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语
结 语
罗伯特·基欧汉 赫尔戈·哈夫滕多恩 西莱斯特·沃兰德
国际安全制度是“不完美的联盟”。它们通常没有详尽系统的组织特征,几乎总是在以创立和支持过它们的国家无法预测的方式演进和变化,它们也不能保证追求自我利益的国家完全地遵从。有时国家会忽视制度包含的规范和程序,有时国家利益分歧太大,无法就如何利用这些制度应对安全问题达成共识,有时制度形式本身限制了有效的合作。毫无疑问,权力和自私的国家利益在安全关系中仍然是重要的。
尽管如此,本书表明现代世界的安全问题是高度制度化的。作为既是制度化程度最高,也是历史上最成功的多边联盟,北约在冷战历史上占据着显著地位。现在它正在转型为沃兰德和基欧汉所说的旨在应对风险而不是威胁的安全管理制度。克里斯托弗·达瑟表明,联合国维和机制在冷战时期是作为应对外围冲突的一套惯例——一个样板形成的。它从1989年开始已经延伸到了应对内部冲突,不是非常成功。路易兹·理查森则证明,自1815年以后,欧洲协调就发挥了与当代国际组织相似的功能,为没有直接参与冲突的国家提供决策机会,向成员国提供有关彼此意图的保证,要求把遵守国际规范作为被接受为信誉良好成员的条件。还有更多制度——包括欧安组织、东盟地区论坛、北约和联合国——表明,如果认为安全是非制度化的无政府领域,与政治、经济不同,那就错了。相反,如果不考虑国际安全制度,就无法条理清楚地描述当代安全政治。
在制度意义上思考安全问题是什么意思?本书认为制度理论可以阐述安全问题。制度理论最早的贡献是帮助解释了制度的特征和它们如何随时间而改变。制度可以在国际会议上进行协商,它们追寻政府、非政府组织代表和其他行为体公开寻求的目的。这些制度,包括联合国和北约在内,可以被看成是人为设计的。然而其他制度则是在无法预测的形势下应运而生的:正如达瑟在研究联合国维和机制时指出的,有些制度可以作为惯例自发演变。然而,关键是不管制度是通过协商创立的,还是从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它们通常随着时间以最初没有预想到的方式变化。新形势的出现对行动提出需求,参与者认为现有制度能调整应对这些突发事件。制度以路径依赖的方式演进,在先前的突发情况下产生(或未能产生)的制度能力可以改变包括国家、国际官僚和非政府组织在内的主要行为体面临的诱因。北约正在进行的从联盟向安全管理制度的转型就是一个典型例子。[1]
制度变化部分是诱因变化的结果。制度理论的核心是将制度特征如何影响国家策略及结果具体化。制度理论的核心观点是制度的规则和实践会影响国家面临的选择,以及它们选择某个选项的动机。制度设定议程并定义谁有资格参与决策论坛。制度的规则可以为协调提供聚焦点,当原则上有许多解决方案都是可能的,但是合作要求国家对采用哪一个达成一致时。制度可以降低对其他成员现在行为和未来可能行动的不确定性,它们也可以降低谈判和执行协议的成本。有时,国际制度还对国家施加权威——比如联合国在海湾战争后对伊拉克的做法——但是更多时候它们使国家通过合作更好地实现它们自己的目标。[2]
理解国际制度如何影响国家行为要求弄清楚国家的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关系。像“利益”这样的概念具有内在的含糊性。[3]在导言中,我们用了一个长的“目的—手段链条”比喻将国家最根本的目的和一系列手段联系起来,有些手段自己变成了下一层面的目的。我们用这个比喻区分“偏好”——与长期存在的特定社会和政府形式相关的根本性“品味”——和实现这些偏好的“策略”。美国可以被说成有和其他民主国家保持和平关系的偏好,以不改变领土现状,以及保证追求和平的商业或个人目标的平民在世界范围内的活动自由这两个原则为基础。作为实现这一目的的根本手段,美国可以寻求保持世界上唯一超级大国的地位。在更具体的层面上,美国实现其根本目标的策略可能包括推进对经济交换的新自由主义原则的普遍遵守,组织联合国反对伊拉克1990年入侵科威特的行动,实施单边经济制裁甚至参与单边军事干预。
