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被建构的制度主义?
从东盟地区论坛的故事中,制度理论可以得到很多启示。首先,论坛的制度设计、行为体舒适度与制度变化之间互为因果的关系,说明制度理论可以有效吸纳社会建构主义的一些见解。论坛的故事展示了制度如何因为提供了有关身份的信息而日益变得更有价值。这样的信息使人重新衡量对自己利益的定义。在这一点上我接受了基欧汉的观点:制度以合作性方式发展,因为它们使行为体得以“了解它们的伙伴,而不只是知道它们”[77]——对这样的说法,建构主义者不会有任何异议。东盟地区论坛的案例表明,要想弄懂行为体是如何彼此“了解”并改变它们对自己利益的观念的,即使是很有限的改变,制度主义需要仔细研究社会互动的经验:会议、对话和协商。这些活动如何影响了行为体对博弈性质以及它们自己利益的定义。[78]
东盟地区论坛的案例没有削弱国内政治变量有助于解释制度内部国家利益变化这个自由主义的论点,但是它确实暗示了政策过程的变化与利益定义的变化之间有符合逻辑的共生关系。如果中国多边主义者的小群体被排除在了论坛政策制定过程之外,或者如果军方的声音成为主导,那么这个群体对利益定义的任何转变都不会如此重要。然而,这里也同样存在一定程度的路径依赖,使建立论坛,出现这些多边主义者,影响中国的舒适度和论坛发生制度变化这个因果过程变得复杂化。政策最早是由外交部亚洲司的一些初期多边主义者制定的,因为在1993年论坛被看成是“亚洲”外交问题,但不完全符合亚洲司的国别分组结构。所以它被分配给了具有大杂烩性质的综合处。论坛重要性的增强以及中国激进程度的上升给新出现的多边主义者提供了要保证把具体政策继续掌握在他们手中的动机。1997年1月,很可能是在外交部的推动下,出台了成立一个专门科处完全致力于地区安全对话的决定(由此使论坛政策获得了比在综合处更高的正式地位),以保证即使论坛日益触及军方关注的问题,外交部仍然有主导发言权。但是如果论坛专家们没有形成一个以论坛对中国安全的好处为中心的中国利益概念,那么这些个人可能不会有那么强的动机,将他们在政策中的职责进一步制度化。
第二,东盟地区论坛的故事表明,在对正在进行的博弈充满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不具有特定功能的、不以寻求问题解决方案为使命的弱制度化结构却有可能成为弄清环境形势的最优制度。在不确定条件下的国家不会自动寻求新现实主义工具。[79]不确定性不会导致单边的自助策略。维持现状国家通常想要先通过创立制度弄清他们所处的环境。这使人想到为什么国际体系没有被新现实主义预期的那么多安全困境所困扰。[80]对正在进行的博弈性质不很清楚的行为体,借助制度的限制,可以被社会化到相信博弈是制度假定的那种。比如说,如果行为体假定利益是可以改变的,即使博弈是囚徒困境式的环境,应用适合囚徒困境博弈的制度——高度发展的、公正的监督和制裁机制——可能也不适当。如果囚徒困境的偏好可以被改变,那么最优的制度可能是那种对潜在最不合作的国家来说也具有吸引力的制度(因此必须有弱性或低度的监督和制裁机制),但是这种制度也是反复的,高密度的,公开的,且对适当的社会规范有充分说明的。因为许多国家是从利益可以被改变这个假设出发的,这意味着在行为体对博弈性质不确定时,以及当他们怀疑博弈是冲突性的时候,弱制度总是一个好的起点。
换言之,旨在获得有关正在进行的博弈信息的制度,虽然对保证型环境(像东盟地区论坛这样的)来说是适当的,在特定情况下,也许也能应对出现的协作型问题。如果制度在潜在背叛者眼中的合法性很高,那么挑战制度本身就会带有很高的成本。比如在东盟地区论坛的案例中,东盟领导下的东盟地区论坛,其合法性在中国和美国这样的潜在背叛者眼中相对较高。对他们二者来说,这即胜过由对方领导的论坛,也胜于根本没有论坛。背叛会有很大的成本:它代表的是对亚太多边主义的规范性摒弃,这本身就是一个信号,说明该国是潜在的威胁(博弈会被定义为强制劝说型博弈)。这样做还会引发东盟领导权失败的风险,使对方获得努力主导残余机制的机会。这些成本保证了东盟方式仍是机制发展的思想体系,即使不是其发展内容,由此保证机制的长久性。
