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结论

六、结论

第一个困惑关于四国机制的演进与制度化发展。合作问题的本质与制度化程度之间存在相关关系。当国家之间遇到所谓的合作问题时,它们需要建立一项制度化程度较高的机制安排,来避免个别国家脱离合作。而当这些国家面临严重的外来威胁,并且之间的偏好存在巨大差异时,他们需要周密具体的制度框架,来约束彼此的行为,避免损害大家的共同利益,并保持之间的战略互信。与之相反,当外来威胁减弱,各国面临协调问题时,各国则不再需要如此详细具体的规范、规则和程序。但对于四国机制而言,机制需求下降并没有导致该机制的解散。只要德国问题尚未解决,四国机制的根本使命就没有完成,该机制就有存在的必要。

四国机制的任务明晰,因此各国很少遇到合作问题,四国机制所面临的最大风险是成员国背叛所达成的共同政策。70年代初期,《柏林协议》谈判期间,由于各国利益差别较大,需要做大量的磋商工作,因此各国决定提高会议召开的频率,并设立了一些分会。[27]四国机制的价值在于,无论法、英、美、德遇到合作问题,还是协调问题,四国机制都可以为他们提供一个合适的磋商平台,比如华盛顿大使小组、波恩小组、政治高官会议。四国机制的有效性主要来自于该机制灵活的程序,以及会议的非正式性和非责任性。

正是由于这些优势,柏林危机爆发时,同盟国选择在北约之外建立四国机制,而不是选择调整北约下的同盟关系来应对柏林危机的挑战。法、英、美在柏林和德国问题上持有各自的权责,他们已经与联邦德国展开了双边磋商。三国决定建立四国磋商,并使其制度化,而不是通过调整北约来适应德国问题的具体要求,一个重要原因是四国机制具有很高的保密性,保密性有利于四国之间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而北约成员国规模大,功能复杂,不具备四国机制的上述优势。此外,四国机制的安排灵活,便于调整,有利于适应各国需求的不断变化。但这也使北约和四国机制之间出现某种竞争关系,需要加强北约与四国机制之间的分工与合作,然而这两个机制之间的合作在某些时候并不平顺有效。[28]

第二个困惑关于四国机制的持续性和适应性。四国机制缺乏固定性,会议的地点、举行频率、级别都处于不断调整之中。同盟国建立四国机制的目的是减小德国问题的不确定性,比如四国机制的形式不断被调整,甚至增加了政治高官会和领导人峰会。四国机制的议程设置要避免与北约的重复,还要体现出相对于臃肿的北约所具有的灵活优势。柏林局势缓和后,法、英、美、德决定扩大四国机制框架下的磋商内容,将其他具有共同关切的事务也纳入磋商议程中来。但四国机制的最根本任务仍然是维护同盟国在柏林和德国的权责,这限制了四国机制的调整空间。各成员国都很看重四国机制,因为四国机制提高了各国外交政策战略的可信度。各国领导人愿意接受四国机制的约束,而不是追求本国在外交事务中的绝对行动自由。制度主义的最重要假设是制度影响国家行为,制度可以改变行为体的偏好,这一点在此得到印证。

四国机制不仅将德国问题之外的议题纳入磋商议程,而且还开始配合北约、七国集团等机制,法、英、美、德通过四国机制的非正式会议,协调彼此在北约和七国集团中的政策。四国机制之所以得以延续,一个重要原因是该机制的灵活性,以及各国对四国机制的倚重,各国有意愿延续四国机制框架下的定期磋商。同盟国在四国机制之外还建立了其他合作机制,比如讨论安全事务的北约、讨论政治和经济事务的七国集团,而四国机制往往用来讨论出现的新问题,会议地点也常常随着讨论内容的不同而做出调整。此外,四国机制的规则和程序被当作模板,用于建立其他新机制,如波斯尼亚联络小组。四国机制程序的延续性虽然受到该机制基本职能的限制,但四国机制最主要作用是在相互依存的复杂情况下,维护四国之间的合作。四国机制的成员范围、会议内容的保密性,以及成员国较高程度的责任感与信任感,这些基本特征一直被延续了下来。

