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外干预问题的共识

区外干预问题的共识

相反,经过考虑,英法德三国政府一致赞同建立区外干预的机制框架。因此,关于欧洲安全与防务认同机制形式的谈判很大程度上都集中于这一问题。

将安全问题完全纳入欧共体/欧盟:法德两国支持在欧共体/欧盟的框架下发展欧洲安全与防务认同。经济和计划委员会只在安全事务的政治和经济层面提供合作,而军事层面则被有意撇开。[93]与此同时,外长会议是在一个另外的论坛举行。法德两国认为,未来的合作应当涵盖安全的各个层面,包括军事层面,同时,在外部事务上的政策协调应当与其他政策领域的政策协调放在同一个论坛之中进行,即部长理事会。[94]

一开始,英国极为不愿升级欧洲理事会在防御和安全事务上的作用。[95]在谈判《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过程中,英国关于改善经济和计划委员会的提议在范围上非常局限,并认为任何改善都只能循序渐进。经济和计划委员会应当保持与欧盟的这种正式分离的状态。各国并没有考虑扩大经济和计划委员会在安全领域中除了政治和经济层面以外的其他层面。而决策过程应当继续采用一致通过原则。为了改善程序,英国建议在政治委员会的框架下建立代表委员会。然而,在谈判的危急关头,英国还是同意了《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而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CFSP)也取代了经济和计划委员会。根据新的规定,经济和计划委员会的部长会议取消,由部长理事会进行决策。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涵盖“欧盟所有关于安全的问题,包括共同防御政策的最终制定,而这也将及时发展成为共同防御实践”。[96]

决策制定程序:《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签订以来,英国一直积极致力于讨论改善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英法德三国一致认为,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效率可以进一步提高。他们还一致同意,决策权和操作控制权应当仍旧保留在各国政府手中。如何提高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效率仍然是个具有争议性的问题。法德两国认为,一致通过原则应当被放宽。包括了各国总统和政府首脑的欧洲理事会,其关于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根本方向和原则的决定应当继续要求执行一致通过原则,但是欧洲理事会应当区别对待,一些具体执行决定可以采取多数原则。在由外长组成的部长理事会(一般性事务)中,决策应当基本采取一致通过原则。然而,弃权票不应阻碍决策的通过。只有关乎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原则和方向的决策才应继续采取一致通过原则。[97]

在第二轮谈判中,法、德两国继续要求采取进一步措施,放宽一致通过原则。欧盟的扩大和一致通过的要求被认为是无法相容的。科尔和希拉克认为,在一个拥有15个甚至更多成员国的联盟里,一致通过原则将导致停滞不前。他们提出,采取大多数通过原则的投票应当成为部长理事会执行决策的原则,而这一实践还应当向安全和防御事务扩展。这将确保,当并不是所有伙伴国都将在一次行动中军事介入的时候,欧洲仍然不会丧失其行动的能力。在欧洲理事会则应当执行共识原则,虽然是以一种松散的形式。作为多数原则投票的替代方案,它们建议“建设性弃权”,这样就不会在仍然需要采取一致通过原则的问题上阻碍决策进展。[98]法德还建议在《欧洲联盟条约》(TEU)中加入“团结条款”,其中包括两个元素:第一,少数团体不能阻碍多数团体采取联合行动;第二,多数团体应当尊重个体成员国的合法利益。

英国认为,“决策不是主要问题。”在英国看来,《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已经提供了足够的灵活性,根据该条约,成员国已同意“它们不应试图阻碍一个得到大多数成员国支持的具体政策”。英国不愿“接受一个自己不支持的受到集体决策制约的承诺”。[99]法、德两国认为,军力的调遣不应是自动的。英国则坚持在需要使用武力的时候具有更多的灵活性,

因为它们(例如,欧洲国家的军队)承担的任务基本上都和国土防御无关,而参与的相关联盟也会随着任务的不同而不同。关于是否希望参加一个具体的行动,个体国家将就事论事地做出决策……未来的机制结构必须能够容纳这一“可变几何”。制订这种协议能够加强而非削弱灵活性,而有了这种灵活性,我们就能够应对我们所面临的挑战。[100](https://www.daowen.com)