因此,作为机制的东盟地区论坛合法性日益增强。各国越来越将它们的多边安全资源和努力集中于该论坛上。但是它们对论坛合法性的共识是在对其功能特征和行动功效的许多细节达成共识之前确立的。这不是选择—制约制度主义者所应预期的。制度的合法性不应出现在就其解决“安全问题”的功效形成共识之前,而是应该在其之后。这表明像美国外交的习惯做法那样,等着根据合法性和资源确定机制是否“有效”可能是错的。机制除非具有高度的合法性,否则不会行得通。在中国获得参与东盟地区论坛的经历之前,很难想象中国会主动提出共同主持会间辅助组这样关于建立信任措施的论坛。
在某种意义上,那些有着建构主义倾向的制度主义者相信制度和利益是互相建构的,他们可以因为自己的理论比选择—制约主义理论者对制度设计更有耐心。后者只能先确定他们正在进行的是什么类型的博弈,再确定最优的设计。在政策世界,这会是很令人沮丧的任务,尤其是一旦离开了二人博弈比喻的舒适性,进入在历史、利益、物质实力和特定问题领域权威方面差异巨大的21个参与者的世界时。所有这些都意味着许多制度主义者使用的静态“功能性效率”定义(例如,存在一个有助于实现帕累托最优均衡解的制度性安排)需要以更动态的方式重新进行思考。也许我们应该把功能性效率重新定义为,最有可能改变行为体利益,并由此制造出一个“博弈”,使效用在所有可能的(很可能发生的)博弈中实现最大化的制度性设计和过程。换言之,有效率的制度是指那个最有可能改变利益,从而为相关行为体制造出最可能合作的环境(不管是集体安全环境,还是联盟内部环境)的制度。
第三,即使弱制度化的结构也可能制造对话、劝说和社会化的条件,由此带来更高程度的制度化。制度主义理论需要发展对社会化更全面的理解,通过社会化偏好是可以被改变的,而不仅仅是因为行为体经常公开利用制度改变他人的偏好而使可选策略受到制约。[81]这个社会化过程对理解聚焦点和契合点是如何制造和改变的非常关键。行为体因为不知道是什么性质的博弈而建立制度,那么发展对博弈共有知识的过程事实上就是一个社会化过程。[82]是共有知识(博弈理论对社会性或文化性知识的说法)制造了聚焦点和契合点。互动可以建立对他者是谁、他们想要什么的新预期。但是这不只是一个将静态的身份带入更明确的聚焦点的过程。相反,这也是一个改变身份的过程(或者至少努力改变它们)。换言之,弄懂博弈性质的过程有时也是改变它的过程。
那么如何看待本文题目中的问题呢?神话是将故事中的真实性要素夸大,从而将人们绑定在共同的、简单的、容易再造的群体身份下。这个身份使群体得以黏合并演进。东盟方式的神话性在于它的要素使国家得以汇集在一个共识下,建立起有着非常不具干预性议程的程度极低的制度化。这些制度特征反过来创立了一个社会互动的过程,得以朝着进一步制度化的方向迈进。使东盟方式具有神话性的是,如果目前的趋势继续,随着东盟地区论坛尝试性地趋同于欧洲那样的模式,东盟方式制造的进程注定会使它本身失去效力。
也许即使这样的观点表述也过于大胆了。本文只利用了三年的数据点。由东盟地区论坛中的互动提供的关于国家意图的信息,可能正发出信号,表明地区各国事实上正处于新兴的保证型博弈中。但是这只是信息的一个来源。来自论坛以外的信息——比如美国与中国或中国与日本这样潜在变化莫测的双边关系——与这个消息就不是很一致。只有更多的论坛冲突才能揭示东盟地区论坛的发展演变,这是阐明环境是保证性博弈的微妙过程。那时,“对信息的澄清”可以使国家确信其所处博弈是冲突性的,或者要求做出强制性集体回应的博弈。如果发生这种情况,东盟地区论坛将无法沿着现在的发展轨迹存活下来。在这个意义上,论坛没有免于现实政治的权力与利益冲突。但是制度的存在本身降低了这种行为的合法性,这种说法是合理的。
[1]非常感谢下列各位对本文做出的评论和批评:西莱斯特·沃兰德,赫尔戈·哈夫滕多恩,罗伯特·基欧汉,汤姆·克里斯坦森,彼得·卡赞斯坦,迈克尔·格力斯多夫,莉萨·马丁,保罗·埃文斯,Yuen Foong Khong,以及“安全制度”研讨会的参加者。我没有接受所有的建议,但是他们都使我更认真地思考这个话题。我还要感谢欧林战略研究学院和美国和平学院为本研究提供的基金。
[2]Drysdale and Garnaut(1993:187).
[3]Krasner(1983b:361-363).
