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语

五、结语

作为惯例的维和机制,其出现、稳定性和转变都可以很好地解释为非有意识的结果。批评者可能会反对说这个发现并不令人惊讶,因为他们已经习惯了伯纳德·曼德维尔(Bernard Mandeville)在《蜜蜂的寓言》[143]中,或者斯密在更具学术性的《国富论》[144]中对“看不见的手”的影响提出的令人震惊的见解。其核心思想是,恶也许会孕育善,坏的行动可能会产生有益的结果。因此有些分析者把“看不见的手”理论所具有的解释力看作理论奇效的因变量。他们认为,在给定前提下,结果越令人意外,“看不见的手”解释就越惊人、越有效。[145]然而,这是一个纯美学的论点,“看不见的手”解释的真正价值不在于其惊人性,而在于其研究方法的洞察力:为了解释制度,个体行为的动机需要与它们的社会性影响区分开来。

如在前面几个部分中阐述的那样,对制度分析的这一方法不是以对理性主义和常识的不切实际的强假设为支点的。同时,它也没有完全摒弃理性。通过将理由和原因结合在一个单一的分析框架下,自发性制度理论承诺了对惯例作出更全面且巧妙简洁的解释。

[1]我感谢哈佛大学国际事务研究中心和柏林自由大学跨国研究、外交和安全政策中心(CFIA-ATASP)联合研讨会的参与者们,尤其是Page Fortna,Gunther Hellmann,Robert Keohane,以及Celeste Wallander给予的有益批评。我还要感谢Lars-Eric Cederman,Susanne Feske,Thomas Gehring,David Lake给予的评价和建议。通常的免责声明适用于此文。

[2]Keohane(1989c:4).

[3]见Lewis(1969)对语言、Ullmann-Margalit(1978b)对规范、Schotter(1981)对经济活动、Sugden(1986)对物权和道德的论述。

[4]Young(1983);Puchala and Hopkins(1983);Krotochwil(1989)属于例外情况。

[5]例如,Wendt(1992)and Ashley(1988)关于无政府性,Biersteker and Weber(1996)and Bartelson(1995)关于主权和Der Derian(1987)关于外交的论述。

[6]有关维和演变的描述,见Goulding(1993);Segal(1995);Hill and Malik(1996:25-58);Durch(1993);United Nations(1996);James(1990)。

[7]参见Kato(1996);Hasenclever et al.(1996)的综述。

[8]见Walt(1991)。

[9]Keohane(1989c:3).

[10]见Latour(1991),Keller(1990)。

[11]Haakonssen(1981:24).

[12]Ferguson(1904/1767:171).

[13]见Waltz(1979:119)。

[14]同上,第124页。

[15]Keohane(1984:80).

[16]见Myers(1972)。

[17]A.Smith(1976/1776:456)。另见Smith(1969/1759)。

[18]见Rothschild(1994)。

[19]Menger(1986/1883:146).

[20]见Hayek(1967/1973)。

[21]见Popper(1965)。

[22]Nozick(1974:18;1994).

[23]Ullmann-Margalit(1978a:267).

[24]见Buchanan(1976);Elsner(1989);Coase(1976)。

[25]见Vaughn(1989)。

[26]见Hanhn(1982)。

[27]例如J.Knight(1992:94)。

[28]见O.E.Williamson(1994:323)。

[29]见Waltz(1979:88-93)。

[30]见Waltz(1986:343)。

[31]见Health(1976:67);Vanberg(1984:134)。

[32]虽然我们思考了联系理由与行动的粗浅规律,但是这些概括还无法完善为“可以为做出可靠的精确预测提供基础的那种规律”:Davidson(1963:691)。

[33]Snidal(1984:45).

[34]North(1990:42).

[35]Davidson(1963:691).

[36]见Mohr(1996:86-95)。

[37]B.Williams(1981:102).

[38]见North(1990:37);Hollis and Smith(1990:165)。

[39]见Davidson(1963:689)。

[40]Clausewitz(1980/1832:644).

[41]见Keller(1990:105-121)。

[42]见Hasenclever et al.(1996:182)。

[43]见North(1990:36-45)。

[44]H.P.Young(1996:105).

[45]Hemple(1965:447).

[46]Higgins(1969:231).

[47]见O.R.Young(1967:135-151)。

[48]见Lewis(1969:36-42)。

[49]Gilbert(1989:326).

[50]关于国际关系中的协调博弈,见Stein(1983)和Martin(1992b)。

[51]见Schelling(1960:54-58)。

[52]Lewis(1969:41).

[53]Gilbert(1989:334)。原文就有强调。

[54]Sugden(1989:93)。另见Sugden(1986:34-54)。

[55]Sugden(1989:93).

[56]H.P.Young(1996:121).

[57]关于路径依赖,见Arthur(1994);North(1990)。

[58]见H.P.Young(1996:111)。

[59]Durch(1993:5).

[60]列表之间的区别,见Durch(1993);United Nations(1993);Higgins(1969)。

[61]见Higgins(1969:ⅳ.18-23)。

[62]见Menzel(1971:38)。

[63]Birgisson(1993:77).

