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19世纪安全机制的欧洲协调

一、作为19世纪 安全机制的欧洲协调

鉴于本书所采纳的安全机制的实用定义[6],维也纳、巴黎、柏林三大和平会议以及19世纪的几个联盟大致在此范围之内。当然,19世纪最符合该定义的机制毫无疑问非欧洲协调莫属。(https://www.daowen.com)

如此理解制度,与赫德利·布尔(Hedley Bull)在他的重要著作《无政府的社会》一书中的用法大致相同。布尔写道:“所谓制度,我们未必用来指组织或行政机制,而是在实现共同目标的过程中形成的一套习惯和做法。”[7]布尔接着指出这些制度不仅表明了国家之间的合作,而且维系着合作。在布尔看来,19世纪的欧洲国家制度既是国际制度也是国际社会,成员国明晰共同利益和价值观,认同相互之间受一整套共同的规则约束。[8]

欧洲协调是依据《四国同盟盟约》的第六条建立起来的,在英国外务大臣卡斯尔雷的坚持下,该条款内容如下:

为促进和保证本约之履行,亦为加强目前使四国君主团结无间以谋举世康乐之相互联系,缔约国同意定期举行会议。会议或由四国君主亲自主持,或由各自的大臣任主席,以便磋商其共同利益,并考虑各个特定时期可被认为最有益的措施,以利于各国的安宁、繁荣以及欧洲和平之维护。[9]

条约签订于1815年11月20日,欧洲协调于是诞生。联合或者协调的观点并不新颖,18世纪的国际法研究者经常谈到,但他们的商讨却毫无结果。一系列因素的共同作用避免了这一观点再次流于形式,特别是拿破仑战争非同一般的毁灭性、盟国在努力促成反法联合过程中遭遇的巨大困难,使一大批具有远见卓识的欧洲政治家们意识到大国之间持续协作的必要性。

因此欧洲协调旨在维持拿破仑战争之后的稳定。《巴黎和约》和四国同盟规定了和平的条款,协调正是为了维持和平所建立的秩序。因此,欧洲协调不只是由获胜者组成、意在维护其既得利益的俱乐部,和约的大度及将战败国法国纳入新体系的从容,都可以证明这一点。事实上,齐聚维也纳的大国领导者们发自内心地认为,他们拥有掌管欧洲权力的同时也肩负维持欧洲秩序的责任。用卡斯尔雷的话说,他们“不仅有共同的利益还负有共同的责任”。[10]

在维也纳,奥地利、英国、普鲁士、俄罗斯及随后不久加入的法国实质上建立了寡头政治来维持相互之间的安全关系,这是有史以来首次大国和其他国家之间有了正式的区分。这个小团体的成员国有很多共同之处。法国革命以及拿破仑利用革命所发动的毁灭性战争暴露了所有大国的不堪一击。就此而言,西部两个更为自由的国家和东部三个较为保守的国家有所不同。然而,聚集在维也纳的外交家们有着强烈的保守共识,迫切地意识到在国内获取合法性、在国际上争取对其主权认可及加强的必要性。法国革命及随后的战争表明国内政治与国际政治不可能截然分开。当然在维也纳,外交家们关注的是国际或者说欧洲事务,因为欧洲协调毫无疑问是欧洲事务。欧洲大陆之外的事务仅被看作欧洲体系的分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