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主义范式下的制度演变
制度主义的讨论集中于制度在促进合作中所发挥的功能。制度是“规定行为职责、限制活动和影响预期的持续性、相互关联的一系列规则(正式的和非正式的)”[7]。制度通过它们包括的原则性和程序性规则发挥作用。这些规则帮助国家信任彼此的合作性行为,但是不能保证合作,因为国家的偏好有时会诱使国家无视这些规则。制度增加违约成本,否则在追求短期收益时,违约似乎是理性的。为了鼓励遵守规则,制度提供关于机制参与者执行协议情况的可靠信息,由此增加了秘密违约的成本。此外,制度还可以威胁对违约进行制裁。
不扩散机制由几个次机制和旨在执行《不扩散条约》规定的机构组成。条约编撰整理了拥有核武器的国家(NWS)与没有这些实力的国家之间达成的交易,即后者放弃核选择,而前者承诺不帮助发展核武器。核武器国家承诺开始核裁军的道路。非核武器国家(NNWS)会获得和平使用核能的国际援助,并有义务接受由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实施的安全保障。不扩散机制的其他要素还包括由核供应国集团实施的出口控制机制,由核武器国家给出的一系列消极和积极安全保证,以及几个无核区。执行《不扩散条约》规定的中心机构是联合国安理会。因为这些制度彼此联系紧密,不扩散机制应该被看作由几个原则性规则和许多程序性规则组成的单一制度。
原则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的区分很重要。原则性规则或规范提供影响参与者对他人行为预期的参考框架。它们表达了对不扩散机制内合作功能的集体性理解,以及对适当行为的共有观念。程序性规则是实现这一目的以及确保所有参与者合作性行为的手段,这些手段是共同达成的。
《不扩散条约》规定的原则性规则是参与者行为预期的聚焦点。它们包括非核武器国家放弃核选择的声明,在IAEA保障下使用民事核能的自由,以及代表所有参与者做出的帮助阻止核武器扩散的承诺。为了在无法排除其他参与者可能不合作的情况下促使国家冒险放弃核选择,还建立了与机制各方面都相关的复杂的程序性规则。这些程序性规则经过恰当的设计,可以体现原则性规则。它们包括在出现违约情况时的决策程序,还包括监督和制裁机制。在不扩散机制中,IAEA的程序性规则将在发现违约情况时让国际社会参与制裁决定的机制与核查结合起来。定期审议大会使不扩散机制可以进行自身调整。[8](https://www.daowen.com)
原则性规则在解决集体行动问题上起了更重要的作用。对行为的规定和预期的稳定性都依赖这些规则。程序性规则确保原则性规则的执行。如果缺乏清楚的框架,即使是全面的、深入收集的信息都是没有价值的。制裁必须根据既定原则公正一致地实施。原则性规则的质量对不扩散机制的作用发挥具有决定性。
在本文中,制度的变化不是指不扩散机制目的的变化,而是其规范和程序的变化。[9]原则性和程序性规则共性和明确性的差异将根据它们会加强还是削弱制度的有效性来衡量。从制度主义的视角看,当现有制度不再有效时,对有效制度的需求应该导向现有制度的调整。问题是单边活动什么时候会导致有效性的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