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个困惑
一项国际机制建立之初,人们很少会考虑它能否发展成一个高度制度化的正式安排。1955年12月14日,在美国提议下,法国、英国、美国和联邦德国组建了“同盟国关于民主德国、柏林及过境路线问题工作组”,并举行首次工作组会议。当时,联邦德国已成立6年,二战结束后的占领机制也已到期数月,联邦德国国内没有一人希望这项占领机制被延长。法、英、美提出,必要的时候,应与联邦德国就柏林及两德关系的技术性问题举行低级别磋商;但同时强调,此类磋商不涉及三国在德的特权领域,比如柏林应急方案。这引发了人们的第一个困惑:最初建立的时候,四国机制[2]十分松散,后来却能发展成一个规则复杂、结构完善的制度化安排,该机制的功能和结构虽然不断调整,但它能够持续运行35年之久,这背后的原因是什么?
1990年,德国实现统一,同盟国在德国的权利与责任宣告结束,[3]四国机制存在的法律与政治基础也随之消失。二战结束后,同盟国签署的关于德国问题的总协定,赋予法、英、美在德国特殊的权利与责任,这是同盟国参与德国内部事务的法律基础。这项协定于1955年生效,1990年终止,其政治授权包括协调同盟国与联邦德国在柏林、德国问题上的政策,但协定同时规定,同盟国[4]在行使其权利时,应征求联邦德国的意见。1990年9月25日,四国机制举行了最后一次会议,正式宣告结束。然而,四国之间的磋商却没有因此而停止,四国磋商在多个层面和领域延续了下来,其作用几乎没有减弱。这引发了人们的第二个困惑:四国机制的法律基础、正式的政治职能、公认的组织结构都已经终止,但该机制为何能够延续下来?什么因素让四国领导人认为,有必要维持这项秘密的国际机制?
更加令人费解的是第三个困惑。1955年12月,四国磋商正式启动。英、法、美最初的想法是,在结束对德军事占领后,通过磋商继续对联邦德国实施控制,并在德国和欧洲处于分裂的情况下管理德国问题。当时四国磋商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同盟国在两德分裂、柏林特殊地位等现实问题上的协调。后来,四国机制逐步演变为一个由法、英、美和联邦德国组成的非正式领导集团,通过这个领导集团,联邦德国能够同三大国一起,在国际安全事务中发挥重要的领导作用。四国机制最初创建时的意图是控制德国,德国是被控制的对象,而后来德国却在四国机制中获得了重要的发言权,这一转变是如何发生的?转变的条件是什么?这种权力变化是怎么实现的?[5]
本文将借助引言和第一章中所提出的概念和假设来分析四国机制。[6]四国机制是二战后建立起来的一项安全机制,人们对它的了解很少。安全机制与其他类型的机制相似,都由相互关联的、具有持续性的规则构成,这些规则约束着成员国的行为,影响着各方的合作预期。但安全机制的特殊性在于,其功能是为了保护成员国领土完整,对武力的使用,或者威胁使用武力加以限制。[7]安全联盟是最典型的一种安全机制,它建立的最根本目的是为了应对外来威胁。1951—1961年柏林危机期间,四国机制发挥了类似于安全联盟的作用,该机制有效应对了苏联对柏林的安全威胁。此外,四国机制还发挥着安全管理的作用,它有效协调了四国之间的安全政策。[8]虽然如此,四国机制的根本作用在于遏制德国,实现并维护局势的缓和,为1990年德国统一制定公平的国际框架。四国机制所设定的规则与程序,有助于四国之间的信息交流,有助于通过磋商解决由德国问题所引发的争议。(https://www.daowen.com)
随着时间的推移,四国机制不断调整其功能、制度设计和结构,表现出很强的适应性。制度结构包含规范、规则和程序,它们共同构成了机制,机制管理着成员国的行为,以及行为的功效。[9]而规范是一组行为准则,明确了成员国的权利和责任;规则对成员国的具体行为提出要求与限制;[10]决策程序是指共同决策与政策执行的实际办法。机制的主要属性包括成员与规模、层次与频度、授权与权利等。一项机制所包含的规范、规则和程序决定着该机制的制度化程度,[11]即决定着它是一项高度制度化机制,还是一项低层次权限和频度的机制。
本文将研究四国机制的发展历史,试图解答前文所提出的三个困惑。首先,四国机制经历了一个逐步制度化的过程,本文将详细研究四国机制所包含的规范、规则和程序是如何随着合作性质的转变而发生改变的。其次,本文将探讨四国机制在原有功能失效,而新职能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得以延续的原因。基欧汉与沃兰德提出问题强度、延续性与交叉性等理论框架,[12]这些框架均无法用来解释四国机制的演进。本文认为,四国机制得以延续,并不断适应新的要求,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成员国看重该机制所确立的程序,以及磋商功能。最后,本文还将分析四国机制下的权力再分配。现实主义认为联邦德国实力上升是四国机制权力再分配的主要原因,而本文认为,德国在联盟中的作用提升,是四国之间共性增加的结果,[13]也是德国政府的行为逐渐符合同盟国预期的结果。总的来说,本文将分析四国机制合作本质的变化,并将同盟国对四国机制的评判、成员国之间的共性作为变量,来解释该机制的特征、延续性和适应性,以及四国机制内部的权力再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