第三个困惑关于德国影响力提升。关于这个问题,一种主要观点认为,外来威胁下降、成员国之间相对实力变化,使得德国影响力有所提升。我们在分析四国机制的制度影响力时,发现四国机制磋商进程推动了权力在成员国之间的再分配。权力再分配主要体现在联邦德国行为受到严重制约的领域,随后扩展到军事领域,而军事事务已超出了四国机制的范畴。一种解释是,在相互依存的复杂情况之下,机制具有牵制效应,可以防止成员国脱离合作。此外,机制还具有建立互信的作用。联邦德国遵循了共同确立的规范、规则和程序,其诚信度得到提高。另外,四国机制所确立的共同规范、规则和程序,还提高了联邦德国影响决策的能力。

四国机制对国际关系产生三方面重要影响。第一,四国机制为美、英、法、德平稳解决德国问题提供了平台。四国在德国问题上存在巨大分歧,而德国问题最终得以解决,四国机制可谓功不可没。第二,四国机制给北约最强大的四个成员国提供了一个具有高度保密性的磋商机制,在该机制内,各国就德国和柏林问题,以及其他共同关注的问题举行磋商。某种程度上说,四国机制成为联盟内部的一个领导小组,虽然这有悖于四国或北约其他成员国的意愿,但这种安排在应对危机时表现出明显的优势。德国问题得到解决后,建立四国机制的最初动因已经不存在了,但该机制却因为这些优势而得以延续。第三,四国机制的一个重要成果是实现了权力再分配,这有助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赋予德国与其权力大小相匹配的国际责任。

[1]本研究得到德国马普学会(Max Planck and the Alexander von Humboldt Societies)的支持,并借鉴了德国科学基金会所资助的“同盟国权利与责任研究项目”部分研究成果。感谢ATASP-CFIA安全机制小组所给予的批判性意见和建设性建议,感谢罗伯特·基欧汉、卡斯滕·塔姆斯、西莱斯特·沃兰德对本文的贡献,感谢克里斯蒂娜·莫利斯(Christina Moritz)和卡斯滕·塔姆斯专业的研究协助。

[2]本文所讨论的“四国机制”泛指法国、英国、美国和联邦德国四国之间多种形式的合作安排,比如同盟国工作组、华盛顿大使小组、波恩小组、外长“德国工作晚宴”和政治高官会议,有时“四国机制”特指法国、英国、美国和联邦德国外交部政治高官定期会议。这些不同层面的会议安排为四国交流信息、举行非正式会谈、磋商和谈判提供了重要平台。四国机制不是决策机制,决策仍由四国政府或北约理事会做出。

[3]1952年5月26日,四国签署了《法英美与联邦德国关系协定》。1954年10月23日,四国在巴黎签署《终止在德占领机制议定书时间表修正案》,根据此修正案,法、英、美保留在柏林和全德国的权利与责任,其中包括在德国统一、建立和平以及在德驻军等问题上的权利与责任。全文见美国国务院(1985:425-430)。此外,在柏林占领安排、德国划界、德国统一等问题上,苏联拥有同等权利。

[4]关于“同盟国”的概念,本文借用德国的用法。根据占领期间同盟国高级公署的提法,“同盟国”专指法国、英国和美国三个国家,三国在柏林和全德具有特殊的权利与责任。“四大国”指法、英、美与苏联,这四个国家是二战的主要战胜国。

[5]关于“权力”的概念,人们有不同的理解方式。而在本文中,“权力”主要指掌控政治结果的能力,而不是控制资源与行为体的能力。见Hart(1776)。

[6]见Wallander,Haftendorn,and Keohane:本书前言;Wallander and Keohane:本书第一章。

[7]见本书前言,第2页。

[8]两者之间的区别见Wallander and Keohane:本书第一章。

[9]见Keohane and Nye(1977:19)。

[10]见Krasner(1983a:2)。按照德国用法,“规范”(Verhaltensregeln)指行为规范,而“规则”(Verfahrensregeln)指程序规则。

