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联盟和调解
2026年03月24日
二、联盟和调解
有假设认为盟友可以利用联盟限制彼此的行为,本文意在对该假设进行研究。尽管此类分析表面上十分简单,但是一些重要的研究设计问题使得分析过程复杂化。总体而言,关于国际制度影响的众多观点深受严重的潜在问题——缺乏真实之害。同在某一国际制度中的各成员国也会有诸多驱使他们加入该制度的共同利益。因此,我们在观察看似反映了机制限制因素偶发影响的国家行为时,经常不甚明确应将此等行为归因于制度的影响还是首要共同利益的影响。[13]例如,我们观察到盟友彼此间发生军事化争端的可能性较小,但这不能说明联盟制约了盟友之间的冲突,因为缺少冲突也可以归结为促成联盟的共同利益的作用。要避免不真实的问题,一种途径是研究成员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国际制度的影响。[14]因此如果我们希望了解联盟是否限制了盟友之间的行为,则应当观察盟国利益不相一致情况下,盟国之间的互动。有一类情况是,某一国际危机的调解方同争议双方的任一方结盟。在此类情况下,盟友双方至少有部分利益相冲突,原因在于国际危机的调解方将寻找各方均能接受的和平解决方案视为其中心任务。如争议一方的盟友与争议方利益完全一致并对其大力支持,就将以直接支持争议一方的姿态、而非调解方的立场介入事件。当然,也有可能盟友能掩盖不公正的做法,欺骗第三方接受解决方案。然而,争议第三方应当清楚存在此种可能,所以只会接受与其存在共同利益的国家进行调解。因此,如果某盟国的调解活动对争议双方来说都可以接受的话,那么就意味着某结盟调解方与争议双方均存在一致利益和冲突利益。由此,笔者计划研究是否与争议一方结盟的调解者在危机中能够更有效地说服各方解决争议。(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