制度主义理论建立在对理性行为的广义假设上,认为制度可以影响国家策略。它把根本偏好作为给定的。其推理方法是弄清在偏好不变的情况下,制度变化是否会影响国家必须以特定方式行事的动机。这种阐述方法还没有对偏好变化给予过关注。事实上,不论是制度主义理论还是其深度借鉴的经济理论都不愿意在偏好变化的基础上解释行为变化,因为将行为变化归结为一些无法观察到的品位变化好像过于容易了。
然而,很难否认国家偏好是可以改变的,有时甚至是发生巨变。比如,英国和法国在二战后社会态度的变化改变了这些国家对殖民主义的偏好;美国在20世纪50到60年代终止以种族为基础的法律歧视改变了美国对国际人权惯例的偏好。德国对领土兼并和使用武力的偏好在纳粹战败后急剧改变,莫斯科政府最根本的目标——保持苏联的完整——在1991年几乎一夜之间消失了。这些变化没有得到制度理论的解释,虽然国内政治变化的观点或者强调规范的社会建构作用的理论是否能给出更好的解释还有待争论。[4]
这个结语围绕三个主题组织起来。我们首先考虑对安全制度的研究如何帮助我们理解制度的特征和变化。其次,我们集中去发现制度对安全策略的影响。最后,我们更深入地研究前面简要介绍的偏好变化问题。理性主义和建构主义的视角对这些问题提供了不同的见解——这些见解在有些方面是相互冲突的,但是可以富有成效地结合起来。
一、制度的特征和变化
在思考制度特征的问题时,很重要的是一开始就区分它们核心的、定义性规范和原则与它们的次要规范。约翰·鲁杰(John Ruggie)很早就指出,这样的分析可以使观察者区分机制内和机制外的变化。[5]亨宁·里克在他那一章中使用了相似的对原则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的区分,来分析美国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机制中的行动。在朝鲜的案例中,他认为美国加入与朝鲜的《框架协议》违背了程序性规则,但是坚持了原则性规则。在对联合国维和机制的分析中,达瑟指出维和机制的根本原则在20世纪90年代发生了变化,包括不使用武力、获得各方同意以及保持公正的原则。结果导致了维和机制向本质上不同的一系列实践转变,包括由地区组织领导而不是在联合国唯一授权下的执行和平。
理解国际制度的特征和它们如何变化要求考察制度发挥的职能(从强大国家的角度)与其形式之间的关系,以及这些外部力量和制度内部的过程如何随时间互动。
特征:形式遵从功能
理解制度特征的“第一个切入点”是形式遵从功能。在环境性质不变的情况下,有些制度旨在服务于强国寻求的某些目的、其他制度则是以由这些目的决定的方式演变。第一部分中的论文就强调了这个关系。沃兰德和基欧汉设计出了将问题持续性和问题密度这样的环境特征与安全联合制度化程度联系起来的功能性框架。理查森表明欧洲协调采取的形式——比如会议制度——反映了各国就制度需要发挥何种功能达成的一致(或异议)。卡斯滕·塔姆斯提出,各国关于欧洲安全与防务认同(ESDI)问题相互冲突的政策就体现了对该认同应该行使何种功能存在观点分歧。
本书中的其他论文也呼应了这个主题。赫尔戈·哈夫滕多恩表明四国机制的制度功能变化反映出它为其成员德国、美国、英国和法国发挥的功能发生了变化。江忆恩讨论了东盟地区论坛(ARF)的低制度化形式反映了其主要功能是使中国参加地区讨论中,因为中国对正式的制度十分警惕,所以这个职能决定了该论坛所能采取的形式。
明确一个安全制度发挥的功能,并将其形式理解为对其功能的回应,这是很合理的,但是它不能提供抽象概括和系统性比较的基础。每种功能和每个形式看起来都是独一无二的,它们之间相互关联也不奇怪。而且,在特定案例中的论证很容易变成循环论证,如果观察者只是从形式推断功能。这种情况下,将无法反驳功能遵从形式的命题。抽象概括和系统性比较要求能用于各种类别的案例。
为了进行抽象概括和理论分析,必须先承认不确定性是安全问题的内在特征。不确定性并不总是合作的关键障碍,但是它总是存在的。因此,对安全政治中的行为体来说,信息极为重要,只要国际制度能提供他人行为的信息,或者提高一国自己的可靠性,制度就是有价值的。制度——不管是否是应对安全问题的——主要都是为了能帮助国家和其他行为体降低不确定性或至少能更有效地应对不确定性而建立的。[6]信息不需要是对称的,也不需要只由制度提供,正如里克在美国对核不扩散机制的影响那个案例中表明的。但是对称的信息和从制度获得的信息更有可能被看成是可靠的、无偏见的(其他因素相同),因此会有效力。