[4]见本书主编写的导言,导言澄清了书中对“利益”和“偏好”这两个词汇的使用。根据编者们的观点,策略可以通过参与制度而改变。对于变化的“利益”或“偏好”,不清楚因果机制是什么,以及变化过程是内在于制度本身的还是国内联合变化的因变量。他们会先考察政治精英/决策者之间的权力分配变化——精英替换——由于制度产生的某种影响(比如,关于政策失败的信息,或者制度收益的分配)。其他偏爱选择—限制观点的学者认为出于研究方法的原因,假定利益固定是更明智的:保持偏好不变更易于区分制度对策略和对偏好的影响;此外,就研究方法而言,“观察”偏好和偏好的变化是很棘手的,因为我们从来无法区分观察到的行动体现的是真正的偏好,还是行动本身就是策略性互动的产物。见Frieden(1997)。这些都是有益的警告,但是它们最终确实会转移学者的注意力,使他们不再努力寻找社会互动带来的偏好变化。
[5]契约式制度主义原则上不排除制裁可以是社会性的这种可能,假定行为体被“回避”“批评”“贴上标签”等。有些制度主义者认为对合作声誉的在意也是非物质性利益。但是实际上,主流制度主义研究大都集中于物质性限制,制度主义理论还没有发展到就为什么在缺乏物质性制裁的情况下社会性制裁会起作用的问题进行理论说明的程度。不仅如此,通过社会性诱因改变的行为与因为劝说重新衡量愿望、需求和偏好带来的行为改变不是一回事。契约制度主义事实上对后者没有进行多少理论上的探讨。最后,那些把声誉作为动机的论点,它们本质上把声誉预设为在其他(大都是物质性的)交换中获利的工具,而不是想要的结果,声誉本身也不是目的。
[6]Sterling-Folker(1997);Finnemore(1996);Wendt(1994,1997);Fuggie(1993).
[7]G.Smith(1996:38).
[8]“干预性”是指对具体的物质性权力实力及其配置、分配和使用产生影响。
[9]下面的内容主要来自Leifer(1996);G.Smith(1996);Acharya(1996)。
[10]随着缅甸和越南加入东盟,印度在1996年被接受成为对话伙伴,目前共有21个参加者。
[11]《远东经济评论》,1993年8月5日,第11页。
[12]见东盟战略与国际问题研究所备忘录:《加强东盟的安全合作》,1993年6月5日,第2页。
[13]每个独立报告都根据与地区安全问题有关的声明编码,之后被分解为和某个国家相关的声明。共有358份关于单个安全问题的编码声明。感谢Anna Angelova,Matt Stephenson和Theresa McNiel编辑这些报告并为它们编码。
[14]本文作者1996年4月在北京对加拿大和新加坡使馆官员所做的访谈证实了对该地区利益冲突的程度缺乏共识。
[15]引自Antolik(1994:118)。
[16]我不想给人以东盟的每个人都想试着改变中国的利益这种印象。有人对这种可能性的怀疑比其他国家都大。然而,即使对于这些人,公开把安全问题定义为说服型博弈也不一定符合他们的利益。令人担忧的是如果以中国威胁为中心,东盟地区论坛会失去它的聚焦点地位,东盟会失去对地区安全事务的领导地位。
[17]下面两段内容来自G.Smith(1996:30);Leifer(1996:26-27)和本文作者1996年6月在北京对参与亚洲政策的前美国官员的访谈,以及1996年6月在北京对加拿大和新加坡使馆官员的访谈。
[18]正如一个加拿大外交官所说,东盟方式是一个口号,它实际代表的是让中国感到舒适的步伐。东盟地区论坛对慢速步伐的承诺是中国坐下来的唯一原因。作者1996年4月在北京与加拿大使馆官员的访谈。
[19]如果东盟和激进国家是因为一些特色的“显著性和突出性”,而不是因为中国的偏好接受东盟方式,那么我们可以认为,最初的东盟地区论坛就构成了一个聚焦点,而不是一个契合点。关于聚焦点的这些特征,见Schelling(1960:54,57)和Morrow(1994:96)。然而,这凸显了区分两类共识的概念性问题:如果对一些行为体来说,只要存在事先共识,认为有着强偏好的行为体应该成为一个群体、社区或契约的一部分,它们就不大在意两种结果之间的区别,那么这些行为体就可以把强偏好行为体的强偏好本身作为“显著的和突出的”协调点。
[20]Leifer(1996:12-15).
[21]ARF(1995a:4).
[22]ASEAN(1996).
[23]对更绝对性主权说法的典型维护,见Li(1992)。
[24]ARF(1995a).
