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自发性制度的惯例

作为自发性制度的惯例

自然现象和人为现象之间的二元对立虽然在我们现代的知识概念中已经根深蒂固[10],但是其实是具有欺骗性的。有些事物非彼非此,而是二者兼有。“属于此类别的事物与自然现象的相似之处在于二者都是非有意识的,需要用本原性推动因素解释,而它们与人为现象的相似之处则在于二者是人类行动的结果,当然也包括理性的人为行动。”[11]图8.1试图表明这个理念。

图示

图8.1 待解释现象的模式

惯例显然属于自发性制度,用亚当·弗格森(Adam Ferguson)的话来说,它们是“人类行动的产物,但非任何人为设计的成果”。[12]这意味着惯例对传统分析方法是有抵抗力的,要求制度主义学者必须超越结构性和理性途径去解释它们。因为如果我们从纯结构角度解释惯例,我们就会采用自然主义的世界观,把社会性影响视为结构性决定因素的必然结果,可以通过自然法则解释。一个例子就是肯尼思·沃尔兹(Kenneth Waltz)的理论,认为即使没有任何国家想要建立均势,均势也会出现。[13]不过沃尔兹自己也承认,这个理论不是刻板的,它的预测也不是确定的。[14]因为像沃尔兹这样的新现实主义学者把惯例看成准自然现象,所以他们夸大了国际体系的结构与均势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捕捉到自发性制度的特性。(https://www.daowen.com)

理性主义理论用制度服务的目的来解释制度的存在,情况也如此。“理性选择理论在应用到社会制度中时,假定可以通过研究创立和维护制度的行为体所面临的诱因来解释制度。制度存在是因为可以合理地预期它们能够增加其创立者的福祉。”[15]但是这样一种理论怎么能解释非“任何人为设计”结果的惯例呢?国际关系中大量应用的理性选择理论假定所有制度都是人为现象,无法帮助理解自发性制度的一些独特方面。

抛弃结构性和理性理论并不意味着因果推理和功能性推理在解释国际惯例中起不到任何作用。恰恰相反。因为没有词汇能抓住第三物——自发性制度——的要旨,我们必须诉诸矛盾结合体,将功能性和因果性推理结合。采取这种做法的理论通常被称为“看不见的手”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