不确定性在不同形势下会呈现出不同形式。在导言中,我们讨论了四种情形,每一个都有不同类型的不确定性。囚徒困境这样的协作型博弈是以无法确定博弈者是否会遵守承诺为特征的。然而在协调型问题中,不确定性是关于商谈能否达成一致;一旦能够达成,对承诺的遵从基本是可以保证的。在劝说型问题中,不确定性是关于以合作为主导策略的国家能否通过议题联系阻止他国搭便车。最后,对把情形看作保证型问题的博弈者来说,唯一的不确定性就是其他博弈者对情形是否有同样的认识,对自己伙伴的合作意愿是否有信心。
欧洲协调可以被看作是对主要大国之间协作型博弈的反应:每个大国都可能在追求自己的单边政策的同时,有继续留在协调中的偏好(他国会因为把该国看作有特权的大国而愿意与之合作)。欧洲协调在运转良好的时候——比如1831年比利时从荷兰独立时——给成员提供缓和其政策的动机,为了以此获得继续保持在“俱乐部”中的地位。哈夫滕多恩的描述也表明,四国机制最开始是对协调型问题的非正式反应,但是当盟友在20世纪50年代晚期面临协作型问题时,制度化程度增强了:存在成员会背叛协商一致的政策的风险。[7]
联合国维和机制也结合了协作型博弈和协调型博弈的要素:成员国寻求在周边动荡地区协调联合性行动,或者协调不采取行动。有时会有背叛的诱因——让别人承担负担而自己获取收益——但是更关键的谈判通常是关于是否进行集体干预的。
反之,北约在冷战时期德国实力增强问题上的做法,可以被看作对保证型博弈的应对:德国想和盟友合作,但是需要使盟友相信它的意图是善意的。同样,欧洲安全与合作会议想要使中东欧国家相信他们面临的是良性的安全环境;东盟地区论坛也想让亚洲国家对彼此的意图和实力放心。最后,美国要求其北约盟友“共同分担负担”也反映出它对处于劝说型博弈的担忧,担心自己防御欧洲的偏好会被其欧洲盟友用来作为“搭便车”的借口。
正如莉萨·马丁(Lisa Martin)曾经强调过的,合作性行动的制度要求因博弈的类型而不同。[8]当存在背叛的诱因时,比如在协作型和劝说型博弈中,制度安排要相对较强,从而阻止背叛,或者至少能发现并惩罚背叛行为。但是如果目标是协调或保证,相对较低的制度化程度就够了。这个视角有助于我们理解为什么北约要比欧安会/欧安组织或者东盟地区论坛的制度化程度高得多。
变化:局限和机会
外部和内部因素相互作用共同影响了制度变化。制度变化受到外部制约因素的限制。比如里克表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机制受到了美国行动的强烈影响,不管在机制框架内还是框架外。英国与美国的特殊关系以及英国独特的历史影响了其参加欧洲安全与防务认同的意愿,因此决定了该认同采取的形式。冷战因为超级大国之间的对抗使联合国维和机制的许多功能失效。所有国际制度都受到了国家偏好、策略和权力的限制。
外部限制因素不只意味着制度化程度有时会比较低,还意味着从机制有效性角度看,高制度化并不一定是最优的。理查森的研究表明,在欧洲协调中英国和东部君主制国家之间有着太多针对议会制度根本规范的分歧,以至于它无法很好地运行。为议会设计的任何可以授权联合干预镇压自由运动的高制度化体制都会遭到英国的反对。哈夫滕多恩也指出,从一个非常低调的制度蓬勃发展起来的四国机制,其成长因为成员过于关注柏林和德国问题的协商而且不愿意影响北约而受到限制。东盟地区论坛能够以非常低程度的制度化形式存在并发挥一些影响,就是因为中国抵制该组织有明确的制度结构或者比较高调。
比国际制度受到国家权力、偏好和策略限制这个事实更有意思的是,有时会出现制度创新的机会。这种创新最戏剧化的例子是联合国维和机制如何在压力下,尤其是在以色列与埃及危机的压力下,演变成一个得到充分理解的惯例,虽然这是《联合国宪章》没有预见到的。美国和苏联都想阻止重大战争的爆发,这给莱斯特·皮尔森和达格·哈马舍尔德提供了加强联合国维和实力的机会。另一个例子是有关北约的,它继续了自己的转型:从早期一个纯粹的联盟在德国加入后转变为联盟与安全管理混合的制度,并在20世纪90年代后转向冷战后安全管理制度,如沃兰德和基欧汉指出的那样。最后,哈夫滕多恩明确表明四国机制既有参与性影响,又有建立信任的影响,这增强了它对其成员的价值及其成员对它的依赖。
