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边政策
本文中,“单边主义”或“单边政策”指的是在一致认可的多边程序之外进行的行动,是与完全在制度原则和程序内进行的行动相对比的。因此,“单边”行动不一定是只有一个国家的行动:在给定情况下,几个国家也可以一起或分别单边行事。一个行为体在既定的制度程序外开始了一个运动,可能召集其他相关国家分担费用和责任。这样的单边主义避开了在定期的制度决策机构内磋商,违背了取得协商性解决方案的原则性或程序性规则。[10]
制度的不足可以激发强大的国家在制度程序之外行动。一个拥有先进情报能力的国家可能比一个国际机构更容易收集信息。对无赖国家的制裁通常会计划得非常谨慎,避免对国家主权产生太大的影响,所以它们有时不是很有效。一个强大的参与者有能力用更坚定的诱导或强迫取代虚弱的制裁。协商和冲突管理机制见效慢而且处于较低的管理层次。一个强大的行为体可以在一小群相关国家间打开新的沟通渠道,或者发起高层会谈加速决策。
在权力不对称的情况下,规则既可以成为管理也可以成为控制的工具。强大的国家可以利用这些规则或者通过更微妙的议程设定在制度合作中施加影响。因为这些规则是行为的标准,它们也是领导力的重要工具。但是一旦这些制度已经达到了一定程度的共性,强大的国家就不能忽视制度性限制设定的合作行为路径。规则的遵从会被其他国家看作机制合法性的标准,并成为机制得到国际接受的一个前提。
单边行动可能以执行制度决议、逆转违约情况或追求国家利益为目的,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以实行不扩散机制为目的的单边主义。在这些情况下,拥护制度和承担稳定制度规范的成本都符合强大行为体的利益。[11]我们可以想到三种有利于制度的单边主义。
第一,当需要说服机制参与国回到以规则为导向的政策时,一个强大的行为体可能发现单边行动或小群体行动是适当的。多边制度程序通常比较慢。竞争性的国家偏好会阻碍对违约者的有效制裁,并使决策机构陷入瘫痪。当制度不包含执行有效制裁的工具时,更有可能实行单边政策。强大的国家可以直接对付违约的国家或者努力将它在国际上孤立。它可以威胁强制或者承诺补偿,也可以将该国的行为和其他领域的惩罚或奖赏联系起来。不过,在推行这一策略时,强大的国家会需要一些制度支持以增加其行动的合法性,以及其他相关行为体的协作分担费用和责任。它会寻求从联合国安理会这样的授权机构获得决议或授权形式的支持,这反过来会限制它单边操纵的空间。这种类型的单边行动可能也会以让一国加入制度为目的。(https://www.daowen.com)
危机和常规之间的区别是与此相关的。危机是以威胁、意外和暂时的紧急性为特征的。[12]制度危机发生在制度的稳定性受到威胁的时候,比如一个成员国突然性的背叛。对更长期的变化来说,常规条件会带来由程序性规则(如定期的审议大会)规定的制度性调整。各国通过遵守商定的程序应该有能力应对非危机性挑战。时间因素是二者之间最重要的区别特征。单边政策规避有可能应对过慢的制度,因此在危机形势下可能是合理的。
单边主义的第二个可能理由是制度的程序可能无法提供可靠地核查参与者对规则遵从情况的手段。强大的国家可能有能力用国家手段更有效地完成这个任务,补充制度的信息收集和分配能力。然而,这意味着某种不平等,因为其他参与者无法核查强国自己的遵从情况。这种不平衡可能会威胁主权平等原则,不仅遭到违约国,有时也会遭到珍视平等地位的其他成员国的批评。
第三个执行规范的策略可以证明有意识地违背规则具有正当性,其论点是它引起的损失会比遵守规则带来的损失小,甚至会促进规则的重塑。[13]一个相关行为体也可以通过树立自我约束的典型表现得远远“高于”规范,接受短期成本,或者努力说服或强迫其他参与者接受新的、更严格的政策。然而,如果其他参与者拒绝重新商讨规范,这些策略会失败。在这种情况下,对制度性合作的危害会非常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