[11]见Wallander and Keohane:本书第一章。

[12]见Wallander and Keohane:本书第一章。

[13]“共性”指成员国对彼此行为预期的趋同。见Wallander and Keohane:第一章。

[14]档案不足是研究当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据本人了解,四国外交部均未建立四国机制档案,相关文件散落在其他一些主题的目录下,如“柏林”“两德关系”“德国”或其他。正式档案30年解密期的规定,以及四国机制内容的高度机密性,限制了相关档案的搜集。一些文件,由于仅仅涉及低行政级别的日程事务,因此曾在某些期刊中发表,如联邦德国外交政策文件(波恩)、英国海外外交政策(伦敦)、美国对外关系(华盛顿)。本研究主要资料来自肯尼迪和约翰逊总统图书馆以及德国外交部档案馆。此外,本人还走访了曾参与四国机制的人士,从访谈中获得了许多一手资料。幸运的是,我们还找到一些私人文件,如日记、日程表、四国机制议程等,这些都是保密资料。资料的具体来源见Haftendom(1996a:37-80)。

[15]见1957年7月29日在柏林签署的《法国、联邦德国、英国和美国关于德国统一的声明》,美国国务院(1985:510-512)。

[16]法国希望推动北约改革,在北约内部获得与美国和英国平等的地位,强化法国在国际事务中的特殊作用。1958年,法国总统戴高乐提议在北约内部建立一个由美、英、法三国组成的“领导小组”,此提议遭到北约其他成员国,特别是美国的反对,见《戴高乐总统致艾森豪威尔总统的信,1958年9月17日》,FRUS 1958—1969,西欧,第81—82页。

[17]古巴导弹危机期间,美国借助华盛顿大使工作组,使同盟国在该事件中保持步调一致。之所以要借助华盛顿大使工作组,是因为四国担心古巴危机可能成为柏林危机的前兆。而事实上,华盛顿大使工作组讨论古巴危机,为四国机制商讨柏林或德国问题之外的国际事务开了先例。

[18]前美国参赞约翰·科恩布鲁姆(John C.Kornblum),前英国参赞克里斯托弗·奥德兰德(Christopher Audland),前德国议员勃兰登堡司法部长汉斯·奥托·布劳提根(Hans Otto Brautigam)在接受作者采访时提出这一观点。这三位受访者是波恩小组代表,或代表助理。(https://www.daowen.com)

[19]西柏林不是联邦德国的选区,因此不受联邦德国管辖(同样,东柏林也不受民主德国管辖)。但西柏林处于同盟国的占领之下,相关法律须通过柏林特别立法程序来制定,但此类立法不可涉及安全等领域,安全问题依然处于四大国特权管辖之下。《柏林协议》同意柏林可以在地位不变的情况下,与联邦德国保持并发展关系。

[20]民主德国的“国家安全局”(Staatssicherheitsdienst)。

[21]见Wallander and Keohance:第一章。

[22]最新研究见Martin(1992b)。该研究将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分为合作问题、协调问题、说服问题和信任问题。

[23]见Snyder(1984)。

[24]见Keohane(1989c:第1—20页);关于交易成本见第101—131页。

[25]1990年之后,四国机制的活动,没有任何书面文件记录。笔者主要通过采访四国磋商的参与者来获取相关信息,这些参与者中包括美国前国务卿科恩布鲁姆(Komblum),德国前副外长伊辛格(Ischinger),以及维拉·克劳尔(Vera Klauer)(1997)。

[26]见Klauer(1997)。

[27]这里指的是建立核计划小组和哈摩尔演习(Harmel);见Haftendom(1996b:161-173,320-374)。

[28]在一个机制密集的环境中,两个或多个功能相似的机制之间可能存在相互竞争。在这种情况下,机制如何发挥功效还需加以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