法国和德国强调,多数通过的决策不应违背其意愿,强迫任何成员国为军事任务或是督查任务提供该国军力。军队的派遣仍将需要得到派遣国的许可。

关于参加不被所有成员国支持的集体行动的国家是否能够利用共同财产,英国与法、德两国持有不同意见。在法、德两国看来,那些意见遭到大多数国家否决的成员国应当在政治上和财力上支持相关决定。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行动的运行费用应当通过共同体的预算获得。列夫金德外务大臣不赞同这些观点,他表示:“如果部分成员国要执行使用共同体机制和欧共体预算的政策,那么这样的政策必须先得到所有成员国的同意。得到一些成员国同意,却遭到其他成员国反对的政策不应得到欧盟的许可,也不得利用欧共体的机制或资源。”[101]这一规定必须仔细研读:如果一项政策由大多数成员国做出,而其他成员国选择弃权,那么该政策就可以使用共同资产。这意味着英国或许愿意接受法、德提出的这个“积极弃权”的想法。

通过联合计划与分析加强利益汇合点:与扩大多数投票程序相比,英国认为提高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效力的最好办法,是通过共同分析和共同政策的实践。决策程序可以通过增加政治委员会开会的频率来改善,该委员会是为部长决策做准备的。另一个可以改善的地方,是加强理事会秘书处的作用,尤其是它的“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部门”,它的前身是欧洲政策中心(EPC)的秘书处。为此,可以在理事会秘书处内创建一个“计划部门”。这样经过加强之后,理事会秘书处就可以为政治委员会或是理事会提供分析和可供选择的文件。这与法、德两国建立一个计划和分析部门的倡议如出一辙。英国还支持法国关于设立欧洲理事会主席这一职位的提议,[102]这将不仅给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提供走上前台的机会,还将使其具有话语权,加强其可见度和持续性。主席一职的主要功能将是在外代表该联盟。他将由欧洲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能够依靠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总秘书处。英国还建议设立

一个包括所有成员国、准成员国和观察国国家和政府首脑的西欧联盟机构。这一新机构将提供一个关于欧洲防御事务的加强的决策程序……防御决策在政府间进行,这一基本特性将得到保持……为了改善西欧联盟和欧盟间的纽带,它可以与在欧洲理事会参会的国家和政府首脑一一见面。[103]

执行层面:在强化西欧联盟的运行方面,各国达成了强烈共识。英国、法国和德国一致认为,欧盟的军事决策应当由西欧联盟执行。英国建议将西欧联盟的部长级机构从伦敦转移到布鲁塞尔,以使西欧联盟、北约和欧盟能够更好地协调行动。在英国看来,“直接而务实的需求是要加强西欧联盟的计划能力;改善其在危机中为各国部长提供的政治军事建议;发展务实安排,如情况中心(Situation Center)和改善后的情报处理能力。”[104]法国和德国也提出了类似的加强西欧联盟运行能力的提议。提议包括:在西欧联盟中增加军事计划和协调雇员;进行武装合作,旨在建立欧洲武装机构;总参谋部首长举行定期会议。

三个国家还认为,西欧联盟必须能够动用军事力量。但是希拉克一开始倾向于建立快速反应部队,以欧洲军团、欧洲快速作战部队(EUROFOR)和欧洲海上部队(EUROMARFOR)为模型,而英国坚持认为,西欧联盟新发展的能力应该与北约的能力兼容,而不是与其竞争。为了武装西欧联盟,迎接新的使命,西欧联盟应当利用联合特遣部队(CJTF)概念下提供的北约资产和设备,而联合特遣部队这一概念是于1994年1月由联盟的政府首脑通过的,“它提供了一种工具,通过这一工具,北约能够利用可以分割、但却没有分割的北约指挥结构中的元素,服务于由欧洲领导的任务。”[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