制度还可以促进结构改变。克里斯琴·图施霍夫认为,当德国在二战战败后重新恢复了经济实力和政治自信时,北约制度使德国的伙伴们更容易接受其实力的增长。非制度因素促进了德国实力的提高,但是制度有助于新形势成为稳定的平衡而不是不稳定的来源。同样,1815年后,欧洲协调帮助法国在没有引起其前对手警觉的情况下重新获得了大国地位。
二、制度对策略的影响
研究国际安全问题的学者即使专注于制度研究,他们强调的也只是联盟的作用。保罗·施罗德已指出,联盟具有多种功能,[9]但是它们主要都是为了影响非成员国的策略:威慑它们不要攻击联盟成员,威胁它们作出让步,或者阻止它们为了政治收益使用武力威胁。对联盟如何影响非成员国的策略这方面的文献,本书各章节没有多少补充。相反,本书的重点是安全制度——联盟或者别的——如何影响自己成员之间的关系。(https://www.daowen.com)
克里斯托弗·格尔皮为联盟对国际纠纷斡旋的影响问题提供了系统的、令人印象深刻的证据。他发现调停者的联盟纽带与其军事能力之间互动,可以有力地影响调停努力的成功与否:国际危机中最成功的调停者是与其中一个纠纷者有盟友关系的大国。而且,证据表明,成功主要来自调停者在纠纷过程中对他们自己的盟友施加压力,而不是由于调停者有效地站在其盟友一边反对他国。当通过向国家自己的伙伴施加压力时,联盟似乎加强了调停策略的有效性。
与制度建立者的意图更一致的是安全制度的保证功能。沃兰德和基欧汉定义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包容性的,旨在应对成员国之间的风险。在很大程度上,它们构成了对保证型博弈的应对。如理查森指出,欧洲协调发挥了保证功能。图施霍夫和哈夫滕多恩讨论了北约和四国机制各自如何在1955年后德国实力增强时发挥了保证功能。欧安会旨在使中东欧的政府和人民相信他们地区的稳定。东盟地区论坛的首要任务好像是努力使亚洲国家对彼此的意图放心,尤其是中国的意图。
当然制度不是总能如其支持者希望的那样对策略产生影响。联合国维和机制没有带来联合国领导下的对内部冲突的系统性、可预测的干预。事实上,联合国经常想避免参与到内部冲突中,尤其是在非洲,维和部队被派遣参与的那些案例中的形势完全可以用令人恐怖来形容。欧洲安全与防务认同也因为欧洲大国们偏好和策略的分歧而成了一个恐怖的幽灵,而不只是一个粗鲁的孩子。不扩散机制虽然维系了下来,但是只是在会同了美国的单边行动下才得以实现——这些单边行动有时是支持性的,有时则是破坏性的。
三、理性主义、建构主义与制度对偏好的影响
现实主义和新现实主义对国际关系研究做出了持久性的贡献。现实主义对“无政府性”(缺乏共同治理)和国家权力与偏好的重视在20世纪末仍然有效。对物质安全不受攻击和对攻击威胁的关注在冷战后并没有从历史中消失,虽然它们呈现出了新的形式。世界秩序,无论是新的还是旧的,都还难以实现。作为一系列警示性故事,现实主义知识仍需要存在于我们的意识中。
但是现实主义没有成为令人满意的世界政治理论。问题不是现实主义没能预测到冷战的失败:其他别的理论也没做到,而且不管怎样苏联的解体都是典型的并发性事件,是各种独立发展汇集到一起的结果。[10]现实主义更严重的理论失败是它不够具体,无法做出明确的可证伪的预测。但是这个不足也是其竞争理论共有的。理性主义理论借鉴了博弈论,表明多个均衡解是世界政治中有趣形势的典型特点。建构主义方法用事后诠释回避了预测。
与理性主义和建构主义相比,现实主义更严重的不足是没有关注信息和制度问题。现实主义认为国家行为根本上是由利益和实力之间的互动决定的。对现实主义来说,物质利益反映了对生存,有时就是获得更多权力的偏好,以及为了实现这些偏好而采取的聚合权力策略。但是权力,像几代政治科学家已经发现的那样,是一个含糊的词汇。A影响B的能力与A在这件事上能够动用的资源之间没有直接的关系,还取决于双方面临的机会成本、它们对形势的共有知识,包括彼此的偏好,以及相关情境的其他方面。[11]博弈论已经表明信息对任何战略互动有多么重要:除非明确了信息条件,否则无法对行为做出有效的预测。[12]了解偏好和权力资源已经很难了,但是即使我们对特定情形下的偏好和资源有了解,我们也无法预期会发生什么。
