常是有权威性的。自然,这意味着有些主席有权宣布尚未成熟的共识,或者他们可能接受更激进国家的压力,突破制度结构和议程的原有底线。
东盟地区论坛的共识决策规则对中国来说是一个具有吸引力的特色。虽然中国无法否决主席宣布的共识,但是这个规范至少要求在任何决议前都要进行广泛协商。共识也保证了中国不会在多数性投票体制中站在失败的一方。这很可能对那些负责处理东盟地区论坛事务的外交部官员很重要。如果中国的领导人得到证据,说明中国将在有记录的投票程序中失败,那么在北京的决策过程中推销东盟地区论坛的好处就更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