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和功能
欧洲协调的功能在四国机制里有详细说明:通过实施条约及加强大国之间的联系确保和平。实际上创建者们十分明确将联系制度化以促进合作的必要性。聚集在维也纳的政治家们选择的形式只不过是危机来临时四个(随即五个)大国进行磋商。
一般认为这一安排仅仅是当时力量分配的反映。显然安排不可能不受力量分配的影响。例如西班牙和葡萄牙虽参与了战争及和谈,却没有囊括在内。然而认为协调是五个力量大致相当的国家的聚会也有失偏颇。保罗·施罗德充分证明了这种力量的分配并不公允。确切地讲,他认为“1815年的势力均衡由五国联盟组成:两个超级大国,一个真正但脆弱的大国,一个高度边缘化而且更不堪一击的大国,以及一个仅仅是名义上的大国。”[14]这意味着在19世纪安全制度的形式与功能密切相关。如果功能仅限于维持和平,可以有更简单的安排:英国和德国两个超级大国共同或者各自承诺投入物力以维持和平。但是协调的目的和功能要复杂得多,既要满足稍逊一筹的大国对疆域的渴望又要维护其声望。实现稳定的最佳保障是资助有能力的国家破坏稳定,而最终的目的则是维持稳定。当时的政治家们经常因将小国的声音和利益拒之门外而受到指责。然而,协调的功能(维持国际秩序的稳定)自然而然地决定了其形式(对大国的约束)。
大国的领导者们视自己参与了一场保证型博弈,尽管他们自己不会这样表述。他们的共同利益在于合作,但他们并不确定是否能信任彼此的合作。于是他们设计了能够最大程度保证透明度的体系,提供承诺合作的机会,并拒绝背信弃义。不利用资源去强迫合作,只有促进合作的努力,这样一来对合作的期待增加,违规的代价也随之增加。再强调一次,功能决定了形式。既然制度的设计完全是防范风险,欧洲协调就是安全管理机制。[15]
制度的形式大致上由其功能决定,但也受制于可供利用的资源。协调极其松散的机制结构与其20世纪的后继者大相径庭,部分原因在于科技的发展。旅速的缓慢和通信的不畅使得各国政府授予其参加大陆会议的代表们全权代表的权力,这一做法的普遍认可取决于代表们在本国政府所位居的高位。一国政府要授予本国之外的永久机构代表全权代表的权力,原本需要政府的深度调整。事实上,这一时期的资深政治家们很多时间都远离政府,因此具有解释政府指令的权力。卡斯尔雷就是一个例子,他在大陆待了足足18个月。考虑到他深度投入欧洲事务时,远离本国政府及国内公共舆论,他需要距离带来的自主权才能成功地完成谈判。
皮特(Pitt)在他与沙皇的著名通信中详细说明了上至1805年的战后所有制度的功能。他明确列出了任何制度都具备的三个功能:使法国退至原有的疆域,在从法国控制之下解放出来的国家中创建能够站得住脚的国家制度,并且“恢复和平之后,构建一个总体协定和保证以维护各国的安全,在欧洲建立国际公法总体系”。[16]协议本身可以通过国际会议所认可的方式安排,但是正如皮特最初的规划以及后来在条约中的规定,协议的保障是一项要求新机制形式的功能。在开会期间,保障协议的观点逐渐由管理协议所建立的安全体系所取代。管理安全体系的方式即召开会议、进行磋商,以达到相互约束的最终目的。
在确立欧洲协调的组织原则时,政治家们试图学习第四次反法同盟成功的经验并吸取前几次失败的教训。前几次的同盟无力达成抵抗拿破仑的长久协议。同盟的成员国对彼此的疑虑不亚于对法国的疑虑,一有机会就抛弃同盟,与敌人单独签订协议。简而言之,他们的所作所为没有超出国家在18世纪的正常行为。(https://www.daowen.com)
最后一次的同盟与其他几次明显的不同之处在于政治家不断进行个人沟通的程度。卡斯尔雷不是唯一相信这是其成功关键的人。在一封给利物浦伯爵的信中,他提到了“长期与关键人物住在一起而形成的秘密交流的习惯”。[17]另一次在给英国代表发指令时,卡斯尔雷写道:
即使像我这样在联盟总部待如此之短的时间,也肯定能觉察到联盟利益所面临的偏见及纷争,这是因为缺乏一个可供授权的各国大臣们进行审议的中央理事会,他们不能当面协商制定中的措施或为各自的君主准备可供考虑的决议。你们必须意识到几天前由于彼此之间存在被认为是无法调和的意见分歧而带来的不信任和惊恐之甚,而正式要求同盟的大臣们着手讨论时,这些分歧又是如何稍纵即逝。以至于每一个问题都一致通过,而且都是在诚挚的气氛下通过的。[18]
用其传纪作者韦伯斯特的话说,卡斯尔雷“比其他任何人都更深刻地领会了战争即将结束那几年的教训”。[19]因此,有试图将战时成功的方法加以调整并用于维持和平的制度学习意识。稳定的共同利益的存在本身并不足以消除对他国意图的误解。为了减少不确定性,弄清其他国家的真正意图,人们认为必须在政府的最高层次开会磋商。
建立有据可依的固定、永久机构,在随后的一个世纪耳熟能详,却是当时任何参与者都没想到的点子。但是应该记住的是这也已经极大地偏离了以往的外交惯例。1814年之前也召开过国际会议,但其功能都局限在商讨和平协议。欧洲协调设想的会议,即国家在和平时期召开会议调整维也纳协议,史无前例。1830年各国召开的伦敦会议上创建了拥有主权的比利时,恰恰体现了这一点。因此欧洲协调的形式是由对实际可行性的认识、协调期望实现的功能及参与者的近期经历共同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