[25]ARF(1995b).
[26]同上,第6页。
[27]Steiner(1974).
[28]Martin(1993);Wallander(1999).
[29]Steiner(1974:269-271).
[30]Jenks(1965:55-63).
[31]ARF(1995b:6).
[32]ARF(1995a:2;1996a:2).
[33]ARF(1995a:2).
[34]第二轨道是指非官方的对话进程和机制——例如由大量政府官员以非官员或观察员身份参与的对话,但是政府认可这些对话服务于第一轨道(正式的、官方的)进程的目的。这使第二轨道不同于非官方或纯粹的非政府活动。
[35]例如,亚太安全合作理事会美国国家委员会的成员,有50%曾经在政府工作。美国的亚太安全合作理事会还包括一个名为观察员的类别,他们是现任政府官员(美国亚太安全合作理事会,1997)。中国亚太安全合作理事会的国家委员会包括一个外交部副部长,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的美国、欧洲和武器控制事务高级专家,以及外交部处理东盟地区论坛事务的高级专责层官员(中国亚太安全合作理事会,1997)。
[36]ARF(1995a:3).
[37]Pacnet(1996).
[38]G,Smith(1996:30-31).
[39]ARF(1995a:5).
[40]中国的成员身份被阻延是因为亚太安全合作理事会的其他成员对如何处理台湾的成员身份申请持有争议。中国在得到台湾不会正式参与的满意结果之前,拒绝成立国家委员会。中国期待的这个决定于1996年年底做出,中国随后成立了国家委员会并正式申请加入亚太安全合作理事会。来自作者1997年1月对参加二轨活动的加拿大学者进行的访谈,以及1997年2月与参加东盟地区论坛决策的澳大利亚政府官员的电子邮件往来。
[41]给二轨活动留出的这个回旋余地体现在这样的事实中:东盟地区论坛不能把一轨工作组称为“工作组”,但是它可以把这个词用于论坛赞助的二轨工作组。
[42]“过滤”是保罗·埃文斯的说法。我感谢他提出的有关二轨的看法。
[43]Desjardin(1996).
[44]China(1996:2).
[45]重要注释:从现在开始,我下面提到总体意义上“中国”或“中国的”“舒适度变化”时,除了特别指出,我指的主要是在ARF决策过程中的。也就是说,我不声称中国所有拥护群体或决策者已经被社会化,把多边主义作为地区安全机构的合法特色接受。不过,政治领导层中那些相信中国的参与对传播声誉和形象有好处的人也显示出“舒适度的增加”。
[46]这里,我将议程的干预性归入了制度化程度。(https://www.daowen.com)
[47]这里,我没有模拟那些最初鼓励了怀疑者加入制度的因素,或者使怀疑者接受一定程度的制度化的因素,给定图10.4中的曲线形态(因为在这个例子中,行为体并不在意没有制度和低制度化之间的区别)。但是此处出于阐述性目的(确实也是为了经验的准确性),我假设激进者先行动,隐讳或直白地同怀疑者看重的其他“好处”建立起联系。
[48]这是一个临界点。只要仍有国家不相信制度可以改变利益,那么不管是作为与中国契合点的东盟地区论坛的成立,还是通过增加中国的舒适度使这一点移向更高程度的制度化,都不会有任何意义。国家确实想改变他人的意图,并会努力去改变。这是大多数外交所做的事。如果不相信有成功的可能性,花费这么多精力去努力这样做就没有意义了。因此,国家通常是把社会互动看作说服和转变的工具的,这是被选择一限制制度主义理论忽视的一个制度特征。
[49]我意识到对许多博弈论学者来说,我此处所说的“偏好”被他们看作“策略”。事实上,正如编者在导言中指出的,这两个概念的区别是人为的,在于我们考察的目的和手段层次。对博弈论学者来说,两个游戏者战略互动的结果是某一对特定策略的产物。国家被认为对结果有偏好。但是如果一个多边制度本身就是某一对策略的产物,那么在我看来多边主义可以是一个偏好。当然,多边主义也可以是更高互动层面的策略,“目标”是更抽象的益处,比如安全。但是既然安全是大多数国家的宏大偏好,把偏好限制在安全、福利、和平等这么抽象的东西上,意味着在此层面之下就没有什么结果可以算作偏好了,而且忽视了行为体能够将多边主义、单边主义和双边主义本身内化为合法性的、理所当然的目的。
[50]Cohen and Axelrod(1984:31).
[51]ARF(1996a:9).
[52]China(1996:1).
