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的模式

变化的模式

制度主义理论认为如果制度无法再满足其创立者的需求,制度就会变化。这意味着对如何改变现有规则,使其更有效率地服务于某个行为体的利益,存在着一个计划或至少某种想法。但是惯例是如何变化的呢?它们不是被创立出来而是逐渐演变而成的。大多数理论,甚至是发展式解释,都接受适应性效率的观点。[112]制度可能不够有效率,但是既然选择偏好于效率更高的替代物,那么制度可以被假定会变得更好。

然而,虽然效率高的行为会更有可能被重复和加强,而效率低的行为会引起对替代物的寻求或者对更有效率行为的模仿这种观点[113]看起来貌似合理,但是它只有在对效率有共同的标准以及个体效率与集体效率对等的情况下才适用。而在这种情况以外,个体有效的行为可能会导致集体性结果的低效,而现存的制度会变得更糟糕。

为了解释这种现象,关于制度性变化的理论必须通过把个体动机从社会影响中区分出来,将效率参数内化。这样微观层面的效率就可以和宏观层面的效率分开。对制度变化的这种“看不见的手”解释认为,制度变化不仅是行为体改变现有规则的直接结果,也是他们逐步偏离业已形成的实践带来的间接结果。制度转型既可能是有意识的修正,也可能是自发性变化的结果。[114](https://www.daowen.com)

虽然自发性变化的说法与非正式制度关系密切,但是两种变化,不管是自发性的还是有意识的,都会影响正式和非正式两种制度。惯例可能在任何行为体,无论个人还是集体,都没有采取有目的性活动的情况下变化,也可能被竭力重新协商其规则的行为体修正。同样,机制和组织既有可能被改变其规则的参与者修改,也可能在行为体逐渐改变他们行为的过程中自发地改变。

自发性制度理论由此将制度性变化概念化,将它定义为实践不断的、微小的调整给惯例带来的渐进性转变,并将其解释为由政治行为体的一些独立的功能性决定造成的累积性因果结果。同时,这个理论不否认其他的制度性变化模式,并承认有必要结合“看不见的手”和有意识的设计两种解释,全面理解制度性变化的一些特定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