因此理性主义理论已经超出了现实主义的局限。它不仅关注“无政府”状态下权力的结构,而且注重给定权力、偏好和信息条件不同情况下的战略互动。强调信息的一个结果是关注制度,因为制度为行为体提供各种各样的信息。这样,制度理论融合了现实主义的许多内容,但是它对战略互动发生的制度和信息环境提供了更丰富更详尽的说明,由此超越了现实主义。[13]
然而理性主义理论有一个关键局限,它不寻求解释偏好,或(像我们定义的那样)根本性品位。偏好是分析的起点,被看作是外在给定的。对理性主义理论来说,假定偏好固定是一种克己的规定:它强迫分析者寻找与成本和收益变化有关的各种环境变化,作为对策略变化的解释。这个准则是卓有成效的。因为“偏好肯定变化了”这个无法验证的断言是无法被人接受的,分析者被迫在别处寻找——比如,在制度安排和信息条件中——对策略变化的解释。当分析者认为根本偏好发生了变化时——比如彼得斯在德国政策与欧安会问题上,以及江忆恩在东盟地区论坛问题上——理性主义的替代性解释存在一个明显的反假设:只有策略在变化,以应对环境变化对成本和收益模式的改变。要想使“偏好变化”的故事令人信服,必须表明更审慎的“策略变化”说法无法解释当前正在被审视的行为。
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国家偏好有可能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这是我们在本章开始就提出的假定。政治科学需要找到一个更好的方式,理解根本偏好如何发生变化。一个貌似合理的解释起点是承认人类建构社会性事实:事实的某些特征依赖于特征本身与人们对它的认识之间的关系。在美国,印着著名美国人物头像的绿纸票被算作钱。这是一个制度性事实,这些纸票可以用来交换有价值的物品和服务。制度性事实反映了“集体认可的附加了某种功能的地位”——比如一美元可以用来在波士顿买一份《纽约时报》这样的例子。什么物体能行使正在讨论的功能是一个惯例问题。[14]
制度性事实可以变化不是因为物质条件发生了转变,而是因为观念变化。过去已经被剧烈改变的制度性事实包括奴隶制度、殖民主义以及(在很多社会中)妇女的法律从属地位。在20世纪80年代,苏联是一个制度性事实,但是当国家领导者不再愿意用恐怖维持其存在,当憎恨这种体制、认可新事实的人们行动起来将它推倒时,它几乎在一夜之间就崩溃了。[15]纳粹德国也曾是一个制度性事实,对欧洲人民产生了巨大后果;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一种非常不同的制度性事实,有着非常不同的原则、功能和地位等级,对其邻国也有着非常不同的含义。
用我们之前使用的词汇来说,被看作制度性事实的政治体制定义了偏好。有着不同功能、实践做法和地位等级的社会形成了与他们邻国关系的不同偏好。比如,我们知道民主国家和非民主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表现非常不同,这与现实主义信条是很矛盾的。
相对不那么清楚的是如何解释国家偏好的这些差异。一种解释只是将理性主义和制度主义理论延伸到了国内层面:根据这种观点,要想理解国家偏好,我们必须理解国内政治。[16]这种看待问题的方式假定个人偏好不会变化(与理性主义理论一致),但是认为“国家偏好”只是那些个人偏好的聚合。因此“国家偏好”事实上代表的是个人,通常是通过群体和组织在国内层面追求的策略产生的结果。根据这种观点,理性主义研究项目应该抛弃国家有偏好或者国家理性行事这种不能成立的假设,将理性主义分析的基本原则转换到个人层面,尤其是集中在国内政治上。
相反,建构主义理论力图表明认知或主观因素是造成行为差异的终极原因。如约翰·鲁杰所说,“本质上,建构主义关注人类意识的问题,意识在国际关系中起了什么作用,以及对重视意识的社会探究来说,在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方面有什么意义。”[17]人们被看成不仅遵循“后果逻辑”,还遵循“适当性逻辑”。他们综合观察和规范性偏好建构自己的事实;他们持有原则性观念,这些观念影响他们的行为;他们效仿先例,遵循经验法则;他们寻求建构制度,促进体现这些观念的行动的实施。[18]
