惯例与遵守

惯例与遵守

制度主义理论假设以自我利益为目的的行为体的遵从行为与制度的稳定性之间有密切联系。对一个行为体来说,只要实行替代性策略无法带来更好的结果,他或她就会继续按照现制度行事,不会去努力改变制度规则。[79]同样的逻辑也适用于惯例,因为维系惯例平衡的自我实现机制也依赖于每个行为体通过遵守惯例而获益。[80]

但是虽然惯例的维系和遵守惯例之间的联系貌似合理,但是在现实中却站不住脚。因为惯例和其他制度一样,即使在行为体不再遵守其规定时,仍会继续存在。史蒂文·克拉斯纳(Steven Krasner)的断言可能是对的,“如果真有一个国际社会,它对国家行为的影响比性、家庭、婚姻这样的传统规范现在对北美和欧洲个人行为的影响大不了多少”,[81]但是不能由此说婚姻和家庭(或者,照此类推,国际制度)不复存在或者逐渐消逝。行为的不遵从和惯例的存在或稳定不是直接相关的。有人可能会想,在没有遵从行为的情况下惯例还能存在多久,“看起来好像在没有相关的行为规律性时,惯例也可以延续”。[82]

要解释这个现象,我们可以回想一下惯例和规律性之间的区别。如前所述,惯例从规律性而来,但是很难还原为规律性。就像惯例不只是重复性行为的总和,惯例的消失要求的不只是规律性的减少。与惯例规定不一致的行为确实会使规律性的程度减少,但是却不能使惯例减弱。[83]它仅仅表明与惯例相关的理由在行为体的实用推理中起作用的时候越来越少,比如因为其他理由占了上风。只有当与惯例相关的理由完全从理性行为体的思考过程中退出时,惯例才会停止存在。但是这将是一个因果过程而不是一个理性决策过程的结果:对惯例规则持续的、广泛的不遵从产生的累积性影响。(https://www.daowen.com)

一个给定惯例可能和一个强烈的规律性相关,这意味着大多数行为体在大多数时间内遵守惯例的大多数规定。其他惯例可能会不同(在一个或更多方面),表现为仅有一些行为体在部分时间内遵守部分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惯例显示出的是较弱的规律性。用这种方式区分惯例和规律性,就有可能解释为什么不仅反复执行惯例会使惯例更稳定,有时违背惯例性规则也会产生同样结果,正好与刘易斯的论点——每个不遵从情况都会降低给定规律性作为惯例的程度——相反。这可以进一步帮助我们理解对惯例的规避行为怎样使惯例的制度形式保持完好无损,但是削弱了惯例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