[53]以下内容来自作者对加拿大和新加坡使馆官员的访谈,北京,1996年4月;对参与东盟地区论坛政策制定过程的一个中国情报分析人士的访谈,北京,1996年7月;对参与二轨活动的一名加拿大著名学者的访谈,1997年1月;对参与论坛政策制定的一名日本外交部官员的访谈,1998年10月;对加拿大使馆官员的访谈,北京,1998年11月;对参与外交部多边主义研究项目的中国学者们的访谈,1998年11月。另见G.Smith(1996)。
[54]G.Smith(1996:22).
[55]Young(1992);Susskind(1994);Cialdini(1984)。也就是说,对形象的关注不是出于短期欺骗的目的(如旨在掩盖短期背叛行为的策略),也不像是为了弥漫性的欺骗(如树立形象资本以掩盖长期的背叛行为),而是许多人认为,中国作为合法的世界大国的身份越来越依赖于它是否像其他大国一样行事,即成为所有治理国际秩序的主要制度的参与者。这个论点与蔡斯是一致的。蔡斯认为(1996:27),主权身份越来越与一个国家在错综复杂的国际机制中的地位紧密相关,国际机制管控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显然,对弥漫性声誉或形象的关注是阻止公开背叛东盟地区论坛和其他多边机制的一个具体制约因素。
[56]Leifer(1996:32).
[57]这次,东盟和澳大利亚都声称提出了这个问题。见作者对新加坡使馆官员的访谈,北京,1996年4月;与参与东盟地区论坛政策制定的澳大利亚政府官员的邮件通信,1997年1月。
[58]上面这段内容大都来自作者对加拿大使馆官员的访谈,北京,1996年4月;G.Smith(1996:32-33),以及与参与论坛政策制定的澳大利亚政府官员的邮件通信,1997年1月。
[59]作者对加拿大使馆官员的访谈,北京,1996年4月。
[60]ARF(1996a).
[61]ARF(1995a:7;1996a:2).
[62]在这方面中国并不是孤立的。韩国对于给东盟地区论坛预防性外交职能也明显持猜疑态度,如果这意味着东盟将努力参与到东北亚问题中。见作者对参与二轨活动的知名加拿大学者的访谈,1997年1月。
[63]ARF(1996a:4).
[64]积极分子在努力推动。见《亚太安全合作理事会备忘录》第2号,“亚太建立信任和安全措施”,1995年,第4页。
[65]ARF(1996a:4).
[66]同上,第5页。
[67]同上,第6页。
[68]中国将议程核心设定在了“联合”演习上,这遭到了美国及其盟友的反对,因为将要进行“联合演习”的是他们,中国没有演习。会间辅助组没能在这个问题上达成共识。这虽然是建立信任过程的一个挫折,但还是提出了大量的替代性提议,实行此类建立信任措施的其他版本。
[69]见Desjardin(1996:7)。
[70]China(1996:3).
[71]本文作者对新加坡使馆官员的访谈,北京,1996年4月;China(1996:3)。
[72]中国的安全政策不是沃尔兹意义上的抗衡。与沃尔兹观点有可能一致的抗衡行为(比如增加军事支出,军事应急规划)都始于苏联解体引起的全球实力分布发生变化以前。其他的抗衡要素缺失。中国没有努力减少与美国贸易产生的安全外部效应。中国也没有努力削弱美国在东亚的联盟结构,或者自己建立联盟。如果中国的安全政策总体而言与沃尔兹的抗衡论点是不一致的,那么就没有理由认为它的论坛政策如此。见Johnston(1998)。
[73]《远东经济评论》(1995年8月3日)。
[74]在马丁讨论不同类型的安全问题与不同类型的制度解决办法之间理论假设式的“适合性”时,对功能性优化和高效的表述尤其明显。
[75]Kuklinski and Hurley(1996:127).
[76]Halpern(1997:835-868).
[77]Keohane(2995:163).
[78]事实上,关于通过小组社会化和通过物质性和社会性回报和惩罚进行的政治和规范说服过程,社会心理学中有大量的文献。契约制度主义者和社会建构主义者大都忽视了这些文献——前者也许是因为很难进行跨越理性选择和心理学分界的对话,后者也许是因为对许多试验性社会心理学的实证主义硬核持有怀疑。这样的文献可以参见Sears and Funk(1991);Schwarz et al.(1991);Cialdini(1984);Gerard and Orive(1987);Barnum(1997);Shelly and Webster(1997)。
[79]对此论点的经验性证实,另见Wallander(1999)。
[80]自我描述为现实主义者的学者们也得出了这样的结论。见Glaser(1994/5)和Schweller and Priess(1997)。
[81]Krasner(1983b);Caporaso(1993).
[82]Berger and Luckman(1966);Alker(1996).