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与测量方法
笔者用1918年至1988年的国际军事危机中国家领导人所作出的所有调解尝试来检测了这些假设。笔者的数据库改编自修订后的“国际危机行为(ICB)”数据库。具体而言,笔者对ICB数据库做了五方面的改动,这个数据库中包括390场发生于1918至1988年间的危机。首先,笔者移除了发生在全面战争期间的危机,因为笔者认为这样的案例与在和平环境下发生的危机相比,存在着本质的不同。笔者认为,一旦全面武装冲突爆发,解决危机的进一步决策在很大程度上就演变成了军事战略和战术功能,而非像危机调解这样的外交因素(删除11个案例)。第二,笔者移除了无法找到证据表明有言辞或是伴以军事部署的武力威胁的危机(删除17个案例)。在没有类似威胁行为的情况下,笔者不认为这些案例可以被称作国际军事危机。第三,笔者还汇集了一些案例,在这些案例中,一些危机在延续数年的游击战中爆发(删除22个案例)。由于武力的使用在这样旷日持久的冲突中几乎是家常便饭,所以笔者认为,这种经常性的危机爆发实质上是战争中的危机。第四,笔者还分解了包含多种双重冲突性元素的争端,从而增加了一些案例(增加12个案例)。例如,被ICB数据库定为单一案例的“赎罪日战争(Yom Kippur War)”就被笔者分解为两个案例:以色列对抗埃及和以色列对抗叙利亚。对于所有保留的案例,笔者都分别确定了主要的挑战方和防御方。挑战方的定义就是,在危机的相关问题中首先采用,或是威胁采用军事行动的国家。相反,防御方的定义是,挑战方的军事行动或威胁所针对的主要国家。
最后,从这一系列整合后的国际危机中,笔者明确了所有国家领导人在这些危机中为调停所作出的努力。笔者将调解方定义为:在危机中试图进行干预,以实现经过协商的和解的任何第三方国家行为体。重要的是,要注意到,笔者区分了两种情况,一种是代表一个争议方而进行介入,另一种是为了实现经过协商的和解而作出的努力。所以,如果国家在危机中专门支持一个争议方,那么它们就不能被称作调解方。在许多案例中,不止一个第三方国家试图调解危机。如果这些调解努力相互区别,彼此无关,那么笔者就会在数据库中将其归为分开的案例。如果几个国家共同调解一场危机,那么笔者就会将整个调解组(例如,共同军事能力、任何调解方与争议方之间的联盟关系等)的调解行为视为一个单一案例。通过这一过程,笔者在1918年至1988年间的国际危机中,确定了117次由第三方国家做出的调解尝试。其中,52次调解尝试都通过谈判,成功达成了危机和解,而65例则不然。在随后的分析中,笔者将试图解释每一次尝试成功或者失败的原因。
显然,总计高达117次的调解尝试并非随意选择的一组国际互动,甚至也不是一组随意选择的国际危机。相反,笔者的数据库选择国际危机时,对不同的三个相关方都必须做出选择。首先,调解方必须为争议方提供服务,随后,每个争议方都必须接受服务。这一过程就带出了与笔者研究发现的普遍性相关的选择效应的问题。一方面,笔者明确并有意识地运用了选择效应,以此提高自己研究发现的正确性。也就是说,在笔者选择的案例中,相关盟国选择以调解方的身份进行干预,而不是直接支持其盟友,以此来区分代表了共同利益的联盟关系的影响,和联盟关系作为共同承诺的机制信号的影响。这种选择意味着笔者关于联盟的研究发现只能归纳到调解案例的范畴中,而不属于联盟在国际危机中的影响,也不属于通常所说的国际行为。因此,笔者不想号称联盟一直被用作制约的工具。笔者只希望说明,联盟关系可以,也曾经被这样使用过。(https://www.daowen.com)
另一方面,整理出这些调解案例的选择过程也说明,类似的案例或许不能全盘代表那些盟友间试图彼此制约对方行为的情况。尤其是,如果国家领导人意识到了联盟纽带的制约作用,那么这将影响其是否接受一个关系不对称的联盟国作为调解方的决定。这就是说,如果一个国家已经较为强大,且有可能在危机中占据上风,那么该国的国家领导人就应当只接受与其联盟关系比与其对手关系更加紧密的调解方。在这种情况下,让一个存在不对称亲密联盟关系的国家担任调解方,或将阻碍一些领导人接受某些虽然包含妥协,但还是达成了许多目标的结果。然而,弱国领导人一般来说可能都会避免接受盟友作为调解方,因为这样做会导致彻底的失败。这一选择的过程说明,通过检验危机调解案例,以此作为联盟制约的证据,笔者倾向于选择这样一些案例,在这些案例中,调解方试图制约其盟友,阻止其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更为弱小的第三方国家。笔者数据库中的实证证据也同样支持这一论点。[37]结果,笔者的分析或将低估联盟作为制约工具的总体作用,因为笔者剔除了一些验证自己观点的复杂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