[64]见Higgins(1969:ⅱ.10)。

[65]细节内容见A.M.Taylor(1960)。

[66]见W.Williams(1971:39)。

[67]见同上第42页;Bowett(1964:11);Walters(1952:592)。

[68]Walters(1952:592).

[69]Hannum(1990:378).

[70]Ratner(1995:98).

[71]联合国文件,安理会决议第773号,1948年5月22日,联合国文件,安理会决议第801号,1948年5月29日。

[72]Burns(1962:27).

[73]见Menzel(1971:50)。

[74]联合国文件,安理会决议第650号,1948年1月10日。(https://www.daowen.com)

[75]联合国文件,A/3302,1956年11月6日。

[76]Burns(1962:186).

[77]联合国文件,A/3302,联合国秘书长关于一支紧急性国际联合国军队计划的第二份和最终报告,1956年11月6日。

[78]Goulding(1993:451).

[79]见Axelrod(1984);M.Taylor(1987)。

[80]见Lewis(1969);Sugden(1986)。

[81]Krasner(1994:17).

[82]Gilbert(1989:346).

[83]Gilbert(1989:345).

[84]比如Krasner(1988)。

[85]见Kier and Mercer(1996:93)。

[86]Goulding(1993:453)。关于这些原则的确切数量和内容在文献中自然是有争议的。

[87]在维和行动的财务体系中可以看到相应的复杂规则,因为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7条,维和的费用被看作是“组织花费”。

[88]见Birgisson(1993:220)。

[89]为了促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同意形式,联合国确立了一个“部队地位协议”。见联合国文件A/45(594)。

[90]Ghali(1993:204).

[91]然而,在这一框架内,命令移交的逐渐变化是有可能的,对此联合国在标准协议中做了正式确定。

[92]Ratner(1995:104).

[93]见Higgins(1969:ⅲ.14)。

[94]见Menzel(1971:84)。

[95]Higgins(1969:ⅲ.126).

[96]联合国文件S/4387,1960年7月14日。

[97]见Higgins(1969:ⅲ.37-38)。

[98]Durch(1993:8).

[99]联合国文件,安理会正式报告,第18年第1038次会议,4。

[100]联合国文件,联合国大会决议,2006年第109号,1965年2月18日。

[101]联合国文件,A/7742附录。

[102]联合国文件,A/32、394附录Ⅱ,1977年12月2日。

[103]联合国文件,安理会第338号决议,1973年10月22日;联合国文件,安理会第339号决议,1973年10月23日;联合国安理会第340号决议,1973年10月25日。

[104]Wiseman(1987:294).

[105]Wiseman(1987:318).

[106]Wiseman(1987:289).

[107]Kier and Mercer(1996:93).

[108]关于维和地区化,见Barnett(1995);Rivlin(1992);Smith and Weiss(1997)。

[109]关于法律含义,见Higgins(1995:181)。

[110]Ratner(1995:1).

[111]见Hill and Malik(1996)。

[112]见North(1990:92)。

[113]见Elsner(1989:201)。

[114]见Ullmann-Margalit(1990)。

[115]见Ullmann-Margalit(1990),第578页。

[116]见A.Roberts(1994)。

[117]见Weiss et al.(1994L 63)。

[118]Ratner(1995:123).

[119]Kier and Mercer(1996:85).

[120]Ratner(1995:128).

[121]Weiss et al.(1994:70).

[122]联合国文件,安理会第743号决议,1992年2月21日。

[123]联合国文件,安理会第761号决议,1992年6月29日。

[124]联合国文件,安理会第770号决议,1992年8月13日。

[125]Weller(1996:98).

[126]联合国秘书长报告,联合国文件,S/24540,1992年9月10日,第18段。

[127]联合国文件,安理会第807号决议,1993年2月19日。

[128]法国驻联合国大使梅里美的发言,对第3174次会议的临时性逐字逐句记录,1992年2月19日,联合国文件,S/PV.3174,第13到15页。

[129]联合国文件,安理会第836号决议,1993年6月4日。

[130]见Tharror(1995/1996:59)。

[131]联合国文件,安理会第751号决议,1992年4月24日。

[132]联合国文件,安理会第794号决议,1992年12月4日。

[133]联合国文件,安理会第837号决议,1993年6月6日。

[134]联合国文件,安理会第885号决议,1993年11月16日。

[135]见Roberts(1994)。

[136]特罗斯·布特罗斯·加利,“应对维和的挑战”1995年3月21日的演讲,耶鲁大学,联合国新闻发布Sg/Sm/5589。

[137]联合国文件,S/25814,1993年1月29日。联合国文件,S/25996,1993年6月15日。

[138]Barnett(1995:418);另见W.A.Knight(1996)。

[139]Ratner(1995:52).

[140]见Durch(1993:11)。

[141]见Biermann(1995)。

[142]见Barnett(1995:427)。

[143]见Mandeville(1924/1732)。

[144]见A.Smith(1976/1776)。

[145]见Ullmann-Margalit(1978a: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