理性主义与建构主义的区别不像有时被描述的那么鲜明。就像对惯例的研究(具体例子是达瑟关于联合国维和机制的文章)所表明的,两种方法都不完整。惯例的演变是渐进过程的结果,这些过程结合了利益计算和部分建立在道德观念基础上的共有信念、类比与预期。[19]即使这些过程的参与者理性行事,知道他们是理性的并不能使我们解释他们的行为,除非我们对他们行事的相关情境有更多了解。博弈论承认多个均衡解的存在(在无名氏定理中),以及假定存在共有知识的重要性;对建构主义者来说,机会不是来自否认人们通常的理性行事,而是努力理解人们的观念如何使他们在没有博弈论式的均衡解存在的问题中协调预期,达成解决办法。制度主义和建构主义的另一个联系,是它们都认为国家看重制度的重要性,尤其是制度在使国家行为相互负责的问题上起了重要作用。正如哈夫滕多恩和江忆恩表明的,相互理解和尊重的模式随着时间演变——国家在制度内社会化——并影响未来行为。国家甚至会在短期理性成本收益分析建议它们偏好单边而不是多边行动时选择合作(比如美国在冷战结束时本可以选择从北约扩张中退出)。理性主义和建构主义以不同的前提开始,但是它们是互补的。
我们不会就此开始去解决理性主义与建构主义之间的问题,更不会去构建二者的综合体。本书大部分内容都是彻底理性主义的,力图表明制度主义理论对理解当代安全问题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在有些章节中,建构主义方法被用来引发额外观点。在这个最后讨论中,我们想强调我们的观点:未来大多数有趣的对话不是发生在现实主义和理性制度主义之间,而是在更广义的理性主义—制度主义研究项目——向下延伸至国内政治,侧面延伸至跨国和跨政府关系——与新兴的建构主义方法之间。对这场辩论来说,关键的问题是理解给定物质条件下,人类意识的差异对理解世界政治中的差异和变化有多么必不可少。我们希望在今后的几十年中,这场辩论会丰富我们对制度性事实和规范的理解,正如现实主义—制度主义之间的辩论阐明了信息和制度对世界政治的影响。
[1]我们想象不出安全管理制度演变为联盟的情况,在包容性、风险导向之后变得排他性、威胁导向。这样的变化很可能只会发生在具有威胁性的国家离开组织或被驱逐出去的情况下。如果英国和法国没有采取绥靖政策,我们可以想象国联在20世纪30年代后期会变成英、法、俄对抗德国的联盟。联合国在50年代好像要变成反对苏联集团的联盟,拒绝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的席位,以及在联合国支持下干涉朝鲜战争,终止朝鲜的进攻(在苏联帮助下)。但是无论是国联还是联合国最终都没有成为联盟。
[2]最近的评论见Lake(1996)。
[3]在《霸权之后》中,罗伯特·基欧汉谈到了制度改变国家利益,这个观点经常被曲解。用本书采用的说法,他的论点是制度可以改变国家策略,不是改变国家偏好。
[4]Katzenstein(1996);Moravcsik(1997).
[5]Ruggie(1983).
[6]Keohane(1984:第4—6章)。
[7]Haftendorn,本书第七章,第168—171页。
[8]Martin(1992b).
[9]Schroeder(1994a).
[10]关于并发性事件及其不可预测性,见Hirschman(1970)。
[11]March(1966);Baldwin(1979).
[12]Morrow(1994:尤其是第八章)。
[13]Keohane(1989c).
[14]Searle(1995:尤其是第37—51页)。
[15]关于苏联作为一种制度性事实的讨论,见Searle(1995:92);关于使用武力的意愿发生变化产生的瀑布效应,见Kuran(1995)。
[16]Milner(1997);Moravcsik(1997).
[17]Ruggie(1998:35).
[18]Katzenstein(1996);Marchand Olsen(1998);Finnermore(1996).
[19]Sugden(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